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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
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的爭議佣金或其他費用的款額為$300,000。
(1) 持牌地產代理與其客戶可藉以下方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轉介監管局,由監管局根據本條例對該爭議作出裁定 —— (a)
(b) 各方向監管局繳付提交費$500。
(2) 監管局接獲第(1)款提述的函件及提交費的日期,即當作為審裁程序展開之日。
(3) 如任何一方是法人團體或合夥,則任何根據本條發出的函件,須由該方的一名董事或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代其擬寫和簽署。
(4)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已繳付的提交費概不退還。
載有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載有一項陳述,指各方同意並藉該函件將爭議轉介監管局,由監管局根據本條例對該爭議作出裁定;
提述引起該爭議或該爭議所關乎的地產代理協議或其他協議;及
載有申索人所提出申索的簡短摘要,及說明該申索所涉及的金錢數額;及
各方向監管局繳付提交費$500。
監管局接獲第(1)款提述的函件及提交費的日期,即當作為審裁程序展開之日。
如任何一方是法人團體或合夥,則任何根據本條發出的函件,須由該方的一名董事或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代其擬寫和簽署。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已繳付的提交費概不退還。
(1) 凡有爭議根據轉介監管局裁定,監管局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委任其一名人員為審裁員代表監管局裁定該爭議。
(2) 獲委任為審裁員的人必須是《法律執業者條例》()所指的大律師或律師。
凡有爭議根據轉介監管局裁定,監管局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委任其一名人員為審裁員代表監管局裁定該爭議。
獲委任為審裁員的人必須是《法律執業者條例》()所指的大律師或律師。
(1) 監管局委任的審裁員須申報他在有關爭議中具有的利害關係(如有的話),而不論該利害關係是關於該爭議所涉及的物業或任何一方,或是在其他方面有關。
(2) 審裁員須於獲委任時申報利害關係;如利害關係在他獲委任後才產生,則須於他知悉該利害關係後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申報。
(3) 監管局接獲審裁員的利害關係申報後,須於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將該利害關係通知各方。
(4) 在不損害的原則下,監管局可在以下任何情況下於審裁程序中任何時間主動終止審裁員的委任 —— (a) 審裁員對有關爭議所涉及的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權益;
(b) 任何一方是審裁員的指明親屬;
(c) 監管局認為有令人對審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
(5)
監管局委任的審裁員須申報他在有關爭議中具有的利害關係(如有的話),而不論該利害關係是關於該爭議所涉及的物業或任何一方,或是在其他方面有關。
審裁員須於獲委任時申報利害關係;如利害關係在他獲委任後才產生,則須於他知悉該利害關係後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申報。
監管局接獲審裁員的利害關係申報後,須於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將該利害關係通知各方。
審裁員對有關爭議所涉及的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權益;
任何一方是審裁員的指明親屬;
監管局認為有令人對審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
(1) 如有令人對某審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各方可反對該審裁員的委任。
(2) 任何一方如建議反對某審裁員的委任,須在接獲該審裁員的委任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或在其知悉有令人對該審裁員的合適性產生懷疑的情況後的7個工作日內(兩個日期中以較後者為準),向監管局送交反對書,列明反對理由,並須將副本一份送交對方。
(3) 凡對方贊同該項反對,或該項反對所針對的審裁員放棄其委任,則該審裁員須退任,而監管局可按照委任新的審裁員,或按照本條例拒絕行使司法管轄權。以上任何一種情況出現,並不表示接受反對委任的理由乃屬確當。
(4) 凡另一方不贊同該項反對,而該項反對所針對的審裁員亦不放棄其委任,則行政總裁須就該項反對作出決定。
(5) 如行政總裁支持該項反對,則監管局可按照委任新的審裁員,或按照本條例拒絕行使司法管轄權。
如有令人對某審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各方可反對該審裁員的委任。
任何一方如建議反對某審裁員的委任,須在接獲該審裁員的委任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或在其知悉有令人對該審裁員的合適性產生懷疑的情況後的7個工作日內(兩個日期中以較後者為準),向監管局送交反對書,列明反對理由,並須將副本一份送交對方。
凡對方贊同該項反對,或該項反對所針對的審裁員放棄其委任,則該審裁員須退任,而監管局可按照委任新的審裁員,或按照本條例拒絕行使司法管轄權。以上任何一種情況出現,並不表示接受反對委任的理由乃屬確當。
凡另一方不贊同該項反對,而該項反對所針對的審裁員亦不放棄其委任,則行政總裁須就該項反對作出決定。
如行政總裁支持該項反對,則監管局可按照委任新的審裁員,或按照本條例拒絕行使司法管轄權。
(1) 審裁員在法律所允許最大酌情權的範圍內,可採用他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審裁程序,同時亦有權在可能的情況下採納簡化或便捷的程序進行審裁程序,以確保該項爭議在公平、便捷及經濟的情況下予以裁定,但各方均須獲得平等對待,且在審裁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各方均須獲得充分機會提出其案。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審裁員在進行審裁程序時,可決定應否和應在甚麼程度上由他主動確定與該等程序有關的事實及法律。
審裁員在法律所允許最大酌情權的範圍內,可採用他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審裁程序,同時亦有權在可能的情況下採納簡化或便捷的程序進行審裁程序,以確保該項爭議在公平、便捷及經濟的情況下予以裁定,但各方均須獲得平等對待,且在審裁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各方均須獲得充分機會提出其案。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審裁員在進行審裁程序時,可決定應否和應在甚麼程度上由他主動確定與該等程序有關的事實及法律。
(1) 任何在審裁程序中所呈交的文件,如並非以法定語文寫成,則審裁員可命令上述文件須附有法定語文的譯文。如對譯文的意見不一致,則審裁員可命令將譯文加以核證。
(2) 除非審裁員另有命令,否則證人有權以他們所選擇的語文作證,如所選擇的語文並非法定語文,則審裁員可命令由一名具備合適資格的人士,將該等證言翻譯成法定語文。
(3) 在不損害任何根據作出的繳付審裁程序費用的命令的原則下,任何文件或證言的翻譯費用,須由呈交文件的一方或證人所代表作證的一方承擔。
任何在審裁程序中所呈交的文件,如並非以法定語文寫成,則審裁員可命令上述文件須附有法定語文的譯文。如對譯文的意見不一致,則審裁員可命令將譯文加以核證。
除非審裁員另有命令,否則證人有權以他們所選擇的語文作證,如所選擇的語文並非法定語文,則審裁員可命令由一名具備合適資格的人士,將該等證言翻譯成法定語文。
在不損害任何根據作出的繳付審裁程序費用的命令的原則下,任何文件或證言的翻譯費用,須由呈交文件的一方或證人所代表作證的一方承擔。
(1) 在符合本條其他條文的規定下,任何一方可親身進行或選擇任何其他人士作為其代表進行審裁程序。
(2) 凡任何一方是法人團體或合夥,可由其董事或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或任何由其選擇和授權的人士作為其代表。
(3) 任何一方如已就其代表作出決定,須盡快以書面方式將代表的姓名及地址送交另一方,並須將一份副本送交監管局存檔;此外,任何一方須將任何變更立即通知監管局及另一方。
(4) 任何大律師或律師,包括身為公職人員的大律師或律師,而不論其是否有資格在香港的法庭執業,均不得代表任何一方進行審裁程序,但如他以本身為申索人或答辯人的身分行事,則不在此限。
在符合本條其他條文的規定下,任何一方可親身進行或選擇任何其他人士作為其代表進行審裁程序。
凡任何一方是法人團體或合夥,可由其董事或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或任何由其選擇和授權的人士作為其代表。
任何一方如已就其代表作出決定,須盡快以書面方式將代表的姓名及地址送交另一方,並須將一份副本送交監管局存檔;此外,任何一方須將任何變更立即通知監管局及另一方。
任何大律師或律師,包括身為公職人員的大律師或律師,而不論其是否有資格在香港的法庭執業,均不得代表任何一方進行審裁程序,但如他以本身為申索人或答辯人的身分行事,則不在此限。
(1) 除非在將爭議轉介尋求裁定的函件中已載有申索陳述書,否則申索人須在審裁程序開展日期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其申索陳述書送交答辯人及審裁員。
(2) 申索陳述書須附有與爭議有關的地產代理協議或其他協議的副本。
(3) 申索陳述書須包括下列詳情 —— (a) 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支持申索之事實的陳述;及
(c) 各個爭論點,
(4) 申索人可將所有他認為有關的文件附於申索陳述書,亦可加上一項他擬呈交的文件或其他證據的提述。
除非在將爭議轉介尋求裁定的函件中已載有申索陳述書,否則申索人須在審裁程序開展日期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其申索陳述書送交答辯人及審裁員。
申索陳述書須附有與爭議有關的地產代理協議或其他協議的副本。
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支持申索之事實的陳述;及
引用此法例
《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11D(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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