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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賣空及證券借貸(雜項))規則
(1) 現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以下類別的交易 —— (a)
(b)
(c) 在經營證券經銷業務的過程中售賣證券。
(2) 以下的證券售賣須視為是在經營證券經銷業務的過程中售賣證券 —— (a)
(b)
(c) 證券莊家於在售賣某上市證券當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內取得將該證券轉歸有關購買人名下的權利的情況下,在就該證券進行莊家活動或流通量供應活動的過程中售賣該證券。
(3)
外匯基金票據;
外匯基金債券;或
指明文書;
外匯基金票據;
外匯基金債券;或
指明文書,
在經營證券經銷業務的過程中售賣證券。
A是B的成分證券,或B是A的成分證券;或
A與B以某證券作為它們的共同成分證券;
就C或包括C在內的證券指數訂立的期貨合約;或
就與C有共同成分證券的另一證券()訂立的期貨合約;或
證券莊家於在售賣某上市證券當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內取得將該證券轉歸有關購買人名下的權利的情況下,在就該證券進行莊家活動或流通量供應活動的過程中售賣該證券。
(1) 作出指明賣空指示的人如以當事人身分售賣證券,並在傳達該指示時向其代理人提供口頭保證,表示有關的證券借貸協議的對手方備有該指示所關乎的證券可供借給他,而該人又 —— (a)
(b) 遵守第(5)款的適用規定,
(2) 作出指明賣空指示的交易所參與者如以當事人身分售賣證券,而 —— (a)
(b) 遵守第(5)款的適用規定,
(3) 作出指明賣空指示的人如以代理人身分售賣證券,而 —— (a)
(b) 遵守第(5)款的適用規定,
(4) 就第、及及款而言,詳情指 —— (a) 根據有關的證券借貸協議被借用或可供借用的證券或組別的證券,以及其數量;及
(b) 曾否作出概括性保證或持有確認,或曾否訂立借用安排,以及作出該保證或確認或訂立借用安排(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時間。
(5) 任何人如記錄口頭保證或第(4)款描述的詳情,或根據第(1)、(2)或(3)款收到以文件(包括紀錄帶或蓋有時間印章的紀錄)形式就口頭保證作出的確認,該人 —— (a) 須於自記錄、收取或收到該等保證或詳情(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起計的一年內,保留該文件;及
(b) 須於證監會在該段期間內任何時間作出要求時,在該會指明的時間及地點,讓該會有途徑取得該文件及向該會交出該文件。
(6)
以紀錄帶形式記錄該口頭保證;
以紀錄帶形式記錄該口頭保證;或
在收到該賣空指示時,在蓋有時間印章的紀錄上,記錄第(4)款描述的關乎該指示的詳情;或
在作出該口頭保證的當日內,以文件形式向該代理人確認作出該口頭保證;及
遵守第(5)款的適用規定,
已收到有關的證券借貸協議的對手方的口頭保證,表示該對手方已備有該指示所關乎的證券可供借給他;及
以紀錄帶形式記錄該口頭保證;
在蓋有時間印章的紀錄上,記錄第(4)款描述的關乎該指示的詳情;或
以文件形式記錄第(4)款描述的關乎該指示的詳情;及
在作出該口頭保證的當日內,向該參與者提供該文件;及
遵守第(5)款的適用規定,
已從其當事人或(如該指示是為其他人的利益作出或代其他人作出)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收到口頭保證,表示有關的證券借貸協議的對手方備有該指示所關乎的證券可供借給他;及
以紀錄帶形式記錄該口頭保證;
在蓋有時間印章的紀錄上,記錄第(4)款描述的關乎該指示的詳情;或
與其當事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訂立安排,根據該項安排,該當事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同意在作出該口頭保證的當日內,以文件形式向他確認該口頭保證;及
遵守第(5)款的適用規定,
引用此法例
《證券及期貨(賣空及證券借貸(雜項))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1R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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