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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指的舞弊行為;或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指的非法行為;
除本條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的實務及程序(包括與文件的透露及查閱以及交付質詢書有關的規則)在情況容許下盡量適用於呈請,猶如該呈請是在高等法院司法管轄權內的一般訴訟一樣。
(1) 在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規定送交存檔的任何文件,須於高等法院登記處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2) 《高等法院費用規則》()在經所有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在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規定送交存檔的任何文件,須於高等法院登記處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高等法院費用規則》()在經所有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就呈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呈請書須符合所列的格式。
(1) 呈請書須由 —— (a) 呈請人(如有多於一名呈請人,則須由每名呈請人);及
(b) 根據本條例具署呈請書的人,
(2) 提交的呈請書須連同其副本2份送交存檔。
(3) 司法常務官須 —— (a) 在呈請人提交呈請時發出收據;
(b) 在呈請人提交呈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一個顯眼處展示該呈請書的一份經核證真實副本;及
(c)
呈請人(如有多於一名呈請人,則須由每名呈請人);及
根據本條例具署呈請書的人,
提交的呈請書須連同其副本2份送交存檔。
在呈請人提交呈請時發出收據;
在呈請人提交呈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一個顯眼處展示該呈請書的一份經核證真實副本;及
一份呈請書已經提交;及
有關的各方當事人。
(1) 呈請人須在提交呈請書後的2天內,或在原訟法庭指示的其他限期內,將提交呈請書的通知書連同呈請書的副本送達 —— (a) 答辯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2) 根據第(1)款進行送達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進行。
(3) 在根據第(1)款送達通知書後,呈請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送達的誓章送交存檔。
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選舉管理委員會。
根據第(1)款進行送達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進行。
在根據第(1)款送達通知書後,呈請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送達的誓章送交存檔。
(1) 呈請人須 —— (a) 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時;
(b) 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後的2天內;或
(c) 在原訟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期限內,
(2) 如呈請人沒有按照第(1)款提出申請,任何答辯人可在提出有關申請的限期屆滿後的3天內,以傳票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3) 如無人按照第(1)或(2)款提出申請 —— (a) 司法常務官須將此事宜轉交一位法官;而
(b) 該法官須應該項轉交而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4) 在定出就呈請而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一個顯眼處展示一份顯示有關日期、時間及地點的公告,並將該公告的副本送交 —— (a) 呈請人;
(b) 答辯人;
(c) 律政司司長;
(d)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e) 選舉管理委員會。
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時;
在將呈請書送交存檔後的2天內;或
在原訟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期限內,
如呈請人沒有按照第(1)款提出申請,任何答辯人可在提出有關申請的限期屆滿後的3天內,以傳票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司法常務官須將此事宜轉交一位法官;而
該法官須應該項轉交而定出就呈請進行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呈請人;
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選舉管理委員會。
(1) 凡有多於一宗呈請就同一項選舉提出,則原訟法庭可主動或應任何上述呈請的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命令將該等呈請 —— (a) 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而綜合處理;或
(b) 同時審理或一宗緊接一宗地審理。
(2) 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呈請的審訊中,可於有任何證據證明有人就任何受禁行為作為候選人的代理人前,先行就該行為的指控進行查訊,並收取與此有關的證據。
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而綜合處理;或
同時審理或一宗緊接一宗地審理。
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呈請的審訊中,可於有任何證據證明有人就任何受禁行為作為候選人的代理人前,先行就該行為的指控進行查訊,並收取與此有關的證據。
(1) 如提交呈請書的理由或其中一個理由是:由於在選舉的點票過程中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選票,導致在點票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因此被選舉主任根據本條例公開宣布為當選人的人並非妥為當選,則 —— (a) 呈請人須將一份列明該等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及
(b) 答辯人可將一份列明他聲稱被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的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
(1A) 如提交呈請書的理由或其中一項理由是:由於在選舉的點票過程中選舉主任錯誤接受或錯誤拒絕選票,導致在點票方面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因此被選舉主任根據本條例宣布為在選舉中不獲選出的候選人不獲選出,則呈請人須將一份列明該等選票的清單送交存檔。
(2) 由一方當事人根據第(1)或(1A)款送交存檔的清單必須 —— (a) 就清單中列明的每一張選票述明其爭議的理據;及
(b) 在定出的審訊呈請日期的最少7天前送交存檔。
(3) 一方當事人在根據第(1)或(1A)款將清單送交存檔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清單的副本送達 —— (a) 其他每一方當事人;
(b) 律政司司長;
(c)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及
(d) 選舉管理委員會。
(4) 根據第(3)款進行送達須以送達傳訊令狀的方式進行。
(5) 根據第(3)款送達清單的副本的一方當事人,須在進行送達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關於送達的誓章送交存檔。
(6) 除非有原訟法庭的許可,並依照原訟法庭所命令的條款行事,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提交 —— (a) 針對接受或拒絕並無在根據第(1)或(1A)款提交存檔清單內述明的選票的證據;或
(b) 關乎並無在根據第(1)或(1A)款提交存檔清單內述明的爭議的證據。
引用此法例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69E(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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