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ordinance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章號
Cap. 527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0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將基於家庭崗位而對任何人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並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以包括此等歧視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凡在本條例中提述解僱某人或免除某人的合夥人地位,包括提述 —— (a) 在任何期間(包括藉參照某事件或情況而屆滿的期間)屆滿時終止對該人的僱用或終止該人的合夥人身分,而緊接該項終止之後該項僱用或該合夥人身分並沒有以相同的條款獲得再續;

(b) 藉著該人的作為(包括發出通告)而終止對該人的僱用或終止該人的合夥人身分,而在有關情況下該人是有權由於僱主或其他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行徑,無須發出通知而終止該項僱用或該合夥人身分。

(3) 就本條例而言,凡執行通知發出或區域法院作出裁定後,有人對該項通知或裁定提出上訴而其上訴遭駁回、撤回或放棄,或並無人提出上訴而上訴期限亦已屆滿,則該項通知或裁定即成為最終的通知或裁定;就此而言,如有人就執行通知提出上訴,即使該通知中的某項要求經上訴後遭推翻,但卻有指示根據就該通知發出,則該上訴亦視作遭駁回。

(4)

(5)

(6) 凡在本條例制定之後制定的條例,將一條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的條文再制定(不論是否加以條改),則該條經再制定的條文,就第(5)款而言須視為猶如繼續載於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中。

第1條
第a條

任何具有家庭崗位的人而言,指所指的歧視;及

第b條

任何屬受害人士的人而言,指所指的歧視,

第a條

該人的配偶;

第b條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父母;

第c條

該人的子女,或該子女的配偶;

第d條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不論是全血親或半血親),或該兄弟姊妹的配偶;

第e條

該人的或其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第f條

該人的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或該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的配偶,

第a條

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或

第b條

由個人親自進行任何工作或勞動的合約,

第a條

在報章或其他刊物上刊登;

第b條

在電視或電台播送;

第c條

展示通告、告示、標籤、廣告牌或貨品;

第d條

派發樣品、傳單、商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

第e條

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或

第f條

任何其他方式,

第2條
第a條

在任何期間(包括藉參照某事件或情況而屆滿的期間)屆滿時終止對該人的僱用或終止該人的合夥人身分,而緊接該項終止之後該項僱用或該合夥人身分並沒有以相同的條款獲得再續;

第b條

藉著該人的作為(包括發出通告)而終止對該人的僱用或終止該人的合夥人身分,而在有關情況下該人是有權由於僱主或其他合夥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行徑,無須發出通知而終止該項僱用或該合夥人身分。

第3條

就本條例而言,凡執行通知發出或區域法院作出裁定後,有人對該項通知或裁定提出上訴而其上訴遭駁回、撤回或放棄,或並無人提出上訴而上訴期限亦已屆滿,則該項通知或裁定即成為最終的通知或裁定;就此而言,如有人就執行通知提出上訴,即使該通知中的某項要求經上訴後遭推翻,但卻有指示根據就該通知發出,則該上訴亦視作遭駁回。

第4條
第5條
第a條

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任何條例;

第b條
第i條

根據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及

第ii條

在本條例制定之前、當日或之後,

第6條

凡在本條例制定之後制定的條例,將一條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的條文再制定(不論是否加以條改),則該條經再制定的條文,就第(5)款而言須視為猶如繼續載於在本條例制定之前已制定的條例中。

第3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

第4條為2個或多於2個的原因而作出的作為

如某作為是為2個或多於2個的原因而作出的,且其中一個原因是某人的家庭崗位(不論該原因是否作出該作為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則就本條例而言,該作為即視為是為了該人的家庭崗位的原因而作出的。

第2條本條例適用的歧視
第5條對具有家庭崗位的人的歧視
第a條

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或該另一人的某家庭崗位()而給予該另一人差於他給予或會給予並無家庭崗位或並無有關家庭崗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的待遇;或

第b條
第i條

具有家庭崗位或具有有關家庭崗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遠較並無家庭崗位或並無有關家庭崗位的人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為小;

第ii條

他不能顯示不論被施加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是否具有家庭崗位或是否具有有關家庭崗位(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項要求或條件是有理由支持的;及

第iii條

由於該另一人不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以致該項要求或條件是對其不利的,

第6條使人受害的歧視

(1) 任何人()如由於另一人()或其他人() —— (a) 根據本條例對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法律程序;

(b) 就任何人根據本條例對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提起的法律程序而提供證據或資料;

(c) 就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而根據本條例或藉提述本條例作出任何其他事情;或

(d) 指稱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曾作出一項會構成違反本條例的作為(不論該項指稱是否如此述明),

(2) 如某人所作的指稱屬虛假以及並非真誠地作出,則第(1)款不適用於由於該項指稱而給予該人的待遇。

第1條
第a條

根據本條例對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法律程序;

第b條

就任何人根據本條例對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提起的法律程序而提供證據或資料;

第c條

就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而根據本條例或藉提述本條例作出任何其他事情;或

第d條

指稱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曾作出一項會構成違反本條例的作為(不論該項指稱是否如此述明),

第2條

如某人所作的指稱屬虛假以及並非真誠地作出,則第(1)款不適用於由於該項指稱而給予該人的待遇。

606 條

引用此法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27(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