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第47至53條所指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及指明檔案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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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第47至53條所指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及指明檔案室)公告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指團體(不論是否屬法團)或法律安排;及
法團;
合夥;
獨資經營;及
信託。
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該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的性質及運作;
不得純粹因為該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是由從事牟利業務的人擁有,而斷定它是為牟利而設立或營辦;及
不得純粹因為該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有屬租金收入、入場費、會員費或其他行政費用或收費形式的收入,而斷定它是為牟利而設立或營辦。
政府、立法會或司法機構的圖書館;
某法定團體的圖書館;
某指明教育機構的圖書館;
某實體的圖書館,而該實體是完全或主要為利便或促進任何學科的研究或私人研習而營辦的;
為利便或促進任何學科的研究或私人研習而營辦的圖書館。
政府、立法會或司法機構的圖書館;
某法定團體的圖書館;
某指明教育機構的圖書館;
某實體的圖書館,而該實體是完全或主要為利便或促進任何學科的研究或私人研習而營辦的;
為利便或促進任何學科的研究或私人研習而營辦的圖書館。
(1)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圖書館,均是館長可如該條第(1)款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和提供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
(2)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以下圖書館,均是根據該條第(1)款可獲提供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 —— (a) 政府、立法會或司法機構的圖書館;
(b)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圖書館,均是館長可如該條第(1)款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和提供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
政府、立法會或司法機構的圖書館;
並非為牟利而設立或營辦;及
其收藏品包含版權作品且一般而言可供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取用。
(1)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均是館長或負責人可如該條第(1)款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2)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以下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均是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 (a) 政府、立法會或司法機構的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
(b) 並非為牟利而設立或營辦的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均是館長或負責人可如該條第(1)款所述般在不屬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複製品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政府、立法會或司法機構的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
並非為牟利而設立或營辦的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均是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均是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均是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或指明檔案室。
政府、立法會或司法機構的圖書館、博物館或檔案室;
並非為牟利而設立或營辦;及
其收藏品包含版權作品且一般而言可供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取用。
引用此法例
《版權(第47至53條所指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及指明檔案室)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28G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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