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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

章號
Cap. 541K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56
第1條導言
第1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第1條
第a條

就現有鄉村選民登記冊而言,指根據在該選民登記冊內編配予個別現有鄉村的分冊;

第b條
第i條

根據在該選民登記冊內編配予個別原居鄉村的分冊;或

第ii條

根據在該選民登記冊內編配予個別共有代表鄉村的分冊;及

第c條

就墟鎮選民登記冊而言,指根據在該登記冊內編配予個別墟鎮的分冊;

第a條

就正在為某一年份編製的臨時選民登記冊的編製而言,指該年份;及

第b條

就正在為某一年份編製的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編製而言,指該年份;

第a條

就現有鄉村選民登記冊或墟鎮選民登記冊而言,指將某人的姓名及主要住址列入該選民登記冊,亦指某人的姓名及主要住址獲列入該選民登記冊;及

第b條

就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選民登記冊而言,指將某人的姓名列入該選民登記冊,亦指某人的姓名獲列入該選民登記冊;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在對上一年發表的;及

第ii條

在有關臨時選民登記冊編製時,是憑藉《選舉條例》而有效的;

第b條
第i條

在對上一年發表的;及

第ii條

在有關臨時選民登記冊編製時,是憑藉《選舉條例》而有效的;及

第c條
第i條

在對上一年發表的;及

第ii條

在編製有關臨時選民登記冊時,是因《選舉條例》而有效的。

第1A條惡劣天氣警告對日期和期間的影響

(1) 在本條中 ——

(2) 如 —— (a) 某日期在本規例中訂明(不論是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或提述某個可根據本規例以其他方式確定的日子),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b)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及

(c) 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3) 如 —— (a) 某期間在本規例中訂明,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b)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期間內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期間內作出某作為;及

(c) 該期間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4) 如 —— (a) 列表第1欄指明的條文(),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而訂明某日期;

(b) 在列表第2欄中相對前者之處指明的條文,訂明同一日期;及

(c) 在某一年中,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5) 如在任何一年中,6月16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及條就該年具有的效力,猶如在該等條文中提述“6月17日”之處,已由提述在6月16日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首個工作日的翌日所取代。

第1條
第a條

指主任的辦事處;或

第b條

就而言,指審裁官的辦事處;

第2條
第a條

某日期在本規例中訂明(不論是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或提述某個可根據本規例以其他方式確定的日子),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第b條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日期或之前或在該日期作出某作為;及

第c條

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第3條
第a條

某期間在本規例中訂明,或根據本規例而訂定;

第b條

本規例某條文規定須在該期間內作出某作為,或容許在該期間內作出某作為;及

第c條

該期間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第4條
第a條

列表第1欄指明的條文(),藉明確提述某月某日而訂明某日期;

第b條

在列表第2欄中相對前者之處指明的條文,訂明同一日期;及

第c條

在某一年中,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第5條

如在任何一年中,6月16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及條就該年具有的效力,猶如在該等條文中提述“6月17日”之處,已由提述在6月16日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首個工作日的翌日所取代。

第2條選民登記冊的格式
第2條現有鄉村選民登記冊的結構

(1) 現有鄉村選民登記冊須分為若干分冊,以令每條現有鄉村均有其獨立的分冊。

(2) 在現有鄉村選民登記冊的每一分冊內,須顯示有關現有鄉村的村名。

第1條

現有鄉村選民登記冊須分為若干分冊,以令每條現有鄉村均有其獨立的分冊。

第2條

在現有鄉村選民登記冊的每一分冊內,須顯示有關現有鄉村的村名。

第3條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選民登記冊的結構

(1) 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選民登記冊須分為兩部,以令以下兩者各有其獨立的一部 —— (a) 原居鄉村;

(b) 共有代表鄉村。

(2) 原居鄉村的一部須分為若干分冊,以令每條原居鄉村均有其獨立的分冊。

(3) 共有代表鄉村的一部須分為若干分冊,以令每條共有代表鄉村均有其獨立的分冊。

(4) 在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選民登記冊內 —— (a) 在每條原居鄉村的分冊內,須顯示有關鄉村的村名;及

(b) 在每條共有代表鄉村的分冊內,須顯示有關鄉村的村名。

第1條
第a條

原居鄉村;

第b條

共有代表鄉村。

第2條

原居鄉村的一部須分為若干分冊,以令每條原居鄉村均有其獨立的分冊。

第3條

共有代表鄉村的一部須分為若干分冊,以令每條共有代表鄉村均有其獨立的分冊。

第4條
556 條

引用此法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1K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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