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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關係(增補特權及豁免)(俄羅斯)令
現宣布俄羅斯聯邦的領館、與該領館相關的人或上述兩者根據《條約》有關條文(該等條文是與列出的《條約》第一條(第(二)、(三)及(九)項除外)、第四十一、四十三及四十四條的條文一併理解的)所享有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失事的派遣國船舶或屬於該船的設備或所載的貨物在接受國岸上、岸邊和接受國內水被發現或被運進接受國港口,而船長、船舶所有人、船公司代表或保險代理人均不在場或無法採取措施保存或處理這些財產時,接受國主管機關應盡速通知領館。領事官員可代表派遣國船舶所有人採取措施保護和處理失事船隻及其財產。
領館館舍於本條所規定之限度內不得侵犯。
領館館舍、館舍設備、領館財產及交通工具應免受為國防或公用目的而實施的任何方式的徵用。如為此目的確有必要徵用以上財產時,應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免妨礙領館執行職務,並應迅速向派遣國進行適當而有效的賠償。
本條第一、四款的規定也適用於領事官員的住宅。
領館的來往公文不受侵犯。來往公文指有關領館及其職務的一切來往文件。領事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領事郵袋必須附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並以裝載來往公文、公務文件及專供公務之用的物品為限。
領事信使只能是派遣國國民,且不得是接受國的永久居民。領事信使應持有證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寫明領事郵袋件數。領事信使享有與外交信使相同的權利、便利、特權和豁免。
派遣國及其使館和領館可指定臨時領事信使。在此情況下,本條第三款規定同樣適用,但自該信使把領事郵袋送抵目的地時起,上述特權和豁免即終止。
領事郵袋可委托派遣國船舶的船長或派遣國航空器的機長攜帶。該船長或機長應持有載明郵袋件數的官方文件,但不得視為領事信使。經與接受國主管機關商定,領事官員可直接並自由地與船長或機長接交領事郵袋。
領事官員免受接受國的司法和行政管轄,但下列民事訴訟除外︰
除本條第一款所列案件外,接受國不得對領事官員採取執行措施。如對本條第一款所列案件採取執行措施,應不損害領事官員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權。
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管轄,但本條第一款第(一)、(二) 項的民事訴訟除外。
領事官員無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
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人員沒有義務就其執行職務所涉及事項作證,或提供有關的公文和文件。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人員有權拒絕以鑑定人身份就派遣國的法律提供證詞。
接受國應免除下列項目的一切捐稅︰
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
接受國依照本國法律規章應准許下列物品進出境,並免除一切關稅、捐稅及與此有關的費用,但保管、運輸及其它類似服務費除外:
本條第一款第(三)
項所述物品不得超過有關人員直接需要的數量。
除本條約第三十五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外,身為接受國國民或永久居民的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人員不享有本條約規定的特權和豁免。
身為接受國國民或接受國永久居民的領館成員的家庭成員不享有本條約規定的特權和豁免。
領館成員自進入接受國國境前往就任之時起享有本條約所規定的特權和豁免,其已在接受國境內的,自其就任領館職務時起開始享有。
領館成員的家庭成員自領館成員依本條第一款規定開始享有特權和豁免之時起享有本條約規定的特權和豁免。如家庭成員在領館成員已享受特權和豁免之後才進入接受國或成為其家庭成員,則自本人進入接受國國境之時起或成為家庭成員之時起享有有關特權與豁免,以在後之日期為準。
領館成員的職務如已終止,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特權和豁免應於其離開接受國國境時或離境所需的合理期限完結時終止,以在先之時間為準,即使出現武裝衝突,此前的一切特權與豁免仍繼續有效。領館成員的家庭成員如不再是其家庭成員時,其特權和豁免隨即終止,但如該人打算在合理期間內離開接受國,其特權和豁免可延續至其離境時為止。
對領館成員執行職務行為的管轄豁免繼續有效,無時間限制。
如某一領館成員死亡,其家庭成員的特權和豁免應於該家庭成員離開接受國國境之時或該家庭成員離境所需合理期限完結時終止,以在先之時間為準。
派遣國可放棄本條約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和三十五條規定的領館成員所享有的任何特權和豁免。但每次放棄應明確表示,並書面通知接受國。
領館成員如就本條約規定享有管轄豁免的事項主動提出訴訟,則不得對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主張管轄豁免。
在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上放棄管轄豁免,不得視為對司法判決執行的豁免亦默示放棄。放棄對司法判決執行的豁免必須另行書面通知。
引用此法例
《領事關係(增補特權及豁免)(俄羅斯)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7F(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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