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規管為年滿60歲的人士提供住宿照顧而設立的安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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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院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為免生疑問,在本條例中,提述本條例,即包括根據本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已根據、或成為該安老院的負責人;及
並不是、或所指的已停任的上述負責人;
就某獨資經營而言——屬該獨資經營的獨資經營人或關涉管理該獨資經營的人;
就某法人團體而言——屬該法人團體的董事或關涉管理該法人團體的人;或
就某合夥而言——屬該合夥的合夥人或關涉管理該合夥的人;
為免生疑問,在本條例中,提述本條例,即包括根據本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1) 本條例不適用於 —— (a)
(b) 純粹用於或擬純粹用於治療需接受治療的人的安老院;
(ba) 《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所界定的治療中心;或
(c) 由署長藉刊登於憲報的命令豁免的任何安老院或任何種類的安老院。
(2) 根據第款發出的命令可指明有關的豁免 —— (a) 所受的規限條件;
(b) 所受的地區限制;
(c) 有效的期間;或
(d) 只局部適用於某情況。
(3) 第款所指的命令是附屬法例。
政府;
房屋委員會,
純粹用於或擬純粹用於治療需接受治療的人的安老院;
《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所界定的治療中心;或
由署長藉刊登於憲報的命令豁免的任何安老院或任何種類的安老院。
所受的規限條件;
所受的地區限制;
有效的期間;或
只局部適用於某情況。
第款所指的命令是附屬法例。
(1) 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可履行本條例任何條文所委予署長的職能。
(2) 署長可授權任何公職人員履行本條例任何條文所委予署長的職能。
(3) 如本款適用於某人,而該人如在根據本條例履行(或其意是履行)任何職能的過程中,以真誠行事而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事情,則無需就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事情而負上任何個人民事法律責任。
(4) 第(3)款適用於 —— (a) 署長;
(b) 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及
(c) 根據第(2)款獲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
(5) 第(3)款所賦予的保障,並不影響政府須就有關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的任何法律責任。
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可履行本條例任何條文所委予署長的職能。
署長可授權任何公職人員履行本條例任何條文所委予署長的職能。
如本款適用於某人,而該人如在根據本條例履行(或其意是履行)任何職能的過程中,以真誠行事而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事情,則無需就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事情而負上任何個人民事法律責任。
署長;
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及
根據第(2)款獲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
第(3)款所賦予的保障,並不影響政府須就有關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的任何法律責任。
(1) 行政長官可就署長、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履行其各別職能的事宜,向署長、該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及該公職人員發出行政長官認為適當的任何指示,該等指示可以是一般性的,或是就個別情況發出的。
(2) 凡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發出指示,該人在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時,須遵從該項指示。
行政長官可就署長、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履行其各別職能的事宜,向署長、該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及該公職人員發出行政長官認為適當的任何指示,該等指示可以是一般性的,或是就個別情況發出的。
凡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發出指示,該人在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時,須遵從該項指示。
(1) 凡任何人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安老院,而當時並沒有牌照就該安老院而有效,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2)
(3) 即使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證明該人不知道在有關時間沒有牌照就有關安老院而有效,亦不構成該人的免責辯護。
(4) (如有關安老院亦屬殘疾人士院舍)即使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證明該人不知道在有關時間沒有根據《》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就有關安老院而有效,亦不構成該人的免責辯護。
凡任何人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安老院,而當時並沒有牌照就該安老院而有效,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即使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證明該人不知道在有關時間沒有牌照就有關安老院而有效,亦不構成該人的免責辯護。
(如有關安老院亦屬殘疾人士院舍)即使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證明該人不知道在有關時間沒有根據《》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就有關安老院而有效,亦不構成該人的免責辯護。
如任何安老院亦屬殘疾人士院舍,而有根據《》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就該安老院而有效,則不適用於該安老院。
任何安老院如亦屬《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124條界定的,並正根據該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第6條不適用於該安老院。
引用此法例
《安老院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5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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