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稱
第1條
開新分頁 ↗本命令可引稱為《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Cap. 554E)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適用範圍
本命令適用於鄉議局主席、副主席、議員大會的特別議員或議員大會的執行委員會普通委員的選舉。
選舉開支的限額
除第4及5條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第13條,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如下 —— (a) 候選人付給其選舉代理人的費用,總額不得超逾$3,000; (b) 所有其他選舉開支,總額不得超逾$10,000。
候選人付給其選舉代理人的費用,總額不得超逾$3,000;
所有其他選舉開支,總額不得超逾$10,000。
選舉開支不包括個人開支
第3及5條所提述的選舉開支不包括候選人為選舉及有關事項而支付的合理交通費及居住酒店或其他地方的合理開支。
多次選舉的開支限額
在不抵觸第3(a)條的條文下,凡在任何3個月期內參加多於一次鄉議局選舉的候選人,在該等選舉的總計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1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