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制定關乎商船的條文,以令某些公約得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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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碰撞損害法律責任及救助)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凡在本部中提述因任何船隻的過失而引致的損害或損失,須解釋為包括提述因該過失而引致的在法律上可以損害賠償方式追討的任何救助開支或其他開支。
凡在本部中提述因任何船隻的過失而引致的損害或損失,須解釋為包括提述因該過失而引致的在法律上可以損害賠償方式追討的任何救助開支或其他開支。
(1) 凡因2艘或多於2艘船隻的過失而對該等船隻中的一艘或多於一艘、其貨物或運費或船上任何財產造成損害或損失,則對該等損害或損失作出補救的法律責任須與每艘船隻的過失程度相稱。
(2) 如在考慮有關個案的一切情況後,仍無法確定過失的程度,則有關法律責任須平均分攤。
(3) 本條的施行並不令任何船隻為並非因其過失而造成的損害或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4) 本條並不影響任何人根據任何運輸合約或其他合約所須負的法律責任。
(5) 本條不得解釋為對藉任何合約或法律獲豁免負上某法律責任的人施加該法律責任,亦不得解釋為影響任何人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局限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凡因2艘或多於2艘船隻的過失而對該等船隻中的一艘或多於一艘、其貨物或運費或船上任何財產造成損害或損失,則對該等損害或損失作出補救的法律責任須與每艘船隻的過失程度相稱。
如在考慮有關個案的一切情況後,仍無法確定過失的程度,則有關法律責任須平均分攤。
本條的施行並不令任何船隻為並非因其過失而造成的損害或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本條並不影響任何人根據任何運輸合約或其他合約所須負的法律責任。
本條不得解釋為對藉任何合約或法律獲豁免負上某法律責任的人施加該法律責任,亦不得解釋為影響任何人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局限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1) 凡任何在船隻上的人因該船隻及任何其他船隻的過失而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則有關船隻的擁有人須共同和各別承擔法律責任。
(2) 本條不得解釋為剝奪任何人在受傷的人或任何有權就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而提出起訴的人對他提起的訴訟中,他本可依據的任何獨立於本條外的抗辯權利;亦不得影響任何人在本條關乎的個案中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局限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凡任何在船隻上的人因該船隻及任何其他船隻的過失而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則有關船隻的擁有人須共同和各別承擔法律責任。
本條不得解釋為剝奪任何人在受傷的人或任何有權就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而提出起訴的人對他提起的訴訟中,他本可依據的任何獨立於本條外的抗辯權利;亦不得影響任何人在本條關乎的個案中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局限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在船隻上的人因該船隻及任何其他船隻的過失而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而從其中一艘該等船隻的擁有人追討所得的損害賠償在比例上超逾該船隻的過失比例,則該等擁有人可以分擔款項方式向其他有關船隻的擁有人按該等有關船隻各別的過失的程度追討該筆超逾的款額。
(2) 因任何法定的或合約上的法律責任的限制、法律責任的豁免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首先作為損害賠償而追討的款額,均不得根據第(1)款以分擔款項的方式追討。
(3) 在本部規限下,任何根據第(1)款有權追討分擔款項的人,除法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補救外,為追討分擔款項的目的,亦享有任何首先有權為追討損害賠償而提出起訴的人所享有的相同權利及權力。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在船隻上的人因該船隻及任何其他船隻的過失而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而從其中一艘該等船隻的擁有人追討所得的損害賠償在比例上超逾該船隻的過失比例,則該等擁有人可以分擔款項方式向其他有關船隻的擁有人按該等有關船隻各別的過失的程度追討該筆超逾的款額。
因任何法定的或合約上的法律責任的限制、法律責任的豁免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首先作為損害賠償而追討的款額,均不得根據第(1)款以分擔款項的方式追討。
在本部規限下,任何根據第(1)款有權追討分擔款項的人,除法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補救外,為追討分擔款項的目的,亦享有任何首先有權為追討損害賠償而提出起訴的人所享有的相同權利及權力。
任何就損害或損失授予任何法院海事司法管轄權的成文法則,須猶如該成文法則對該等損害或損失的提述已包括提述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方面的損害賠償般具有效力,而關於該等損害賠償的法律程序可據此而對物或對人提起。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如因任何船隻的過失(不論是全因其過失或部分因其過失)而對另一艘船隻、其貨物或運費或該另一艘船隻上的任何財產造成損害或損失,或導致該另一艘船隻上的任何人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則強制執行針對該犯有過失的船隻或其擁有人並關乎該等損害或損失或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方面的損害賠償的申索或留置權的訴訟的法律程序,必須在自造成或導致該等損害、損失、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的日期起計的2年內展開,否則不得提起該等訴訟。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就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方面的損害賠償中多付的超出比例的款額而提起強制執行分擔款項的訴訟,其法律程序必須在自支付該等損害賠償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內展開,否則不得提出該等訴訟。
(3) 任何具有處理本條所關乎的訴訟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可按照法院規則,按其認為合適的範圍及條件,延長展開上述訴訟的法律程序限期;如該法院信納在該段限期內並無合理機會在其司法管轄區內、在原告人船隻所屬國家的領海內、或在原告人居住或其主要營業地址所在國家的領海內扣押被告人船隻,則該法院可將該段限期延長至足以提供該等合理機會。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如因任何船隻的過失(不論是全因其過失或部分因其過失)而對另一艘船隻、其貨物或運費或該另一艘船隻上的任何財產造成損害或損失,或導致該另一艘船隻上的任何人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則強制執行針對該犯有過失的船隻或其擁有人並關乎該等損害或損失或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方面的損害賠償的申索或留置權的訴訟的法律程序,必須在自造成或導致該等損害、損失、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的日期起計的2年內展開,否則不得提起該等訴訟。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就喪失生命或身體受傷方面的損害賠償中多付的超出比例的款額而提起強制執行分擔款項的訴訟,其法律程序必須在自支付該等損害賠償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內展開,否則不得提出該等訴訟。
任何具有處理本條所關乎的訴訟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可按照法院規則,按其認為合適的範圍及條件,延長展開上述訴訟的法律程序限期;如該法院信納在該段限期內並無合理機會在其司法管轄區內、在原告人船隻所屬國家的領海內、或在原告人居住或其主要營業地址所在國家的領海內扣押被告人船隻,則該法院可將該段限期延長至足以提供該等合理機會。
(1) 本部適用於在具有處理有關個案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聆訊和裁定的所有個案,亦適用於有關損害或損失所發生的任何水域。
(2)
(3) 凡憑藉任何租用合約或轉管租約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任何船隻的擁有人並非負責該船隻的航行及管理的人,則在本部中對擁有人的提述須當作代以對承租人或當其時須如此負責的其他人的提述般解釋。
本部適用於在具有處理有關個案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聆訊和裁定的所有個案,亦適用於有關損害或損失所發生的任何水域。
凡憑藉任何租用合約或轉管租約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任何船隻的擁有人並非負責該船隻的航行及管理的人,則在本部中對擁有人的提述須當作代以對承租人或當其時須如此負責的其他人的提述般解釋。
(1) 第I部列載的《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條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2) 第II部的條文就《公約》而具有效力,而第(1)款則在不抵觸該部的條文下具有效力。
(3) 第(1)或(2)款並不影響在本部生效日期之前開始的任何救助作業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亦不影響在該日期之前作出的任何其他作為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
(4) (該作出相應於第(1)及(2)款的修訂)的條文具有效力,但藉該等條文所作的任何修訂並不影響在該等修訂生效日期之前開始的任何救助作業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亦不影響在該日期之前作出的任何其他作為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
(5) 《釋義及通則條例》()、及適用於對所述法令的廢除,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對任何條例的廢除一樣。
第I部列載的《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條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第II部的條文就《公約》而具有效力,而第(1)款則在不抵觸該部的條文下具有效力。
第(1)或(2)款並不影響在本部生效日期之前開始的任何救助作業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亦不影響在該日期之前作出的任何其他作為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
(該作出相應於第(1)及(2)款的修訂)的條文具有效力,但藉該等條文所作的任何修訂並不影響在該等修訂生效日期之前開始的任何救助作業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亦不影響在該日期之前作出的任何其他作為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
《釋義及通則條例》()、及適用於對所述法令的廢除,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對任何條例的廢除一樣。
海事處處長可按照不時對《公約》作出而適用於香港的任何修改,藉憲報公告修訂第I部。
(1) 《1911年海事公約法令》(1911 c. 57 U.K.) 在其適用於香港的範圍內予以廢除。
(2) 《釋義及通則條例》()、及適用於對第(1)款所述法令的廢除,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對任何條例的廢除一樣。
《1911年海事公約法令》(1911 c. 57 U.K.) 在其適用於香港的範圍內予以廢除。
《釋義及通則條例》()、及適用於對第(1)款所述法令的廢除,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對任何條例的廢除一樣。
引用此法例
《商船(碰撞損害法律責任及救助)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08(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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