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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及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Cap. 58)

青年及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Cap. 58)

Cap. 58・共 8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青年及兒童在海上工作的僱傭事宜作出規管。

對15歲以下兒童在船隻上工作的僱傭限制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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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受僱用或獲安排或獲准作為任何船隻的船員,同一家庭的成員以上述方式受僱者則不在此限: 但如有任何兒童是海上航海學校或訓練船的學生,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已批准該項僱傭或工作,並盡可能作出監管,則本條不得解釋作對該兒童的僱傭或工作有所影響。

16 歲以下船員登記冊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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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香港註冊或獲發給牌照的每艘船隻的船長,均須按海事處處長提供或批准的格式,備存一份登記冊,以登記所有受僱在其船隻上的16歲以下人士,或備存一份依照協議條款列出的這些人士的名單,並記載他們的出生日期。

適用範圍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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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例而言,船隻 (vessel)一詞包括所有從事海上航行的各種性質的船舶及船艇,不論是公有或私有的,但軍用船舶除外。

罪行及刑罰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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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違反第2條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2) 任何人違反第3條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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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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