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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責任——費用)規則

章號
Cap. 571AO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5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使用電子匯報系統的費用

(1) 訂明人士如使用《匯報及備存紀錄規則》所述的電子匯報系統,須就使用該系統向金融管理專員繳付附表指明的費用。

(2) 有關費用,須按月就每項指明交易繳付,但限於在該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終結時仍未到期或沒有被終止的指明交易。

(3) 有關費用,須於自金融管理專員就有關費用發出繳費通知書的日期起計的7個營業日內繳付。

(4) 有關費用,須藉以下方式繳付 —— (a) 在金融管理專員施加的任何條件規限下,在有關訂明人士指明的户口中扣除;或

(b) 該人士與金融管理專員議定的方式。

(5) 金融管理專員可將任何仍未繳付的費用,作為拖欠金融管理專員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第1條

訂明人士如使用《匯報及備存紀錄規則》所述的電子匯報系統,須就使用該系統向金融管理專員繳付附表指明的費用。

第2條

有關費用,須按月就每項指明交易繳付,但限於在該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終結時仍未到期或沒有被終止的指明交易。

第3條

有關費用,須於自金融管理專員就有關費用發出繳費通知書的日期起計的7個營業日內繳付。

第4條
第a條

在金融管理專員施加的任何條件規限下,在有關訂明人士指明的户口中扣除;或

第b條

該人士與金融管理專員議定的方式。

第5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將任何仍未繳付的費用,作為拖欠金融管理專員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第4條寬免繳付費用
第a條

寬免繳付該費用;

第b條

減低該費用;

第c條

全數退還該費用,或退還其部分。

第0條費用
15 條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責任——費用)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AO(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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