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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註冊)規例
根據本條例申請註冊的人;
由他人根據本條例或代表申請的人;或
根據本條例申請恢復名列於註冊名冊的人;
根據本條例或發出或續期的證明書,須採用訂明的表格。
(1) 中醫組秘書可在收到適當的訂明費用後,向已獲發出一份執業資格試合格證明書的人發出該證明書的複本。
(2) 註冊主任可在收到適當的訂明費用後,發出根據本條例備存的註冊名冊內的記項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中醫組秘書可在收到適當的訂明費用後,向已獲發出一份執業資格試合格證明書的人發出該證明書的複本。
註冊主任可在收到適當的訂明費用後,發出根據本條例備存的註冊名冊內的記項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1) 教育或科學研究機構如根據本條例提出申請,須採用格式由中醫組決定的表格向中醫組提出。
(2) 第(1)款所述的申請,須附有 —— (a) 中醫組為對有關的申請作決定而合理所需並要求的文件和詳情;及
(b) 由申請人所作的聲明,述明他自上次根據本條例或註冊(以較後者為準)以來,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處監禁的罪行,以及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斷為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如他曾被如此定罪或裁斷,則亦須述明每項罪行或失當行為的性質以及定罪或裁斷是在何處作出的。
教育或科學研究機構如根據本條例提出申請,須採用格式由中醫組決定的表格向中醫組提出。
中醫組為對有關的申請作決定而合理所需並要求的文件和詳情;及
由申請人所作的聲明,述明他自上次根據本條例或註冊(以較後者為準)以來,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處監禁的罪行,以及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斷為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如他曾被如此定罪或裁斷,則亦須述明每項罪行或失當行為的性質以及定罪或裁斷是在何處作出的。
(1) 中醫組如知悉申請人可能 —— (a)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罪行;或
(b)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斷為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
(2) 在紀律小組接獲根據第(1)款轉介的個案後,小組主席可 —— (a) 要求申請人或提供第(1)款所述資料的人,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提供證據,或以法定聲明或其他方式作出澄清;
(b) 指示小組秘書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尋求法律意見,或就該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向任何有關當局尋求所需的協助或意見。
(3) 小組主席如認為 —— (a) 已獲得一切使紀律小組能夠考慮該項申請所需的進一步澄清、證據及法定聲明;或
(b) 要獲取進一步的澄清、證據或法定聲明,並不切實可行,
(i) 覺得該宗轉介個案可能會在倘若根據本條例於成員間傳閱文件後,由紀律小組議決作出所述的建議而解決,則小組主席須安排如此傳閱文件;或
(ii)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罪行;或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斷為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
要求申請人或提供第(1)款所述資料的人,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提供證據,或以法定聲明或其他方式作出澄清;
指示小組秘書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尋求法律意見,或就該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向任何有關當局尋求所需的協助或意見。
已獲得一切使紀律小組能夠考慮該項申請所需的進一步澄清、證據及法定聲明;或
要獲取進一步的澄清、證據或法定聲明,並不切實可行,
覺得該宗轉介個案可能會在倘若根據本條例於成員間傳閱文件後,由紀律小組議決作出所述的建議而解決,則小組主席須安排如此傳閱文件;或
於根據本款訂定的日期之前1個月或更早的時間,通知有關的申請人該宗轉介個案的性質及根據本款訂定的日期;及
邀請該申請人向紀律小組呈交任何關乎該宗轉介個案的申述。
(1) 紀律小組為考慮根據轉介的個案而舉行的會議,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2) 在紀律小組舉行任何會議考慮轉介個案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小組秘書須向所有考慮該宗轉介個案的紀律小組成員,提供他已接獲的關於該宗轉介的個案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3) 紀律小組可將其對轉介個案的考慮或裁定,延遲至其認為適當的日期才作出,如認為適當,也可不時將會議押後。
(4) 紀律小組在根據第(5)款作出決定之前,可就其正在考慮的轉介個案,以及就有關的申請人所提供的任何證據及他所作的任何澄清及聲明,安排進行其認為合宜的進一步調查,或安排申請人作出紀律小組認為合宜的進一步澄清,紀律小組並可尋求其認為合宜的其他意見或協助。
(5) 紀律小組在顧及申請人所呈交的任何書面解釋及所有在紀律小組席前的材料後,須考慮該宗轉介個案 —— (a) 如紀律小組認為即使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確實存在,但讓申請人按其申請註冊或恢復註冊是適合的,則可藉向中醫組提出書面通知而作出如此的建議;或
(b) 可藉書面通知,向中醫組建議根據本條例、或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進行研訊。
紀律小組為考慮根據轉介的個案而舉行的會議,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在紀律小組舉行任何會議考慮轉介個案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小組秘書須向所有考慮該宗轉介個案的紀律小組成員,提供他已接獲的關於該宗轉介的個案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紀律小組可將其對轉介個案的考慮或裁定,延遲至其認為適當的日期才作出,如認為適當,也可不時將會議押後。
紀律小組在根據第(5)款作出決定之前,可就其正在考慮的轉介個案,以及就有關的申請人所提供的任何證據及他所作的任何澄清及聲明,安排進行其認為合宜的進一步調查,或安排申請人作出紀律小組認為合宜的進一步澄清,紀律小組並可尋求其認為合宜的其他意見或協助。
如紀律小組認為即使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確實存在,但讓申請人按其申請註冊或恢復註冊是適合的,則可藉向中醫組提出書面通知而作出如此的建議;或
可藉書面通知,向中醫組建議根據本條例、或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進行研訊。
(1) 小組主席須將所述的書面通知送交中醫組主席,並指明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的詳情。
(2) 中醫組在接獲根據第(1)款送交的通知後,如決定 —— (a) 應進行研訊,則中醫組主席須訂定研訊日期;或
(b) 不應進行研訊,則中醫組秘書須據此通知小組秘書及有關的申請人。
(3) 除非中醫組指示給予一段申請人以書面同意的較短的通知期,否則中醫組秘書須於接獲根據第(1)款送交的通知後的兩個月內但在所定研訊日期之前1個月或更早的時間,將研訊通知書連同本規例一份送達有關的申請人。
(4) 根據第(3)款送達的研訊通知書,必須 —— (a) 指明將予研訊的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及
(b) 述明研訊日期、時間和地點。
(5) 中醫組秘書如收到其認為與任何將予研訊的指稱的定罪或裁斷有關的進一步資料或材料,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之轉交中醫組。
小組主席須將所述的書面通知送交中醫組主席,並指明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的詳情。
應進行研訊,則中醫組主席須訂定研訊日期;或
不應進行研訊,則中醫組秘書須據此通知小組秘書及有關的申請人。
除非中醫組指示給予一段申請人以書面同意的較短的通知期,否則中醫組秘書須於接獲根據第(1)款送交的通知後的兩個月內但在所定研訊日期之前1個月或更早的時間,將研訊通知書連同本規例一份送達有關的申請人。
指明將予研訊的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及
述明研訊日期、時間和地點。
中醫組秘書如收到其認為與任何將予研訊的指稱的定罪或裁斷有關的進一步資料或材料,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之轉交中醫組。
(1) 凡研訊將根據第IV部就某申請人被指稱曾被定罪或曾被裁斷為有某一專業上的失當行為而舉行,如中醫組秘書接獲任何尚未提交予中醫組席前的進一步資料,顯示該申請人可能曾就另一罪行被定罪或可能曾被裁斷為有另一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等資料轉交紀律小組。
(2) 如紀律小組建議就同一申請人的任何另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進行研訊,則中醫組主席可指示 —— (a) 將對該另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的研訊,歸入針對有關的申請人的同一研訊一併進行;如中醫組主席作出此項指示,則關於該另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的證據,可在該研訊中提出;及
(b) 對研訊通知書作出相應修訂,並在該項指示所指明的限期內將之送達有關的申請人。
(3) 在任何研訊開始前以及在任何研訊過程中,中醫組主席如覺得研訊通知書欠妥,可發出其認為需要的指示以修訂研訊通知書,就欠妥之處作出補救,但如在顧及個案的是非曲直後,中醫組主席認為作出所需的修訂對申請人是不公平的,則屬例外。
(4) 在研訊通知書經根據第(3)款修訂後,中醫組秘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修訂通知有關的申請人。
引用此法例
《中醫(註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49C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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