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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章號
Cap. 579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0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發布;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擴大該條例某些性罪行條文的適用範圍,使其擴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對兒童作出的作為,並禁止作出關於該等作為的安排和禁止該等安排的廣告宣傳;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本條例而言,如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報酬而 —— (a) 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發、轉傳、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另一人;或

(b) 以任何方式將兒童色情物品示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任何機器或器具將兒童色情物品向另一人或為另一人放映、播放或投影,以及公開展示兒童色情物品),

(3) 任何兒童色情物品如在以下地方被展示或被展示以致可從以下地方看見 —— (a) 任何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或

(b) 公眾人士(憑繳費或其他方式)可進入或獲准進入的任何地方,

第1條
第a條

將某人描劃為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的行為的視像描劃,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或

第b條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劃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的視像描劃,

第a條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或

第b條

收納(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

第a條

任何電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第b條

任何錄影帶或雷射碟,包括附隨該錄影帶或雷射碟的聲帶;

第c條

任何定畫影片,包括附隨該影片的聲帶;

第d條

錄有可供以後放映活動視覺影像的任何其他紀錄,包括附隨該紀錄的聲帶;

第e條

(a)、(b)、(c)及(d)段所提述的影片的任何組合;或

第f條

(a)、(b)、(c)、(d)或(e)段所提述的影片的節段或部分;

第2條
第a條

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發、轉傳、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另一人;或

第b條

以任何方式將兒童色情物品示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任何機器或器具將兒童色情物品向另一人或為另一人放映、播放或投影,以及公開展示兒童色情物品),

第3條
第a條

任何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或

第b條

公眾人士(憑繳費或其他方式)可進入或獲准進入的任何地方,

第3條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1) 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任何人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4) 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而該廣告宣傳品所傳遞的訊息是某人發布、已經發布或有意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或該廣告宣傳品相當可能會被理解為傳遞該項訊息,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1條
第a條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第b條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2條
第a條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第b條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3條
第a條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第b條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第4條
第a條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第b條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第4條免責辯護

(1) 被控犯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被指稱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描劃具有藝術價值;或

(b) 被指稱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東西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經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物品,或在指稱為犯該罪行之時,該東西經如此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物品。

(2) 被控犯(除外)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他是為真正的教育、科學或醫學的目的而作出控罪所針對的作為的;

(b) 控罪所針對的作為在其他方面有利公益,且不超越有利公益的範圍;

(c) 他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道亦沒有任何合理因由懷疑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或

(d)

(3) 被控犯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他是為真正的教育、科學或醫學的目的而管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的;

(b) 他管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一事在其他方面有利公益,且不超越有利公益的範圍;

(c) 他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道亦沒有懷疑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

(d) 他沒有要求取得任何兒童色情物品,且在該物品歸由他管有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他已盡力銷毀該物品;或

(e) 他相信在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中屬色情描劃對象的人在原先被描劃之時並非兒童,且相信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

(4) 除非第(5)款適用,否則被告人須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證明為作出本條所指的免責辯護的目的而需證明的任何事實。

(5) 被控犯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就為作出第、(d)或(e)款所指的免責辯護的目的而需證明的任何事實,在以下情況下視為已予證明 —— (a) 所援引的證據已足夠就有關事實引發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無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第1條
第a條

被指稱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描劃具有藝術價值;或

第b條

被指稱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東西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經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物品,或在指稱為犯該罪行之時,該東西經如此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物品。

第2條
第a條

他是為真正的教育、科學或醫學的目的而作出控罪所針對的作為的;

第b條

控罪所針對的作為在其他方面有利公益,且不超越有利公益的範圍;

第c條

他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道亦沒有任何合理因由懷疑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或

第d條
第i條

他已採取一切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在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中屬色情描劃對象的人在原先被描劃之時的年齡;

第ii條

在被告人能夠以任何方式影響如何描劃該人的範圍內,他已採取一切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及

第iii條

他基於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在原先被描劃之時並非兒童,且基於合理理由相信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

第3條
第a條

他是為真正的教育、科學或醫學的目的而管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的;

第b條

他管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一事在其他方面有利公益,且不超越有利公益的範圍;

130 條

引用此法例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7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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