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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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所有類別的武器及相關的物資,包括所有類型的常規軍事裝備(包括供準軍事部隊使用的裝備);及
該等裝備的任何零件、部件或其生產資料;
警務人員;
任何擔任《香港海關條例》()所指明的職位的人;或
受僱於香港海關並屬貿易管制主任職系的公職人員;
如已證明並獲行政長官信納禁制物品是管理當局為達到《第1483號決議》的目的以及與該決議相關的其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的目的而需要的,則行政長官須批予特許,准許該物品的供應、交付或載運或旨在促進該物品的供應或交付的作為。
(1) 任何人不得為取得特許而 —— (a) 作出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提供或交出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文件;或
(b) 罔顧實情地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提供或交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文件。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作出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提供或交出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文件;或
罔顧實情地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提供或交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或文件。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2年;或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 除非根據特許的授權,否則任何人不得 —— (a) 向任何在伊拉克的人或按該人的要求供應或交付並非在伊拉克的禁制物品,或同意向在伊拉克的人或按該人的要求供應或交付並非在伊拉克的禁制物品;
(b) 向任何人供應或交付,或同意向任何人供應或交付任何禁制物品而明知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等物品是會供應或交付在伊拉克的人的,或是會按在伊拉克的人的要求而供應或交付的,或是會為了在伊拉克經營或由伊拉克營運的業務而使用的;或
(c) 在違反本條任何條文的情況下,作出任何旨在促進向在伊拉克的人供應或交付任何禁制物品的作為,或作出任何旨在促進為了在伊拉克經營或由伊拉克營運的業務而供應或交付任何禁制物品的作為。
(2)-(3)
(4) 本條適用於 —— (a) 在特區的人;及
(b)
(5)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 在就本條所訂的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證明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 —— (a) 有關的物品屬禁制物品;或
(b)
向任何在伊拉克的人或按該人的要求供應或交付並非在伊拉克的禁制物品,或同意向在伊拉克的人或按該人的要求供應或交付並非在伊拉克的禁制物品;
向任何人供應或交付,或同意向任何人供應或交付任何禁制物品而明知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等物品是會供應或交付在伊拉克的人的,或是會按在伊拉克的人的要求而供應或交付的,或是會為了在伊拉克經營或由伊拉克營運的業務而使用的;或
在違反本條任何條文的情況下,作出任何旨在促進向在伊拉克的人供應或交付任何禁制物品的作為,或作出任何旨在促進為了在伊拉克經營或由伊拉克營運的業務而供應或交付任何禁制物品的作為。
在特區的人;及
兼具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公民身分的人;或
根據特區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的團體。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或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有關的物品屬禁制物品;或
供應或交付予在伊拉克的人或按該人的要求供應或交付的;或
為在伊拉克經營或由伊拉克營運的業務而供應或交付的,
(1)
(2) 在不損害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條適用的船舶、飛機或車輛除非根據特許的授權,否則均不得用以作符合下述情況的禁制物品載運:自伊拉克以外的任何地方至伊拉克內的任何地方的,或是為了在伊拉克經營或由伊拉克營運的業務而向任何人作出的,或是構成該等載運的部分的。
(2A) 如 —— (a) 有關的禁制物品的載運是在該物品的供應或交付的過程中作出的;而
(b) 有關的供應或交付已獲特許授權進行,
(3) 本條適用於下述船舶、飛機及車輛 —— (a) 在特區註冊的船舶;
(b) 在特區註冊的飛機;
(c)
(d) 在特區的車輛。
(4)
(5) 如任何船舶、飛機或車輛在違反第(2)款的情況下被使用,每名指明人士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5A) 為施行第(5)款,() —— (a) 就於特區註冊的船舶而言,指該船舶的擁有人或船長;
(b)
(c) 就於特區註冊的飛機而言,指該飛機的營運人或機長;
(d)
(e) 就車輛而言,指該車輛的營運人或駕駛人。
(5B) 在就本條所訂的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證明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 —— (a) 有關的物品屬禁制物品;或
(b) 有關的物品的載運屬符合下述情況的載運,或是構成該等載運的部分:自伊拉克以外的任何地方至伊拉克內的任何地方的,或是為了在伊拉克經營或由伊拉克營運的業務而向任何人作出的,
(6)
(7) 本條不得解釋為損害任何禁止或限制使用船舶、飛機或車輛的其他法律的條文。
在不損害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條適用的船舶、飛機或車輛除非根據特許的授權,否則均不得用以作符合下述情況的禁制物品載運:自伊拉克以外的任何地方至伊拉克內的任何地方的,或是為了在伊拉克經營或由伊拉克營運的業務而向任何人作出的,或是構成該等載運的部分的。
有關的禁制物品的載運是在該物品的供應或交付的過程中作出的;而
有關的供應或交付已獲特許授權進行,
在特區註冊的船舶;
在特區註冊的飛機;
在特區的人;
《聯合國制裁(伊拉克)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37B(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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