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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一般)規則
(1)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在本規則中 —— (a)
(b) 凡提述向處長提交文件或其他東西或提述提交文件或其他東西而無指出在何地方或向何人提交該文件或東西,須解釋為提述按照本規則、、及向處長提交該文件或東西;
(c) 凡提述在處長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文件採用指明表格,即解釋為提述該文件採用處長根據本條例就關乎該等法律程序而指明的表格(如有的話)。
就指定專利的申請或依據該等申請獲批予的專利而言,指在該項申請提交之時由指定專利當局編配的編號;
就根據本條例提出的專利的申請或依據該等申請獲批予的專利而言,指在該項申請提交之時由處長編配的編號;
就根據本條例發表的文件而言,指該文件發表之時由處長編配予該文件的編號;
就根據香港以外的專利當局的法律發表或根據任何國際公約發表的文件而言,指該文件發表之時由該專利當局或根據該公約而編配予該文件的編號;
凡提述向處長提交文件或其他東西或提述提交文件或其他東西而無指出在何地方或向何人提交該文件或東西,須解釋為提述按照本規則、、及向處長提交該文件或東西;
凡提述在處長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文件採用指明表格,即解釋為提述該文件採用處長根據本條例就關乎該等法律程序而指明的表格(如有的話)。
使用該指明表格的複製本;或
使用可獲處長接受的表格,
(1) 任何人()可向處長就本條例第或(2)條提出以下請求() —— (a)
(b)
(2) 請求須 —— (a) 採用指明表格;
(b)
(c) 提交予處長。
(3) 提交請求的請求人,須同時 —— (a) 將該項請求及有關陳述書的副本,送交每名符合第(4)款所指明條件的人;
(b) 在該項請求及該陳述書的每份副本上,附連載有所有該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列表;及
(c) 將該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書面通知處長。
(4) 有關條件是 —— (a) 有關的人並非請求人;及
(b)
就該項發明而提出並已發表的任何專利申請;或
就該項發明而批予的任何專利;或
就該項發明而提出並已發表的任何專利申請;或
就該項發明而批予的任何專利。
採用指明表格;
請求人所依賴的事實;及
所尋求的裁斷;及
該項請求的訂明費用;及
提交予處長。
將該項請求及有關陳述書的副本,送交每名符合第(4)款所指明條件的人;
在該項請求及該陳述書的每份副本上,附連載有所有該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列表;及
將該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書面通知處長。
有關的人並非請求人;及
該人已註冊為有關專利所有人;
該人是有關專利的申請人;
該人已在有關專利申請或有關專利中,獲識別為有關發明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
該人已在有關陳述書中,獲識別為有關發明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
該人已在註冊紀錄冊內,顯示為具有在有關專利申請或有關專利中,或在有關專利申請或有關專利下的權利。
(1) 某人凡根據本規則收到某項請求及陳述書的副本,並擬反對該項請求(),可向處長提交反陳述。
(2) 反陳述須在反對人收到有關請求及陳述書的副本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提交。
(3) 反陳述須 —— (a) 採用指明表格;
(b) 列出反對的理由;及
(c) 附同該反陳述的訂明費用。
(4) 提交反陳述的反對人,須同時將該反陳述的副本送交 —— (a) 提出有關請求的人;及
(b) 所有獲送交有關請求及陳述書的副本的其他人。
(5) 處長可主動或因應有關法律程序的某一方的申請,就程序的任何部分,包括其後須依循的程序,發出處長認為合適的指示。
某人凡根據本規則收到某項請求及陳述書的副本,並擬反對該項請求(),可向處長提交反陳述。
反陳述須在反對人收到有關請求及陳述書的副本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提交。
採用指明表格;
列出反對的理由;及
引用此法例
《專利(一般)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14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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