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
該工地的總承建商;或
如該工地沒有總承建商,任何掌管或主管該工地的人;
拯救人命;
防止人身傷害;
防止財產受損;
防止公共運輸系統或公用事業設施服務出現嚴重的中斷或被嚴重地干擾;
(1)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緊急工作 —— (a) 緊急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b) 緊急工作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72小時內在建造工地進行。
(2) 在進行緊急工作涉及規定技能的範圍內 —— (a) 該緊急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緊急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緊急工作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72小時內在建造工地進行。
該緊急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親自進行該緊急工作的人的聘用人;
有關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
(1) 如指明的任何緊急工作是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48小時內在建造工地進行,則該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該期間內,通知議會該緊急工作展開的時間。
(2) 有關通知須以指明格式作出。
(3) 如在建造工地有指明的緊急工作進行,則該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96小時內,向議會提交有關緊急工作的紀錄。
(4) 有關紀錄須以指明格式提交。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如指明的任何緊急工作是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48小時內在建造工地進行,則該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該期間內,通知議會該緊急工作展開的時間。
有關通知須以指明格式作出。
如在建造工地有指明的緊急工作進行,則該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96小時內,向議會提交有關緊急工作的紀錄。
有關紀錄須以指明格式提交。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1) 第(2)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並屬第2欄中所描述的任何建造工作 —— (a)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b) 建造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c)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符合所有於第3欄中在與該項描述相對之處列明的規定()。
(2) 在建造工作符合所有適用規定的期間,如進行該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則在該範圍內 —— (a) 該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3) 第(4)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並屬第2欄中所描述的任何建造工作 —— (a)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b) 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及
(c)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並不符合所有適用規定。
(4) 如在任何期間建造工作任何未完成的部分符合所有適用規定,而進行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則在該段期間及所涉及規定技能的範圍內 —— (a) 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建造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符合所有於第3欄中在與該項描述相對之處列明的規定()。
該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親自進行該建造工作的人的聘用人;
有關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及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並不符合所有適用規定。
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親自進行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的人的聘用人;
有關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
(1) 第(2)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建造工作 —— (a)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b) 建造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c)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符合所有於第3欄中在與該工種分項相對之處列明的規定()。
(2) 在建造工作符合所有適用規定的期間,如進行該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則在該範圍內 —— (a) 該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3) 第(4)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建造工作 —— (a)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b) 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及
(c)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並不符合所有適用規定。
(4) 如在任何期間建造工作任何未完成的部分符合所有適用規定,而進行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則在該段期間及所涉及規定技能的範圍內 —— (a) 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引用此法例
《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83C(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