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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清算銀行)令
(1) 現宣布指明的《東道國協定》的條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而為此目的,該等條文須按照第(2)、(3)、(4)、(5)、(6)及(7)款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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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宣布指明的《東道國協定》的條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而為此目的,該等條文須按照第(2)、(3)、(4)、(5)、(6)及(7)款解釋。
(1) 現宣布指明的《布魯塞爾議定書》第一條*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而為此目的,該條文須按照第(2)款解釋。
(2) 在應用《布魯塞爾議定書》第一條時 ——
現宣布指明的《布魯塞爾議定書》第一條*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而為此目的,該條文須按照第(2)款解釋。
訂立合約的權力;
取得和處置動產及不動產的權力;及
提起法律程序及在法律程序中抗辯的權力。
銀行不受任何形式的金融或銀行監督,沒有義務執行任何形式的會計標準,也不需遵守任何許可或註冊要求。
代表處通常用作辦公處所的全部或部分處所,不論所有權屬誰,均應視作銀行在香港特區的處所並不受侵犯;該等處所應受銀行控制及管轄。······香港特區當局代表,未經銀行董事長、銀行總經理、銀行助理總經理、或代表處首席常駐代表、或經他們適當授權的代表的明示同意,並按他們可能提出的條件,均不得進入代表處所執行公務。但是,在發生火災或需要採取緊急保護行動的其他災害的情況下,如不能及時與首席常駐代表取得聯繫,則可假定已徵得其同意。
銀行所有的檔案和記錄,以及一般屬於銀行的或由其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或資料媒體,無論何時何地,均不受侵犯。
所有委託給銀行的存款、所有對銀行提出的索賠以及由銀行發行的股票,無論位於何地或被誰持有,如果沒有銀行事先的明示同意,應免於行政、司法或立法行動的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沒收、執行、徵用、充公、剝奪、凍結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扣押。
銀行,包括代表處,在······香港特區,應享有所有法律程序的豁免,但以下情況除外:
涉及與在香港特區的不動產有關的合同,或與為代表處提供貨物或服務有關的合同,而此類合同在簽訂時,是與香港特區的居民,或與在香港特區成立的或以香港特區為其主要經營場所或住所的實體簽訂的,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或
任何涉及第三方提出索賠的民事訴訟,而該索賠是由銀行所擁有或為銀行所操作的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事故、或由牽涉該機動車輛的交通違章行為所引起的索賠。
以上規定的豁免,可由銀行董事長、總經理或助理總經理或經他們適當授權的代表,以書面或適當認證的電訊或合同條款的形式,予以個案放棄。
銀行的財產和資產,在······香港特區,應免於任何強制執行措施,但根據本條第二款對銀行有管轄權的香港特區法院所作出的最終裁判除外。
銀行的行政法庭(見確定銀行在瑞士法律地位的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總部協定第四條第二款),對銀行與其人員或前任人員或通過他們索賠的人員之間的有關僱傭、福利和退休金事項引起的所有爭議,應擁有專屬和終審管轄權。
代表處所有往來公文和公務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和形式傳送或接收,均應免受審查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截查或干擾。
銀行有權為其公務通訊使用明密電碼。銀行亦有權通過任何形式的資料媒體,包括通過有適當標誌的信使或密封郵袋,傳送和接收公文和公務通訊,信使和郵袋應享有與聯合國專門機構的信使和郵袋相同的特權與豁免。銀行尤其有權不受阻礙地使用其所選擇的全球性的電訊網絡。為方便代表處在香港特區境內外的公務通訊,在技術要求方面取得香港特區有關當局的同意之後,銀行可在香港特區使用無線電發報機,安裝和使用點對點電訊設施及其他此類電訊和傳送設施。
銀行在所有公務通訊方面應享有與政府給予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相同的待遇,只要這種待遇符合《國際電信公約》。
銀行及其資產、收入和其他財產應免納所有直接税和其他捐税、規費、關税或任何種類的費率,但下列不在此限:
構成應付價格一部分的消費税、出售動產和不動產徵收的税項以及提供服務所徵收的税項······;
為代表處提供特定服務而徵收的費用,唯該種費用須是非歧視性的和普遍徵收的;以及
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一二一條或按土地租賃條件所徵收的政府租金。
銀行對其所租用並由其部門或人員佔用的處所,應被免納在租金或租約方面的捐税。
銀行的運作應免除交納一切捐税、規費、關税或任何種類的費率。
銀行不應承擔收取或支付任何捐税、規費、關税或任何種類的費率的義務。
銀行在香港特區應免除交納一切海關關税、許可證費、捐税和其他徵收;免除於對為其公務所用而進出口的一切貨物、物品,包括機動車輛、零部件、出版物、資料和資料媒體的進出口經濟限制;並免除於任何支付、預扣或收取任何海關關税的義務。······
銀行應享有與政府給予在香港特區的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相同的優惠關税待遇。
銀行作為僱主,應免除於《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及在香港特區適用的任何有關老年和撫恤保險、傷殘保險、失業保險、健康或意外事故保險、職業退休計劃或任何種類的福利制度的條例,但涉及任何代表處以當地僱員聘請的人員除外。
代表處人員,除任何代表處以當地僱員聘請的人員以外,應免除於上述第一款所指的條例,尤其免除於參加任何強制性保險或福利計劃,除非銀行與香港特區有關當局另有協議。此項免除不適用於代表處人員以私人身份所僱用的任何人員。
除犯有嚴重刑事罪行外,不受逮捕或拘禁,個人行李不受檢查或扣押;
公務行李不受檢查或扣押;
一切文書、文件、資料或資料媒體不受侵犯;
與執行銀行公務活動有關的行為或不行為,包括言論和書面文字,不受香港特區的法院或法庭管轄,即使其使命完成後亦應如此;
享有與政府給予在香港特區的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相當級別的官員相同的海關特權和便利;
使用明密電碼進行公務通訊的權利,以及通過有適當標誌的信使或密封郵袋收發公文或公務信件的權利。
公務行李免受檢查或扣押;
享有與政府給予在香港特區的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相當級別的人員相同的海關特權與便利;
引用此法例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國際清算銀行)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58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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