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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
任何容器及任何令該容器發揮裝載功能而需要的其他組成部分或物料;及
載於其內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
(就特別效果技術員領牌的資格而言)發出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或同等牌照;及
將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分類;及
對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運送、貯存或使用施加限制;
就燃放許可證而言,指本條例所提述的人;
就煙火特別效果物料供應商牌照而言,指本條例所提述的人;及
就貯存所牌照而言,指本條例所提述的人;
監督可發出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牌照。
(1) 凡特別效果技術員可獲發牌在娛樂節目中製作娛樂特別效果,監督可按照該等節目的種類,將特別效果技術員分類為A組技術員或B組技術員。
(2) 將特別效果技術員分類所按照的娛樂節目種類,於指明。
(3) 在符合第(4)及(5)款的規定下,持有第1欄所指明種類牌照的特別效果技術員,可使用包括在該第2欄內相對之處所指明的特別效果物料列表的有關各部的特別效果物料。
(4) 除另有規定外,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的運作須按照 —— (a) 其牌照所指明的條款及條件及運作範圍;及
(b) 就有關場合發出的燃放許可證所指明的條款及條件。
(5)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持有以下牌照的人除非由名列就有關場合發出並屬相同組別的燃放許可證的負責人督導,否則不得使用根據第(3)款所指明的特別效果物料 —— (a) 特別效果助理(A組)牌照;
(b) 特別效果助理(B組)牌照;
(c) 特別效果助理(A組短期)牌照;或
(d) 特別效果助理(B組短期)牌照。
凡特別效果技術員可獲發牌在娛樂節目中製作娛樂特別效果,監督可按照該等節目的種類,將特別效果技術員分類為A組技術員或B組技術員。
將特別效果技術員分類所按照的娛樂節目種類,於指明。
在符合第(4)及(5)款的規定下,持有第1欄所指明種類牌照的特別效果技術員,可使用包括在該第2欄內相對之處所指明的特別效果物料列表的有關各部的特別效果物料。
其牌照所指明的條款及條件及運作範圍;及
就有關場合發出的燃放許可證所指明的條款及條件。
特別效果助理(A組)牌照;
特別效果助理(B組)牌照;
特別效果助理(A組短期)牌照;或
特別效果助理(B組短期)牌照。
(1) 任何人持有第3欄所指明的表列資格,即有資格申請該第1欄內相對之處所示種類的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
(2)
(3) 儘管有第(1)款及的規定,監督可另外再以下列方式評核申請人的能力 —— (a)
(b)
任何人持有第3欄所指明的表列資格,即有資格申請該第1欄內相對之處所示種類的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
出席監督所舉行的考試及面試;及
在一名公職人員或由監督授權的人在場的情況下,就特別效果物料的使用進行操作展示;及
出席監督所舉行的面試;及
在一名公職人員或由監督授權的人在場的情況下,就特別效果物料的使用進行操作展示。
(1) 凡監督發出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他可界定牌照持有人獲准的運作範圍。
(2) 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可向監督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其牌照內指明的運作範圍。
(3) 凡有申請根據第(2)款提出,監督可行使所指的權力,以評核申請人的能力,猶如該申請是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的申請。
(4) 如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是在其牌照所指明的運作範圍以外的,即視為違反其牌照的條款及條件。
凡監督發出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他可界定牌照持有人獲准的運作範圍。
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可向監督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其牌照內指明的運作範圍。
凡有申請根據第(2)款提出,監督可行使所指的權力,以評核申請人的能力,猶如該申請是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的申請。
如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是在其牌照所指明的運作範圍以外的,即視為違反其牌照的條款及條件。
第1欄所指明的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須按該第4欄內相對之處所指明的期限發出或續期。
(1) 監督可按照所指明的娛樂節目種類,將燃放許可證分為A組及B組。
(2) 監督可就A組娛樂節目或B組娛樂節目發出燃放許可證。
(3) 監督可就一項或一系列在燃放許可證內指明的地點進行的燃放,發出燃放許可證。
(4) 儘管有的規定,任何人持有任何下列牌照 —— (a)
(b)
監督可按照所指明的娛樂節目種類,將燃放許可證分為A組及B組。
監督可就A組娛樂節目或B組娛樂節目發出燃放許可證。
監督可就一項或一系列在燃放許可證內指明的地點進行的燃放,發出燃放許可證。
I級特別效果技師(A組)牌照;
引用此法例
《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60A(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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