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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

章號
Cap. 541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71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在本規例中 —— (a)

(b)

(3) 在本規例中,除另有規定外 —— (a)

(b) 對選舉主任的提述,就某界別或選區而言,須解釋為是對為該界別或選區委任的選舉主任的提述;

(c) 對點票站的提述,須解釋為包括大點票站、主要點票站及選票分流站;及

(d) 對投票站的提述,須解釋為包括小投票站、特別投票站及專用投票站。

(4) 在本規例中,任何條文如賦權或准許候選人、選舉代理人、監察投票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在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任何事情或就點票而作出任何事情,均須視情況所需而解釋為賦權或准許該候選人在其參選的界別或選區的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該等事情或就該界別或選區的點票而作出該等事情,或解釋為賦權或准許該代理人在其獲委任負責的界別或選區的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該等事情或就該界別或選區的點票而作出該等事情。

第1條
第a條

地區委員會界別選民名冊;或

第b條

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

第a條

就某投票站而言,指根據就該投票站獲委任為投票站主任的人;

第b條

就某選票分流站而言,指根據就該選票分流站獲委任為投票站主任的人;

第a條

正因服刑而受監禁;

第b條

正遭還押而被懲教署拘留;或

第c條

在其他情況下被任何執法機關根據任何合法權限拘留;

第a條

為地區委員會界別選出議員的日期;或

第b條

為區議會地方選區選出議員的日期;

第a條

香港海關;

第b條

香港警務處;

第c條

入境事務處;

第d條

廉政公署;或

第e條

任何其他政府部門,而該部門的任何人員是獲任何條例授權行使逮捕或拘捕的權力的;

第a條

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及

第b條
第i條

由根據或就某項選舉刊登公告的日期起;而

第ii條

至根據《區議會條例》()刊登該項選舉的結果的日期,或根據該條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的日期(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為止;

第a條

就界別或選區的提名而言,指根據指明的限期;及

第b條

如屬某界別或選區的補選,指根據指明的限期;

第a條

公開展示的通知、單張、傳單、招貼、冊子、標語牌或海報;

第b條

由專人交付或以電子傳送的通知、單張、傳單、招貼、冊子、標語牌或海報;

第c條

以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或以錄像片或電影片作出的公告;或

第d條

任何其他形式的發布;

第a條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決定為獲有效提名的人;或

第b條

在有宣布根據或作出的情況下,指在該宣布中述明為獲有效提名的人;

第2條
第a條
第b條
第3條
第a條
第b條

對選舉主任的提述,就某界別或選區而言,須解釋為是對為該界別或選區委任的選舉主任的提述;

第c條

對點票站的提述,須解釋為包括大點票站、主要點票站及選票分流站;及

第d條

對投票站的提述,須解釋為包括小投票站、特別投票站及專用投票站。

第4條

在本規例中,任何條文如賦權或准許候選人、選舉代理人、監察投票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在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任何事情或就點票而作出任何事情,均須視情況所需而解釋為賦權或准許該候選人在其參選的界別或選區的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該等事情或就該界別或選區的點票而作出該等事情,或解釋為賦權或准許該代理人在其獲委任負責的界別或選區的投票站、點票站或點票區作出該等事情或就該界別或選區的點票而作出該等事情。

第2A條惡劣天氣警告對日期和期間的影響

(1) 在本條中 ——

(2) 如 —— (a) 某日期在本規例中訂明(不論是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或提述某個可根據本規例以其他方式確定的日子),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b)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及

(c) 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3) 如 —— (a) 某期間在本規例中訂明,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b)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期間內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期間內作出某作為;及

(c) 該期間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4) 第(2)及(3)款受所規限。

第1條
第a條

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第b條
第i條

由根據或就某項選舉刊登公告的日期起;而

第ii條

至根據《區議會條例》()刊登該項選舉的結果的日期,或根據該條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的日期(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為止;

第2條
第a條

某日期在本規例中訂明(不論是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或提述某個可根據本規例以其他方式確定的日子),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第b條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及

第c條

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第3條
1,371 條

引用此法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1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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