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章號
Cap. 554E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第2條適用範圍

本命令適用於鄉議局主席、副主席、議員大會的特別議員或議員大會的執行委員會普通委員的選舉。

第3條選舉開支的限額
第a條

候選人付給其選舉代理人的費用,總額不得超逾$3,000;

第b條

所有其他選舉開支,總額不得超逾$10,000。

第4條選舉開支不包括個人開支

及所提述的選舉開支不包括候選人為選舉及有關事項而支付的合理交通費及居住酒店或其他地方的合理開支。

第5條多次選舉的開支限額

在不抵觸的條文下,凡在任何3個月期內參加多於一次鄉議局選舉的候選人,在該等選舉的總計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10,000。

7 條

引用此法例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4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