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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章號
Cap. 583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9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2) 就本規例而言,一項註冊申請即一項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 (a) 尋求註冊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申請;

(b) 尋求註冊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申請;

(c) 尋求註冊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申請;

(d) 尋求註冊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申請;或

(e) 尋求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的申請。

(3) 就本規例而言,一項註冊續期申請即一項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 (a) 將作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b) 將作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續期的申請;或

(c) 將作為註冊普通工人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第1條
第2條
第a條

尋求註冊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申請;

第b條

尋求註冊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申請;

第c條

尋求註冊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申請;

第d條

尋求註冊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申請;或

第e條

尋求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的申請。

第3條
第a條

將作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第b條

將作為一個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續期的申請;或

第c條

將作為註冊普通工人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第2條註冊申請的費用
第3條註冊申請的費用︰一般規定

除、及另有規定外,須就一項註冊申請繳付的費用為$100。

第3A條註冊申請的費用:註冊期不多於48個月

(1) 如註冊申請的註冊期屬第1欄所指明者,須就該項申請繳付的費用,是一般申請費的一個百分比,該百分比於該第2欄中與有關註冊期相對之處指明。

(2) 在本條中 ——

第1條

如註冊申請的註冊期屬第1欄所指明者,須就該項申請繳付的費用,是一般申請費的一個百分比,該百分比於該第2欄中與有關註冊期相對之處指明。

第2條
第4條註冊申請的費用︰申請人是註冊建造業工人

如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已經是註冊建造業工人,則該人無須就該項申請繳付費用。

第5條註冊申請的費用︰特定的指定工種分項
第a條

有人提出註冊申請,要求註冊為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及

第b條

本條例第6欄與該工種分項相對之處,有列出某資格或要求,

第3條其他費用
第6條註冊續期申請的費用:一般規定

除及另有規定外,須就一項註冊續期申請繳付的費用為$100。

第6A條註冊續期申請的費用:續期期間不多於48個月

(1) 如註冊續期申請的續期期間屬第1欄中所指明者,須就該項申請繳付的費用,是一般續期費的一個百分比,該百分比於該第2欄中與有關續期期間相對之處指明。

(2) 在本條中 ——

第1條

如註冊續期申請的續期期間屬第1欄中所指明者,須就該項申請繳付的費用,是一般續期費的一個百分比,該百分比於該第2欄中與有關續期期間相對之處指明。

第2條
第a條

於本條例中的定義的(b)、(c)或(d)段所界定的有關日期開始;及

第b條

於根據本條例就該項經續期的註冊指明的日期屆滿。

第6B條註冊續期申請的費用︰特定的指定工種分項
第a條

有人提出註冊續期申請,要求將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續期;而

第b條

本條例第6欄與該工種分項相對之處,有列出某資格或要求,

第7條申請費用︰補發註冊證

須就一項根據本條例或提出的申請而繳付的費用為$100。

第8條就上訴通知書而繳付的費用

為施行本條例,須就上訴通知書繳付的費用為$30。

第8A條本條例所指的評核費用

(1) 就本條例所提述的評核而言,就根據本條例須就每次評核繳付的費用為$50。

(2) 凡有費用在與某人的註冊申請相關的情況下,根據第(1)款繳付,在以下情況下,議會須全數退回該筆費用 —— (a) 該項申請,是在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提出的;及

(b) 該筆費用,是為某次評核而繳付,而該人已通過該次評核。

第1條

就本條例所提述的評核而言,就根據本條例須就每次評核繳付的費用為$50。

第2條
第a條

該項申請,是在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提出的;及

第b條

該筆費用,是為某次評核而繳付,而該人已通過該次評核。

第4條寬免費用
第9條寬免註冊申請的費用

(1) 如 —— (a) 某人同時提出兩項或多於兩項的註冊申請;而

(b) 就每一項申請而言已有根據、或訂明的費用,

(2) 除下述費用外,須就每項申請繳付的費用現予寬免 —— (a) (凡如此就每項申請訂明的費用的款額均相同)註冊主任所指明的須就任何一項申請繳付的費用;

(b)

第1條
第a條

某人同時提出兩項或多於兩項的註冊申請;而

第b條

就每一項申請而言已有根據、或訂明的費用,

第2條
第a條

(凡如此就每項申請訂明的費用的款額均相同)註冊主任所指明的須就任何一項申請繳付的費用;

第b條
第i條

在須就有如此訂明的費用的所有上述申請繳付的費用中,屬較低或最低款額的費用;或

第ii條

(如有兩項或多於兩項屬最低款額的申請)註冊主任所指明的須就上述任何一項屬最低款額的申請而繳付的費用。

69 條

引用此法例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83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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