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subLeg

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

章號
Cap. 511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7
第1條
第2條純粹處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的地產代理及營業員獲豁免
第a條

該人純粹就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作出上述事情;及

第b條

在其所有信件、帳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及其他文件內及在任何廣告中,述明其本人並無處理位於香港的任何物業的牌照。

第3條不任事合夥人無須持有地產代理牌照

(1) 儘管有本條例的規定,任何作為經營地產代理業務的合夥的成員的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則獲豁免而不受領取地產代理牌照的規定規限 —— (a) 該人並非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該合夥業務;

(b) 該人並非不適當的人;及

(c) 該合夥有至少另一名成員是持牌地產代理。

(2)

第1條
第a條

該人並非以地產代理身分從事該合夥業務;

第b條

該人並非不適當的人;及

第c條

該合夥有至少另一名成員是持牌地產代理。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如該人是個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在緊接監管局考慮或(如適當的話)開始考慮他是否不適當的人當日之前5年內,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的人;

第ii條

(如該人是一間公司)正在清盤中或是一項清盤令的標的之公司,或有接管人就之而獲委任的公司,或在第(i)節所指明的5年內,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的公司;

第b條

當其時根據本條例喪失持有牌照的資格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或在該公司如此喪失資格當日是該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的人;

第c條

《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該條所指的病人;

第d條

因任何罪行(本條例所訂的罪行除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的人,而該項定罪屬有需要裁斷該人曾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作為者;或

第e條

因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被定罪,並已就該項定罪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緩刑)的人。

17 條

引用此法例

《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11B(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