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殘疾歧視(正式調查)規則
凡委員會已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將其關於一項正式調查的職能或權力轉授,則在本規則中提述委員會,即提述已獲轉授有關職能或權力的人。
將該通知面交該人;
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所或業務地點;
如該人是團體(不論其屬法人團體或並非法人團體),則於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將該通知交付其秘書或高級人員,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辦事處送交其秘書或高級人員;或
如該人由律師代為行事,則將該通知送交該律師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地址。
向調查的調查範圍所點名的人給予通知;或
(如調查範圍經修改)向經修改的調查範圍所點名的人給予通知,
凡委員會根據本條例,規定某人提交書面資料、以口頭提供資料或出示文件,則送達該人的通知,須符合所列格式,或符合按情況作出所需的變通或更改的具有相類效果的格式。
為施行本條例而送達某人的執行通知,須符合所列格式,或符合按情況作出所需的變通或更改的具有相類效果的格式。
引用此法例
《殘疾歧視(正式調查)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7A(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