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關乎服務提供合約中隱含的條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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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專業;
公共機構或公共主管當局的事務;及
由行政長官或政府委任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同類團體的事務。
(1)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並不屬服務提供合約;
(b)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作出命令,規定,或其中任何條文均不適用於按該命令所指明類別的服務,而該命令可就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
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並不屬服務提供合約;
移轉或將予移轉;或
藉出租而託交或將予託交,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作出命令,規定,或其中任何條文均不適用於按該命令所指明類別的服務,而該命令可就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
(1) 若服務提供合約的立約的一方與立約的另一方在符合以下情況下交易,即屬() —— (a) 他並非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亦無意令人以為他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b) 另一方是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及
(c) 在該合約下或依據該合約提供的服務,屬通常供應或提供作私人消費或受益用途的類型者。
(2) 任何人如聲稱立約的一方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須由該人證明其所聲稱之事。
他並非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亦無意令人以為他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另一方是在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及
在該合約下或依據該合約提供的服務,屬通常供應或提供作私人消費或受益用途的類型者。
任何人如聲稱立約的一方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須由該人證明其所聲稱之事。
凡提供人是在業務過程中行事,則在有關的服務提供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該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
(1) 凡服務提供合約就提供人在業務過程中所提供的服務,沒有訂明作出服務的時間,而該時間亦無透過該合約所協議的方式訂定,亦並非以雙方的交易過程來決定,則在該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提供人須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項服務。
(2) 至於甚麼是合理時間,則屬事實問題。
凡服務提供合約就提供人在業務過程中所提供的服務,沒有訂明作出服務的時間,而該時間亦無透過該合約所協議的方式訂定,亦並非以雙方的交易過程來決定,則在該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提供人須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該項服務。
至於甚麼是合理時間,則屬事實問題。
(1) 凡服務提供合約沒有訂定提供服務的代價,而該代價亦無透過該合約所協議的方式訂定,亦並非以雙方的交易過程來決定,則在該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與提供人立約的一方須付出合理費用。
(2) 至於甚麼是合理費用,則屬事實問題。
凡服務提供合約沒有訂定提供服務的代價,而該代價亦無透過該合約所協議的方式訂定,亦並非以雙方的交易過程來決定,則在該合約中即有一隱含條款,規定與提供人立約的一方須付出合理費用。
至於甚麼是合理費用,則屬事實問題。
(1) 在任何服務提供合約中,相對於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一方而言,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約條款來卸除或限制其因本條例而令致在該合約下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凡因本條例而令致在服務提供合約下產生任何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則該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在第(3)款及在《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的規限下)可藉明訂的協議,或因立約雙方的交易過程,或因約束立約雙方的慣例而予以否定或更改。
(3) 明訂條款並不否定因本條例而隱含的條款,但如明訂條款與隱含條款互相抵觸,則屬例外。
在任何服務提供合約中,相對於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一方而言,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約條款來卸除或限制其因本條例而令致在該合約下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凡因本條例而令致在服務提供合約下產生任何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則該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在第(3)款及在《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的規限下)可藉明訂的協議,或因立約雙方的交易過程,或因約束立約雙方的慣例而予以否定或更改。
明訂條款並不否定因本條例而隱含的條款,但如明訂條款與隱含條款互相抵觸,則屬例外。
(1) 本條例 —— (a) 不影響任何對提供人施加比或所施加予更嚴格責任的法律規則;或
(b) 在符合(a)段的規定下,不影響規定將與本條例沒有抵觸的條款,隱含於服務提供合約內的任何法律規則。
(2) 本條例的施行,是受其他界定或限制某一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成文法則所規限,而該等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乃因其與任何類別的服務有關而產生。
不影響任何對提供人施加比或所施加予更嚴格責任的法律規則;或
在符合(a)段的規定下,不影響規定將與本條例沒有抵觸的條款,隱含於服務提供合約內的任何法律規則。
本條例的施行,是受其他界定或限制某一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成文法則所規限,而該等權利、責任或法律責任乃因其與任何類別的服務有關而產生。
引用此法例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5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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