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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指明特准限期)公告(Cap. 485F)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指明特准限期)公告(Cap. 485F)

Cap. 485F・共 20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為施行本條例第7條而指明特准限期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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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第7條,就 —— (a) 並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60日;而 (b) 臨時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10日。 (2)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3) 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4) 除非暫停對有關僱員的僱主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1)或(2)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僱主。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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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本條例第7條,就 —— (a) 並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60日;而 (b) 臨時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10日。

(a)

並非臨時僱員的有關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60日;而

(b)

臨時僱員而言,特准限期為10日。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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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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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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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暫停對有關僱員的僱主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1)或(2)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僱主。

為施行本條例第7C條而指明特准限期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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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施行本條例第7C條,特准限期為60日。 (2) 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3) 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4) 除非暫停對自僱人士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C(1)(a)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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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該限期若非因本款規定便會在第(3)款指明的任何日子結束,則該限期延長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該款指明的日子結束。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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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第(2)款而指明的日子是 ——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a)

星期六;

(b)

公眾假日;

(c)

《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d)

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關電子強積金系統(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條例第19J或19L(1)(a)或(b)條暫停運作或供人使用(暫停)的日子。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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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暫停對自僱人士執行其在本條例第7C(1)(a)條下的責任有影響,否則就該責任而言,第(3)(d)款不適用於該人。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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