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可引稱為《學徒制度 (學徒訓練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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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學徒訓練期)公告
為施行本條例,第1欄所列指定行業的學徒須接受的學徒訓練期,分別在第2欄指明。
行業學徒訓練期(年)五金工模製造工4木工3木製家俬製造工3凸版印刷技工3打金工(西金)4打金工(足金)3用戶氣體燃料技工3冷凝/空氣調節技工4汽車電器技工4汽車機械技工4汽車髹漆技工3車身修理技工/車身建造技工4車身修理技工/車身建造技工4金屬家俬製造工3屋宇設備技工4建造機械技工4架空電綫技工4柯式平版製版技工3柯式平版機印刷技工3首飾鑲嵌工3修理技工(電子製造)3紡織機械技工3酒店西廚師3釘裝技工3針織機械技工3強電流電纜接駁技工4排字技工3喉管工3無綫電或電視技工4塑膠工模製造工/修理工4搭棚工3裝配工人4電工4電梯電器技工4電梯機械技工4電器用具服務技工4電器裝配技工4製衣機械技工3儀器工4影版技工3影音及無綫電技工3機床工4磚工/批盪工/瓦工3髹漆工/裝飾工(家俬)3髹漆工/裝飾工/漆寫工3
引用此法例
《學徒制度(學徒訓練期)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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