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殘疾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章號
Cap. 487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2
第1條委員會可提出法律程序的情況
第a條

委員會有理由相信某人已作出歧視、騷擾、中傷或本條例所描述的根據本條例屬違法的其他作為;

第b條

有關個案帶出一個原則性問題,而委員會認為為維護公正起見應提出法律程序;

第c條

委員會已向受屈人士根據本條例以調停方式提供協助,但不能達致和解;

第d條
第i條

告知該人,謂委員會擬猶如它是該人一樣而提出法律程序;及

第ii條

要求該受屈人士在該通知的日期起計21天內,就其是否擬以其本身的名義提出法律程序,向委員會作出書面回覆,否則將當作他已表明不願以其本身的名義提出法律程序;及

第e條

委員會已確定該受屈人士不願以其本身的名義提出法律程序,而如該人沒有根據段回覆,則須當作他已表明不願以其本身的名義提出法律程序。

第2條通知書的送達
第a條

面交該受屈人士;或

第b條

如面交送達並不切實可行,則須藉致予該人的普通郵遞信件,將通知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在該普通郵遞信件交付後7天,有關送達須當作已完成。

第3條委員會在其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可尋求的補救

在根據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委員會可申請申索人根據本條例可獲得的補救,包括作出一項指該法律程序之標的作為是違法作為的宣告,或就該作為而作出強制令,或作出命令,宣告任何違反本條例的合約或協議從一開始或從該命令指明的其他日期開始全部或部分無效。

12 條

引用此法例

《殘疾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87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