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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青年及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

章號
Cap. 5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青年及兒童在海上工作的僱傭事宜作出規管。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對15歲以下兒童在船隻上工作的僱傭限制
第3條16 歲以下船員登記冊

已在香港註冊或獲發給牌照的每艘船隻的船長,均須按海事處處長提供或批准的格式,備存一份登記冊,以登記所有受僱在其船隻上的16歲以下人士,或備存一份依照協議條款列出的這些人士的名單,並記載他們的出生日期。

第4條適用範圍

就本條例而言,()一詞包括所有從事海上航行的各種性質的船舶及船艇,不論是公有或私有的,但軍用船舶除外。

第5條罪行及刑罰

(1) 任何人違反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2) 任何人違反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第1條

任何人違反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2條

任何人違反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8 條

引用此法例

《青年及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8(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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