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青年及兒童在海上工作的僱傭事宜作出規管。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本條例旨在就青年及兒童在海上工作的僱傭事宜作出規管。
本條例可引稱為。
已在香港註冊或獲發給牌照的每艘船隻的船長,均須按海事處處長提供或批准的格式,備存一份登記冊,以登記所有受僱在其船隻上的16歲以下人士,或備存一份依照協議條款列出的這些人士的名單,並記載他們的出生日期。
就本條例而言,()一詞包括所有從事海上航行的各種性質的船舶及船艇,不論是公有或私有的,但軍用船舶除外。
(1) 任何人違反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2) 任何人違反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任何人違反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任何人違反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青年及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8(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