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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清盤)規則

章號
Cap. 485I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3
第1條
第2條定義
第3條《高等法院規則》適用於清盤申請

《高等法院規則》()在不抵觸本規則的範圍內,適用於清盤申請。

第4條與清盤申請的提出有關的規定

(1) 清盤申請必須藉原訴傳票提出。

(2) 清盤申請必須附有 —— (a) 一份由本條例所界定的指定人士作出的誓章;及

(b) 一份清盤方案。

(3) 第款提述的誓章必須 —— (a) 述明提出有關申請的理由;並且

(b) 核實該申請所依據的事實。

(4) 第款提述的清盤方案 —— (a) 必須指明有關申請所關乎的註冊計劃是否有任何計劃資產,如有的話,則另須指明在轉移、變現或處置該等資產方面的建議安排;

(b) 必須指明該計劃是否有尚餘的計劃成員,如有的話,則另須指明在該等成員現時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註冊計劃方面以及在作出日後供款方面的建議安排;及

(c) 可載有關於該項清盤其他方面的建議,包括在原訟法庭不委任清盤人的情況下的安排。

第1條

清盤申請必須藉原訴傳票提出。

第2條
第a條

一份由本條例所界定的指定人士作出的誓章;及

第b條

一份清盤方案。

第3條
第a條

述明提出有關申請的理由;並且

第b條

核實該申請所依據的事實。

第4條
第a條

必須指明有關申請所關乎的註冊計劃是否有任何計劃資產,如有的話,則另須指明在轉移、變現或處置該等資產方面的建議安排;

第b條

必須指明該計劃是否有尚餘的計劃成員,如有的話,則另須指明在該等成員現時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註冊計劃方面以及在作出日後供款方面的建議安排;及

第c條

可載有關於該項清盤其他方面的建議,包括在原訟法庭不委任清盤人的情況下的安排。

第5條管理局須向原訟法庭申請指示
第a條

進一步證據的送交存檔;

第b條

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和關於法律程序的通知;及

第c條

就清盤申請發表公告的事宜。

第6條原訟法庭可命令將註冊計劃清盤
第a條

該計劃按照申請所附有的清盤方案清盤;

第b條

該份方案以原訟法庭指明的方式修改,而該計劃則按照經如此修改的方案清盤;或

第c條

該計劃以原訟法庭指明的任何其他方式清盤。

23 條

引用此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清盤)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5I(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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