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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商船(海員)(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的申報)規例

章號
Cap. 478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61
第1條
第2條適用範圍

本規例不適用於漁船,但《商船條例》()第XII部適用的拖網漁船則除外。

第3條在香港船舶上有人出生

凡任何嬰兒在香港船舶上出生,該船舶的船長須按照及提交該宗出生個案的申報。

第4條在香港船舶上有人死亡及受僱在香港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死亡
第a條

任何人在香港船舶上死亡;或

第b條

受僱在香港船舶上工作的人在香港境外死亡(不論他是否在該船舶上死亡),

第i條

按照及提交該宗死亡個案的申報;及

第ii條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該人死亡後3日)將死訊通知死者生前曾向船長指名為其最近親的人(如有的話)。

第5條有人自香港船舶上失蹤

凡有人自香港船舶上失蹤,該船舶的船長須按照及提交該失蹤人士的申報。

第6條在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有人出生、死亡和失蹤

(1) 凡 —— (a) 任何持有身分證的人在某次航程中,在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分娩或死亡;及

(b) 該船舶其後在該次航程中或在該次航程結束時進入香港水域,

(2) 凡 —— (a) 任何持有身分證的人在某次航程中自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失蹤;及

(b) 該船舶其後在該次航程中或在該次航程結束時進入香港水域,

第1條
第a條

任何持有身分證的人在某次航程中,在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分娩或死亡;及

第b條

該船舶其後在該次航程中或在該次航程結束時進入香港水域,

第2條
第a條

任何持有身分證的人在某次航程中自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失蹤;及

第b條

該船舶其後在該次航程中或在該次航程結束時進入香港水域,

第7條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的申報

(1) 根據、或規定須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蹤個案的申報,須由船長在 —— (a) 有關的出生或死亡個案發生後;或(視屬何情況而定)

(b) 發現該人失蹤後,

(2) 根據規定須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蹤個案的申報,須由船長在該船舶離開香港水域前向總監提交。

(3) 在不損害第(1)及(2)款及的原則下,縱使根據、、或規定須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蹤個案的申報並非在訂明的提交申報期間內提交,該申報亦不得純粹因其並無在該期間內提交而屬無效。

第1條
第a條

有關的出生或死亡個案發生後;或(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b條

發現該人失蹤後,

第2條

根據規定須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蹤個案的申報,須由船長在該船舶離開香港水域前向總監提交。

第3條

在不損害第(1)及(2)款及的原則下,縱使根據、、或規定須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蹤個案的申報並非在訂明的提交申報期間內提交,該申報亦不得純粹因其並無在該期間內提交而屬無效。

第8條申報的內容

(1) 根據本規例規定須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蹤個案的申報 —— (a) 須以書面形式提交;

(b) 須由船長以申報人的身分簽署;及

(c)

(2) 就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而言,在根據本規例須予提交的出生申報內,不得將任何人的姓名記入作為該子女的父親,但在《生死登記條例》()第至(d)條所規定的情況下而記入者,則屬例外。

第1條
第a條

須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b條

須由船長以申報人的身分簽署;及

第c條
第i條

出生個案而言,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須載有所指明的詳情;

第ii條

死亡個案而言,須載有所指明的詳情;及

第iii條

失蹤個案而言,須載有所指明的詳情,

第2條

就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而言,在根據本規例須予提交的出生申報內,不得將任何人的姓名記入作為該子女的父親,但在《生死登記條例》()第至(d)條所規定的情況下而記入者,則屬例外。

第9條在船長不能行事的情況下的死亡詳情
第a條

有關的死亡個案曾是死因裁判官進行的一項死因研訊的標的或曾是依據本條例所進行的查訊的標的,而該項死因研訊或查訊(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裁斷包括裁斷該宗死亡個案確有發生;或

第b條

經對死者進行屍體剖驗後,死因裁判官信納無需進行死因研訊,

第10條由死因裁判官提供的死亡詳情
第a條

就某具屍體進行死因研訊或進行的死因研訊涉及某宗死亡個案或就某具屍體進行剖驗後導致死因裁判官信納無須進行死因研訊;及

第b條

死因裁判官覺得有關的死亡個案為第4(a)或(b)條所提述的死亡個案,

第11條在香港境外的其他死亡個案

(1)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人死亡的個案 —— (a) 該人在香港境外死亡;

(b) 該人持有身分證;

(c) 該人於死亡時受僱在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工作(不論他是否在該船舶上死亡);及

(d) 本規例的其他條文並無規定須就該宗死亡個案提交申報,且不適用。

(2) 凡總監信納本條適用的任何死亡個案已經發生,而 —— (a)

(b) 經對死者進行屍體剖驗後,死因裁判官信納無需進行死因研訊,

第1條
第a條

該人在香港境外死亡;

第b條

該人持有身分證;

第c條

該人於死亡時受僱在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工作(不論他是否在該船舶上死亡);及

第d條

本規例的其他條文並無規定須就該宗死亡個案提交申報,且不適用。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死因裁判官進行的一項死因研訊的標的;或

第ii條

有關船舶的註冊國家的一名適當人士進行的一項查訊的標的,

第b條

經對死者進行屍體剖驗後,死因裁判官信納無需進行死因研訊,

第12條總監須備存的紀錄
第a條

以所指明的格式備存一份獨立的出生紀錄,其中須記錄有按照及送交予他的出生詳情;

161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海員)(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的申報)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8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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