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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海員)(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規例

章號
Cap. 478AL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64
第shortTitle條

《商船(海員)(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規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該船舶的註冊船東;或

第b條
第1條

已承擔該船東所授予的、營運該船舶的責任;

第2條

在承擔該責任時,同意接手承擔《培訓公約》施加於該船東的義務;

第a條

指根據發出的證書;及

第b條
第1條

根據經續期的(a)段所述的證書;及

第2條

根據發出的、用以替補第(i)節或(a)段所述的證書的證書;

第a條

基本證書;或

第b條

高級證書;

第a條

指根據發出的證書;及

第b條
第1條

根據經續期的(a)段所述的證書;及

第2條

根據發出的、用以替補第(i)節或(a)段所述的證書的證書;

第3條適用範圍

(1) 本規例適用於在極地水域操作的香港船舶。

(2) 然而,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總噸位(按照《商船(註冊)(噸位)規例》()測定者)少於500噸的貨船;

(b) 並非以機械方式推動的船舶;

(c) 構造簡單的木船;

(d) 漁船;

(e)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艇;或

(f) 由特區政府擁有或營運、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第1條

本規例適用於在極地水域操作的香港船舶。

第2條
第a條

總噸位(按照《商船(註冊)(噸位)規例》()測定者)少於500噸的貨船;

第b條

並非以機械方式推動的船舶;

第c條

構造簡單的木船;

第d條

漁船;

第e條

並非從事業務的遊艇;或

第f條

由特區政府擁有或營運、僅從事政府的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第2條培訓及培訓合格證書的規定
第4條培訓及培訓合格證書的規定

(1) 船舶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該船舶上的每名海員,在受指派承擔船上的任何職責之前,已就以下事項接受熟習培訓 —— (a) 極地水域操作手冊(須在該船舶上備存者)中載有或提述的程序及設備;及

(b) 與該等職責有關的程序及設備。

(2) 如船舶在極地水域內的開敞水域操作,而該船舶屬液貨船或客船,則除另有規定外 —— (a) 該船舶的公司,須確保該船舶的船長,持有基本證書;及

(b)

(3) 如船舶在極地水域內的指明水域操作,則除另有規定外,該船舶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該船舶上的每名掌管導航值班的高級船員,均持有基本證書。

(4) 如船舶在極地水域內的指明水域操作,則除另有規定外 —— (a) 該船舶的公司,須確保該船舶的船長,持有高級證書;及

(b) 該船舶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該船舶的每名大副,均持有高級證書。

(5) 公司違反第(1)、(2)、(3)或(4)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6) 船長違反第(1)、、(3)或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2年。

(7) 在本條中 —— (a) 凡提述基本證書,包括根據獲承認為等同於基本證書的證書;及

(b) 凡提述高級證書,包括根據獲承認為等同於高級證書的證書。

(8)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極地水域操作手冊(須在該船舶上備存者)中載有或提述的程序及設備;及

第b條

與該等職責有關的程序及設備。

第2條
第a條

該船舶的公司,須確保該船舶的船長,持有基本證書;及

第b條
第1條

該船舶的大副;

第2條

該船舶上的掌管導航值班的高級船員。

第3條

如船舶在極地水域內的指明水域操作,則除另有規定外,該船舶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該船舶上的每名掌管導航值班的高級船員,均持有基本證書。

第4條
第a條

該船舶的公司,須確保該船舶的船長,持有高級證書;及

第b條

該船舶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該船舶的每名大副,均持有高級證書。

第5條

公司違反第(1)、(2)、(3)或(4)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6條

船長違反第(1)、、(3)或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7條
第a條

凡提述基本證書,包括根據獲承認為等同於基本證書的證書;及

第b條

凡提述高級證書,包括根據獲承認為等同於高級證書的證書。

第8條
第5條遵守第、(3)或(4)條的另一方法

(1) 船舶的船長或任何大副,或該船舶上的任何掌管導航值班的高級船員,如並無持有第、(3)或(4)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書,則除第(5)及(6)款另有規定外,第(2)款適用。

(2) 如第(3)款所列的條件就某船舶而獲符合 —— (a) 該船舶的公司須視作已遵守第、(3)或(4)條(視情況所需而定);及

(b) 該船舶的船長須視作已遵守第、(3)或條(視情況所需而定)。

(3) 有關條件是 —— (a) 有關船舶上有足夠數目的冰域導航員,應付所有導航值班;及

(b) 每名冰域導航員均至少獲給予《商船(海員)(資格證明及值班)規例》()第及(2)條指明的最少休息時間。

(4) 就第款而言,在決定船舶上是否有足夠數目的冰域導航員應付所有導航值班時,該船舶的公司及船長須顧及第款規定的休息時間。

(5) 如船舶屬液貨船或客船,並在極地水域(開敞水域及《極地規則》第I-A部分第1章第1.2段所指的冰山水域除外)操作,而任何下列海員並無持有基本證書,則第(2)款並不就該船舶而適用

—— (a) 該船舶的船長;

(b) 該船舶的大副;

(c) 該船舶上的掌管導航值班的高級船員。

(6) 如船舶(液貨船及客船除外)在極地水域內的海冰密集度多於2/10的水域操作,而任何下列海員並無持有基本證書,則第(2)款並不就該船舶而適用 —— (a) 該船舶的船長;

(b) 該船舶的大副;

(c) 該船舶上的掌管導航值班的高級船員。

(7) 在本條中 ——

第1條

船舶的船長或任何大副,或該船舶上的任何掌管導航值班的高級船員,如並無持有第、(3)或(4)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書,則除第(5)及(6)款另有規定外,第(2)款適用。

第2條
164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海員)(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8AL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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