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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指明特准限期)公告

章號
Cap. 485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0
第1條為施行本條例而指明特准限期

(1) 為施行本條例,就 —— (a) 並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60日;而

(b) 臨時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10日。

(2)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3) 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或或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的日子。

(4) 除非暫停對有關僱員的僱主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1)或(2)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僱主。

第1條
第a條

並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60日;而

第b條

臨時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10日。

第2條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第3條
第a條

星期六;

第b條

公眾假日;

第c條

《》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第d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或或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的日子。

第4條

除非暫停對有關僱員的僱主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1)或(2)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僱主。

第2條為施行本條例而指明特准限期

(1) 為施行本條例,特准限期為60日。

(2)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3) 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或或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的日子。

(4) 除非暫停對自僱人士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人。

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特准限期為60日。

第2條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第3條
第a條

星期六;

第b條

公眾假日;

第c條

《》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第d條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或或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的日子。

第4條

除非暫停對自僱人士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人。

20 條

引用此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指明特准限期)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5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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