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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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管轄權(時限指明)規則
第2條辯方須將所指的通知書送達控方的時限
第a條
第i條
審訊開始前的28天;或
第ii條
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在任何案件中指明的在審訊開始前的日期;或
第b條
第i條
裁判官首次收取證據的日期前的28天(不包括對控罪作出回答的當日);或
第ii條
法院在任何案件中指明的在裁判官首次收取證據的日期前的日期。
8 條
引用此法例
《刑事司法管轄權(時限指明)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61A(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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