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的表格是為施行本條例而採用的訂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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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表格)規例
,以就一項/多於一項*罪行,即.........................................................**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本人現命令須將該人根據《逃犯條例》()處理。
日期︰19年月日。
刪去不適用者。
參照《逃犯條例》()指明的罪行的類別,述明有關罪行。
致香港的每名及所有獲授權人員。
被通緝,以就一項/多於一項*罪行,即............................................**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而本人信納假使將該人帶到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席前,亦不會違反《逃犯條例》()的規定***]。
日期︰19年月日。
刪去不適用者。
敘述授權進行書內的罪行的類別。
如被謀求移交的人無須在香港服監禁刑期,則將方括號內的字句刪去。
致香港的每名及所有獲授權人員。
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而本人信納假使將該人帶到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席前,亦不會違反《逃犯條例》()的規定***]。
現飭令你們立即將該人逮捕,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席前。
日期︰19年月日。
刪去不適用者。
參照《逃犯條例》()指明的罪行的類別,述明有關罪行。
如被通緝的人無須在香港服監禁刑期,則將方括號內的字句刪去。
致香港的每名及所有獲授權人員以及致懲教署署長。
依據《逃犯條例》(),本人現命令——
日期︰19年月日。
如被逮捕的人須在香港服監禁刑期,則將(b)段刪去。
刪去不適用的段節。
刪去不適用者。
參照屬《逃犯條例》()指明的罪行的類別範圍的香港罪行,述明有關罪行。
因應需要而刪去或加入有關罪行的項數。
致香港的每名及所有獲授權人員,致懲教署署長以及致.......................
......................................的押送人員。
.......................................................................;
.......................................................................;
.......................................................................;
.......................................................................。**
***
本命令於19年月日在香港經本人簽署並蓋上香港公印而發出。
刪去不適用者。
藉敘述有關的拘押令所使用的有關字眼述明有關罪行。
因應需要而刪去或加入有關罪行的項數。
依據《逃犯條例》(),本人現命令將....................................................繼續羈押一段..................日的較短期間,以代
替該條所指明的30日的羈押期。
日期︰19年月日。
致香港的每名及所有獲授權人員。
羈押一段..............小時/日*的較長期間。
日期︰19年月日。
刪去不適用者。
引用此法例
《逃犯(表格)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03M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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