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清盤)規則
《高等法院規則》()在不抵觸本規則的範圍內,適用於清盤申請。
(1) 清盤申請必須藉原訴傳票提出。
(2) 清盤申請必須附有 —— (a) 一份由本條例所界定的指定人士作出的誓章;及
(b) 一份清盤方案。
(3) 第款提述的誓章必須 —— (a) 述明提出有關申請的理由;並且
(b) 核實該申請所依據的事實。
(4) 第款提述的清盤方案 —— (a) 必須指明有關申請所關乎的註冊計劃是否有任何計劃資產,如有的話,則另須指明在轉移、變現或處置該等資產方面的建議安排;
(b) 必須指明該計劃是否有尚餘的計劃成員,如有的話,則另須指明在該等成員現時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註冊計劃方面以及在作出日後供款方面的建議安排;及
(c) 可載有關於該項清盤其他方面的建議,包括在原訟法庭不委任清盤人的情況下的安排。
清盤申請必須藉原訴傳票提出。
一份由本條例所界定的指定人士作出的誓章;及
一份清盤方案。
述明提出有關申請的理由;並且
核實該申請所依據的事實。
必須指明有關申請所關乎的註冊計劃是否有任何計劃資產,如有的話,則另須指明在轉移、變現或處置該等資產方面的建議安排;
必須指明該計劃是否有尚餘的計劃成員,如有的話,則另須指明在該等成員現時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註冊計劃方面以及在作出日後供款方面的建議安排;及
可載有關於該項清盤其他方面的建議,包括在原訟法庭不委任清盤人的情況下的安排。
進一步證據的送交存檔;
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和關於法律程序的通知;及
就清盤申請發表公告的事宜。
該計劃按照申請所附有的清盤方案清盤;
該份方案以原訟法庭指明的方式修改,而該計劃則按照經如此修改的方案清盤;或
該計劃以原訟法庭指明的任何其他方式清盤。
引用此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清盤)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5I(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