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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章號
Cap. 541D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849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在本規例中 —— (a)

(b)

(3) 在本規例中,除另有規定外,對“選舉主任”的提述 —— (a) 就某地方選區而言——須解釋為對就該地方選區獲委任的選舉主任的提述;

(b) 就某功能界別而言——須解釋為對就該功能界別獲委任的選舉主任的提述;及

(c)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而言——須解釋為對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獲委任的選舉主任的提述。

(4)

(5) 在本規例中,任何條文如賦權或准許候選人、選舉代理人、監察投票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在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任何事情或就點票而作出任何事情,須視情況所需而定而解釋為賦權或准許該候選人在其參選的選區或界別的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該等事情或就該選區或界別的點票而作出該等事情,或解釋為賦權或准許該代理人在其獲委任的選區或界別的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該等事情或就該選區或界別的點票而作出該等事情。

(6) 在本規例中,除另有規定外 —— (a) 對“點票站” 的提述,須解釋為包括對大點票站及選票分流站的提述;及

(b) 對“投票站” 的提述,須解釋為包括對小投票站、特別投票站及專用投票站的提述。

(7)

第1條
第a條

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

第b條

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或

第c條

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

第a條

就某投票站而言,指根據就該投票站獲委任為投票站主任的人;

第b條

就某選票分流站而言,指根據就該選票分流站獲委任為投票站主任的人;

第a條

正因服刑而受監禁;

第b條

正遭還押而被懲教署拘留;或

第c條

在其他情況下被任何執法機關根據任何合法權限拘留;

第a條

為地方選區選出議員的日期;

第b條

為功能界別選出議員的日期;或

第c條

為選舉委員會界別選出議員的日期;

第a條

就某地方選區而言——指在一項換屆選舉或補選中獲有效提名作為須為該地方選區選出的議員的候選人;

第b條

就某功能界別而言——指在一項換屆選舉或補選中獲有效提名作為須為該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的候選人;及

第c條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而言——指在一項換屆選舉或補選中獲有效提名作為須為選舉委員會界別選出的議員的候選人;

第a條

香港海關;

第b條

香港警務處;

第c條

入境事務處;

第d條

廉政公署;或

第e條

任何其他政府部門,而該部門的任何人員是獲任何條例授權行使逮捕或拘捕的權力的;

第a條

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及

第b條
第i條

由根據、、或就某項選舉刊登公告的日期起;而

第ii條

至根據《立法會條例》()刊登該項選舉的結果的日期,或根據該條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的日期(兩個日期以較後者為準)為止;

第a條

就地方選區的提名而言——指根據指明的限期;

第b條

就功能界別的提名而言——指根據指明的限期;

第c條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的提名而言——指根據指明的限期;及

第d條

如屬某選區或界別的補選——指根據指明的有關限期;

第a條

就地方選區而言——指根據刊登的公告;

第b條

就功能界別而言——指根據刊登的公告;及

第c條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而言——指根據刊登的公告;

第a條

公開展示的通知、單張、傳單、招貼、冊子、標語牌或海報;

第b條

由專人交付或以電子傳送的通知、單張、傳單、招貼、冊子、標語牌或海報;

第c條

以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或以錄像片或電影片作出的公告;或

第d條

任何其他形式的發布;

第a條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決定為獲有效提名的人;

第b條

在有宣布根據《立法會條例》()第或條作出的情況下,指在該宣布中述明為獲有效提名的人;

第2條
第a條
第b條
第i條

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

第ii條

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

第3條
第a條

就某地方選區而言——須解釋為對就該地方選區獲委任的選舉主任的提述;

第b條

就某功能界別而言——須解釋為對就該功能界別獲委任的選舉主任的提述;及

第c條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而言——須解釋為對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獲委任的選舉主任的提述。

第4條
1,849 條

引用此法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1D(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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