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指明特准限期)公告(Cap. 485F)
為施行本條例第7條而指明特准限期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 為施行本條例第7條,就 ——
(a) 並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60日;而
(b) 臨時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10日。
(2)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3) 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4) 除非暫停對有關僱員的僱主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1)或(2)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僱主。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為施行本條例第7條,就 ——
(a) 並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60日;而
(b) 臨時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10日。
(a) 並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60日;而
(b) 臨時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10日。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除非暫停對有關僱員的僱主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1)或(2)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僱主。
為施行本條例第7C條而指明特准限期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 為施行本條例第7C條,特准限期為60日。
(2)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3) 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4) 除非暫停對自僱人士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C(1)(a)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人。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為施行本條例第7C條,特准限期為60日。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除非暫停對自僱人士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C(1)(a)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