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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

章號
Cap. 583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4
第shortTitle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2條緊急建造工作的豁免
第3條的釋義
第a條

該工地的總承建商;或

第b條

如該工地沒有總承建商,任何掌管或主管該工地的人;

第a條

拯救人命;

第b條

防止人身傷害;

第c條

防止財產受損;

第d條

防止公共運輸系統或公用事業設施服務出現嚴重的中斷或被嚴重地干擾;

第4條緊急工作的豁免

(1)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緊急工作 —— (a) 緊急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b) 緊急工作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72小時內在建造工地進行。

(2) 在進行緊急工作涉及規定技能的範圍內 —— (a) 該緊急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第1條
第a條

緊急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第b條

緊急工作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72小時內在建造工地進行。

第2條
第a條

該緊急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第b條
第1條

親自進行該緊急工作的人的聘用人;

第2條

有關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

第5條通知及提交紀錄的責任

(1) 如指明的任何緊急工作是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48小時內在建造工地進行,則該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該期間內,通知議會該緊急工作展開的時間。

(2) 有關通知須以指明格式作出。

(3) 如在建造工地有指明的緊急工作進行,則該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96小時內,向議會提交有關緊急工作的紀錄。

(4) 有關紀錄須以指明格式提交。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如指明的任何緊急工作是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48小時內在建造工地進行,則該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該期間內,通知議會該緊急工作展開的時間。

第2條

有關通知須以指明格式作出。

第3條

如在建造工地有指明的緊急工作進行,則該建造工地的主管須在緊接關鍵時間後的96小時內,向議會提交有關緊急工作的紀錄。

第4條

有關紀錄須以指明格式提交。

第5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3條小規模建造工作的豁免
第6條指明小規模建造工作的豁免

(1) 第(2)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並屬第2欄中所描述的任何建造工作 —— (a)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b) 建造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c)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符合所有於第3欄中在與該項描述相對之處列明的規定()。

(2) 在建造工作符合所有適用規定的期間,如進行該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則在該範圍內 —— (a) 該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3) 第(4)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並屬第2欄中所描述的任何建造工作 —— (a)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b) 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及

(c)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並不符合所有適用規定。

(4) 如在任何期間建造工作任何未完成的部分符合所有適用規定,而進行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則在該段期間及所涉及規定技能的範圍內 —— (a) 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第1條
第a條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第b條

建造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第c條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符合所有於第3欄中在與該項描述相對之處列明的規定()。

第2條
第a條

該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第b條
第1條

親自進行該建造工作的人的聘用人;

第2條

有關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

第3條
第a條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第b條

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及

第c條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並不符合所有適用規定。

第4條
第a條

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第b條
第1條

親自進行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的人的聘用人;

第2條

有關建造工地的總承建商。

第7條涉及若干指定工種分項的小規模建造工作的豁免

(1) 第(2)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建造工作 —— (a)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b) 建造工作涉及第2欄所指明的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規定技能();及

(c)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符合所有於第3欄中在與該工種分項相對之處列明的規定()。

(2) 在建造工作符合所有適用規定的期間,如進行該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則在該範圍內 —— (a) 該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3) 第(4)款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建造工作 —— (a)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b) 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及

(c) 當建造工作展開時,該建造工作並不符合所有適用規定。

(4) 如在任何期間建造工作任何未完成的部分符合所有適用規定,而進行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涉及規定技能,則在該段期間及所涉及規定技能的範圍內 —— (a) 該未完成部分的建造工作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及規限;及

(b)

第1條
第a條

建造工作是在建造工地進行;

104 條

引用此法例

《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83C(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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