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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制裁(伊拉克)(黃金、證券、付款及信貸的管制)規例

章號
Cap. 537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1
第1條黃金、證券、付款及信貸的管制

(1) 除獲財政司司長批予或代財政司司長批予的准許外,在本規例生效*之時或有效期間內的任何較後時間,由伊拉克共和國政府作出或代該政府作出的指示,或由居於伊拉克共和國的人作出或代該人作出的指示,均不得在下述範圍內予以執行 —— (a) 規定獲發指示的人作出任何付款或放棄任何黃金或證券;或

(b) 在將任何款項記入某些人士的貸方或按某些人士的要求而持有任何黃金或證券方面,規定對該等人士作出任何更改。

(2) 在本條中 ——

(3) 根據本條由財政司司長批予或代財政司司長批予的准許,可在無條件下或附加條件下批予。

(4) 除獲作出指示的機關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給予的批准外,不得根據本規例批予任何准許。

第1條
第a條

規定獲發指示的人作出任何付款或放棄任何黃金或證券;或

第b條

在將任何款項記入某些人士的貸方或按某些人士的要求而持有任何黃金或證券方面,規定對該等人士作出任何更改。

第2條
第a條

股份、股額、債券、票據、債權證及債權股證;

第b條

存放證券的存放收據;

第c條

證明一筆存款的可流轉收據或其他可流轉證明書或文件;

第d條

承付票;

第e條

單位信託的單位或成分單位;

第f條

年金或人壽保險單,或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以確保將來獲支付資本金或年金的其他合約;

第g條

授予取得證券的期權的認購權證;

第h條

在石油開採稅中所佔份額。

第3條

根據本條由財政司司長批予或代財政司司長批予的准許,可在無條件下或附加條件下批予。

第4條

除獲作出指示的機關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給予的批准外,不得根據本規例批予任何准許。

第2條罰則

(1) 如任何人違反或沒有遵從本規例,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2年;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凡任何法人團體犯本規例所訂的罪行,而該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相類似職位的高級人員或看來是以任何該等身分行事的人同意或縱容下所犯的,或是可歸因於任何上述的人本身的疏忽,則該人以及該法人團體均屬犯該罪行,並可據此而被起訴和受懲罰。

(3) 除非由律政司司長提起或獲律政司司長同意,否則不得就本規例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第1條
第a條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2年;

第b條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第2條

凡任何法人團體犯本規例所訂的罪行,而該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相類似職位的高級人員或看來是以任何該等身分行事的人同意或縱容下所犯的,或是可歸因於任何上述的人本身的疏忽,則該人以及該法人團體均屬犯該罪行,並可據此而被起訴和受懲罰。

第3條

除非由律政司司長提起或獲律政司司長同意,否則不得就本規例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21 條

引用此法例

《聯合國制裁(伊拉克)(黃金、證券、付款及信貸的管制)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37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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