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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遊戲機中心條例

章號
Cap. 43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01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規管遊戲機中心。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發出命令,把任何機器或裝置列入,或修訂。

(3)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發出命令,把任何機器或裝置列入,或修訂。

(4) 根據第(2)或(3)款發出的命令,須在憲報刊登。

第1條
第a條

供人或能供人以任何方法放出、引動、操縱或控制任何球體、彈子或其他物體,或導引其動向,並將任何得分或數碼組合作任何方式的記錄;或

第b條

供人或能供人以任何方法放出、引動、操縱或控制任何影像、訊號或電脈衝,或導引其動向;或

第c條

在任何人放入硬幣、代用幣、碟狀物、卡片或任何物體後,即吐出或能吐出任何獎品、硬幣、代用幣、碟狀物或其他物體或物件給該人;或

第d條

所指明的,

第2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發出命令,把任何機器或裝置列入,或修訂。

第3條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發出命令,把任何機器或裝置列入,或修訂。

第4條

根據第(2)或(3)款發出的命令,須在憲報刊登。

第3條豁免

(1)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基於一些與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遊戲機中心有關的理由,發出命令豁免 —— (a) 任何地方或任何類別或性質的地方;及

(b) 位於命令所指明的地區或在該等地區營辦的任何行業、業務或作業,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命令須在憲報刊登,而命令內可指明有關的豁免 —— (a) 所受的規限條件;

(b) 所受的地區限制;

(c) 有效的期間;或

(d) 只局部適用於某情況。

第1條
第a條

任何地方或任何類別或性質的地方;及

第b條

位於命令所指明的地區或在該等地區營辦的任何行業、業務或作業,

第2條
第a條

所受的規限條件;

第b條

所受的地區限制;

第c條

有效的期間;或

第d條

只局部適用於某情況。

第4條禁止無牌經營遊戲機中心

(1) 任何人在任何時候 —— (a) 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遊戲機中心,而該中心是在沒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或

(b) 以任何身分直接或間接協助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遊戲機中心,而該中心是在沒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營,

(2) 任何人如被控以第(1)款所訂罪行,不得以不知道控罪所涉及的遊戲機中心是無牌經營,作為免責辯護。

(3) 任何人如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b) 若其後再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c) 每次定罪,均可按罪行持續的日數,每日另處罰款$20,000。

第1條
第a條

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遊戲機中心,而該中心是在沒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或

第b條

以任何身分直接或間接協助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遊戲機中心,而該中心是在沒有有效牌照的情況下經營,

第2條

任何人如被控以第(1)款所訂罪行,不得以不知道控罪所涉及的遊戲機中心是無牌經營,作為免責辯護。

第3條
第a條

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b條

若其後再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第c條

每次定罪,均可按罪行持續的日數,每日另處罰款$20,000。

第2條牌照
第5條申請及發給牌照

(1) 任何人申請牌照,須 —— (a) 按獲委公職人員所定的格式及方式向獲委公職人員提出申請;

(b) 附上獲委公職人員所要求的資料、詳情及圖則;及

(c) 附上申請牌照所須繳付的費用。

(2) 根據第(1)款申請牌照的人須向獲委公職人員提交一份與其申請有關的告示,其格式及所載的詳細內容均須符合獲委公職人員的規定,而該人亦須在本港流通的一份中文報章刊登該告示的中文本最少兩次,及在本港流通的一份英文報章刊登該告示的英文本最少兩次。

(3)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獲委公職人員可發給牌照,並可就遊戲機中心的經營、料理、管理或其他性質的控制訂下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4) 除非獲委公職人員信納申請人擬經營的遊戲機中心符合下列條件,否則不得發給牌照 —— (a)

(b)

(5) 獲委公職人員根據第款作出決定時,在不影響該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可考慮在擬用作經營有關遊戲機中心的地方所屬地方行政區內居住或工作的人的意見。

(6) 獲委公職人員如拒絕發給牌照,須發出一份載有其決定並簽署妥當及註明日期的書面命令,及引用第或(b)款的條文在命令內充分說明未為他信納的事情,並須以掛號郵遞方式把命令寄交申請人,郵遞地址以該人最後為獲委公職人員所知的地址為準。

(7) 根據本條發給的牌照須 —— (a) 由獲委公職人員確定其格式;

(b) 在訂明的發牌費用繳妥後才生效;

(c)

(8)

第1條
第a條

按獲委公職人員所定的格式及方式向獲委公職人員提出申請;

第b條

附上獲委公職人員所要求的資料、詳情及圖則;及

第c條

附上申請牌照所須繳付的費用。

第2條

根據第(1)款申請牌照的人須向獲委公職人員提交一份與其申請有關的告示,其格式及所載的詳細內容均須符合獲委公職人員的規定,而該人亦須在本港流通的一份中文報章刊登該告示的中文本最少兩次,及在本港流通的一份英文報章刊登該告示的英文本最少兩次。

第3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獲委公職人員可發給牌照,並可就遊戲機中心的經營、料理、管理或其他性質的控制訂下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第4條
第a條
第i條

已年滿18歲;

第ii條

適宜經營遊戲機中心;

第iii條

將會親自對遊戲機中心的經營作適當監管;

第iv條

並非根據被撤銷牌照或申請牌照續期被拒絕的人的代理人、代表或僱員;

第b條
第i條

適宜用作經營遊戲機中心;及

第ii條

位於適宜經營遊戲機中心的地區。

第5條

獲委公職人員根據第款作出決定時,在不影響該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可考慮在擬用作經營有關遊戲機中心的地方所屬地方行政區內居住或工作的人的意見。

201 條

引用此法例

《遊戲機中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35(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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