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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

章號
Cap. 541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15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第1條
第a條

就為2021年或在其後(但在(b)段提述的指明年份之前)的每一年份編製選民登記冊而言——在《立法會條例》()中指明為地方選區的地區範圍;或

第b條

就為根據《立法會條例》()而在2021年之後作出的第一項命令開始實施的年份()或在其後的每一年份編製選民登記冊而言——由根據該條作出的命令宣布為地方選區的地區範圍,而該項命令是在緊接根據該條例須就該年份編製選民登記冊的最後日期之前作出的最後一項命令;

第a條

就為2023年或在其後(但在(b)段提述的指明年份之前)的每一年份編製選民登記冊而言——指在《區議會條例》()中指明為區議會地方選區(該條例所界定者)的地區範圍;或

第b條

就為根據該條例而在2023年之後作出的第一項命令開始實施的年份()或在其後的每一年份編製選民登記冊而言——指由根據該條作出的命令宣布為區議會地方選區的地區範圍,而該項命令是在緊接根據《立法會條例》()須就該年份編製選民登記冊的最後日期之前作出的最後一項命令;

第a條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條須編製的選民登記冊(即臨時選民登記冊);或

第b條

根據該條例第條須編製的選民登記冊(即正式選民登記冊);

第2條
第a條

在對上一年發表的;及

第b條

在有關臨時選民登記冊編製時,是憑藉《立法會條例》()有效的。

第2AA條的涵義

(1) 某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就為2021年編製的臨時選民登記冊而言,屬合資格人士 —— (a)

(b) 該人已根據《》申請登記為該選民;而

(c) 該人沒有根據《》喪失登記為該選民的資格。

(2) 某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就為2021年編製的臨時選民登記冊而言,亦屬合資格人士 —— (a) 該人根據《》的,有資格在為2021年編製的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上登記為某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及

(b) 該人已根據《》申請登記為該投票人。

(3) 某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就為2021年編製的臨時選民登記冊而言,亦屬合資格人士 —— (a) 該人根據《》的,有資格為將於2021年10月22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登記為當然委員;

(b) 該人已根據該或申請登記為該委員;而

(c) 該人沒有根據該喪失登記為該委員的資格。

(4) 某人在以下情況下,就為2021年編製的臨時選民登記冊而言,亦屬合資格人士 —— (a) 某團體屬《》第或(2)條描述的合資格人士,並已根據《》申請登記為團體選民;

(b) 該人根據《》獲該團體委任為該團體的獲授權代表;及

(c) 該人根據《》有資格成為該團體的獲授權代表。

(5) 某人在以下情況下,就為2021年編製的臨時選民登記冊而言,亦屬合資格人士 —— (a) 某團體屬《》描述的合資格人士,並已根據《》申請登記為團體投票人;

(b) 該人根據《》獲該團體委任為該團體的獲授權代表;及

(c) 該人根據《》的有資格成為該團體的獲授權代表。

(6) 某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就為2021年編製的臨時選民登記冊而言,亦屬合資格人士 —— (a) 該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

(b) 該人為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香港理事;

(c) 該人為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或

(d) 該人為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

(7)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醫療衞生界功能界別;或

第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功能界別;

第b條

該人已根據《》申請登記為該選民;而

第c條

該人沒有根據《》喪失登記為該選民的資格。

第2條
第a條

該人根據《》的,有資格在為2021年編製的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上登記為某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及

第b條

該人已根據《》申請登記為該投票人。

第3條
第a條

該人根據《》的,有資格為將於2021年10月22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登記為當然委員;

第b條

該人已根據該或申請登記為該委員;而

第c條

該人沒有根據該喪失登記為該委員的資格。

第4條
第a條

某團體屬《》第或(2)條描述的合資格人士,並已根據《》申請登記為團體選民;

第b條

該人根據《》獲該團體委任為該團體的獲授權代表;及

第c條

該人根據《》有資格成為該團體的獲授權代表。

第5條
第a條

某團體屬《》描述的合資格人士,並已根據《》申請登記為團體投票人;

第b條

該人根據《》獲該團體委任為該團體的獲授權代表;及

第c條

該人根據《》的有資格成為該團體的獲授權代表。

第6條
第a條

該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聘任的香港會計諮詢專家;

第b條

該人為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香港理事;

第c條

該人為中國法學會香港理事;或

第d條

該人為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

第7條
第2A條惡劣天氣警告對日期和期間的影響

(1) 在本條中 ——

(2) 如 —— (a) 某日期在本規例中訂明(不論是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或提述某個可根據本規例以其他方式確定的日子),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b)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及

(c) 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3) 如 —— (a) 某期間在本規例中訂明,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b)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期間內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期間內作出某作為;及

(c) 該期間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4) 如 —— (a) 列表1第1欄指明的條文(),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而訂明某日期;

(b) 在列表1第2欄中相對前者之處指明的條文,訂明同一日期;及

(c) 在某一年中,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5) 如符合以下所有情況,則第(6)及(7)款適用 —— (a) 列表2第1欄指明的條文(),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而訂明某日期;

(b) 在列表2第2欄中相對前者之處指明的條文,訂明屬(a)段所述日期的翌日的另一日期;

(c) 在某一年中,(a)段所述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6) 在第款所述日期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而非第款所述日期),須視為就該年為前者而訂明。

(7) 第(6)款所述工作日的翌日(而非第款所述的另一日期),須視為就該年為第款指明的條文而訂明。

第1條
第a條

指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或

第b條

就而言,指審裁官的辦事處;

第2條
第a條

某日期在本規例中訂明(不論是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或提述某個可根據本規例以其他方式確定的日子),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第b條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及

第c條

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第3條
515 條

引用此法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1A(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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