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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噴砂打磨)特別規例

章號
Cap. 59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工廠及工業經營(噴砂打磨)特別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在噴砂工序中使用砂粒或游離硅石作為磨料的限制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工業經營中使用砂粒或含有游離硅石的其他物料作為噴砂工序中的磨料。

(2) 如勞工處處長或獲他以書面授權的人員信納,在個別情況中有需要在任何工業經營中使用砂粒或含有游離硅石的其他物料作為噴砂工序(附帶於或附加於金屬鑄件製造的工序除外)中的磨料,則可藉證明書(該證明書他可酌情決定隨時撤銷)准許在該噴砂工序中使用砂粒或含有游離硅石的其他物料,但須受下述條件規限 —— (a) 須提供及保持有防護頭盔以供每個受僱在該噴砂工序中工作的人使用;該頭盔須屬勞工處處長或獲他以書面授權的人員以書面批准的類型,其設計是用以圍着該人的頭部、面部及頸部,而當受僱進行該噴砂工序時,各人均須配戴供其使用的防護頭盔;及

(b) 每個受僱在該噴砂工序中工作的人在受僱進行該工作時,須獲供應來自遠離該工序之處的清潔新鮮空氣,每分鐘不少於170升,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而使用砂粒或含有游離硅石的其他物料作為噴砂工序中的磨料,即屬犯罪。

(4) 任何人被裁定犯第(3)款所訂罪行 —— (a) 如本身是東主——可處第6級罰款;或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可處第5級罰款。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工業經營中使用砂粒或含有游離硅石的其他物料作為噴砂工序中的磨料。

第2條
第a條

須提供及保持有防護頭盔以供每個受僱在該噴砂工序中工作的人使用;該頭盔須屬勞工處處長或獲他以書面授權的人員以書面批准的類型,其設計是用以圍着該人的頭部、面部及頸部,而當受僱進行該噴砂工序時,各人均須配戴供其使用的防護頭盔;及

第b條

每個受僱在該噴砂工序中工作的人在受僱進行該工作時,須獲供應來自遠離該工序之處的清潔新鮮空氣,每分鐘不少於170升,

第3條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而使用砂粒或含有游離硅石的其他物料作為噴砂工序中的磨料,即屬犯罪。

第4條
第a條

如本身是東主——可處第6級罰款;或

第b條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可處第5級罰款。

11 條

引用此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噴砂打磨)特別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C(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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