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地方行政區的宣布、區議會的設立、職能及組成、區議會議員的委任、登記及選舉的程序,訂定條文;就處分區議會議員行為失當,訂立機制;以及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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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就任何區議會而言,指為選出該區議會的議員而舉行的首次選舉;或
指為填補因區議會任期屆滿而出現的空缺而舉行的選舉;
分區委員會;
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或
地區防火委員會;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向某人發出的身分證;或
《人事登記條例》()所指的處長向某人發出的文件,而該文件證明該人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獲豁免,無須根據該條例登記;或
向某人發出的獲選舉登記主任接受為該人的身分證明的任何其他文件;
地區委員會界別;或
區議會地方選區;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或
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或
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獲委任的人;或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或
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或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僱用或聘用的人;或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用或聘用的人;或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而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就地區委員會界別而言,指名列現有的地區委員會界別選民名冊的人;或
就區議會地方選區而言,指名列現有的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的人;
根據第IV部獲委任為區議會議員的人;
根據第V部於選舉當選為區議會議員的人;或
根據第IV部登記為區議會當然議員的人。
(1)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每個名列第II部第2欄的地區(該等地區在該部第3欄中與其相對之處指明的地圖上劃定範圍)為地方行政區。
(2) 第I部所指明的數目,是為施行本條例而宣布的地方行政區的數目。
(3) 指定人員必須確保每張界定地方行政區範圍的地圖,最少有一份備存於指定人員的辦事處,供公眾人士在該辦事處的通常辦公時間內查閱。
(4) 欲查閱該等地圖的公眾人士無須繳費。
(5) 經指定人員核證為界定地方行政區範圍的地圖的真確副本的地圖,是該地方行政區的範圍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每個名列第II部第2欄的地區(該等地區在該部第3欄中與其相對之處指明的地圖上劃定範圍)為地方行政區。
第I部所指明的數目,是為施行本條例而宣布的地方行政區的數目。
指定人員必須確保每張界定地方行政區範圍的地圖,最少有一份備存於指定人員的辦事處,供公眾人士在該辦事處的通常辦公時間內查閱。
欲查閱該等地圖的公眾人士無須繳費。
經指定人員核證為界定地方行政區範圍的地圖的真確副本的地圖,是該地方行政區的範圍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現為第2欄所指明的地方行政區設立名為區議會並具有該第3欄中與該等地方行政區相對之處指明的名稱的團體,自該第4欄中就該等地方行政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就影響有關地區的民生、居住環境及有關地區內的人的福祉的地區事務,接受政府諮詢;
就該區議會的主席指明的議題,收集有關地區內的人的意見,並向政府提交意見摘要及建議應對方案;
與有關地區內的人建立恆常的聯絡機制,定期會見他們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在有關地區內支持和協助推廣法律及政府政策,並協助政府開展地區諮詢會等各類諮詢、宣傳及聯絡活動;
在政府的統籌下,協助順利提供與有關地區內的人的利益相關的文化、康樂及環境衞生等服務;
旨在推廣體育、藝術及文化的項目及活動;
地區盛事及慶祝活動;及
綠化及義工工作;
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服務,例如諮詢及個案轉介服務;
在政府的統籌下,與有關地區內的其他諮詢及服務組織互相配合,使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的服務能達到最佳效果;及
承擔政府不時委託的其他事宜。
引用此法例
《區議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7(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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