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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乾電池)規例

章號
Cap. 59P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8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工廠及工業經營(乾電池)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適用範圍

本規例適用於製造乾電池的每間工廠。

第4條貯存

二氧化錳、氯化銨及黑煙末,須貯存在一個不作任何其他用途的房間內。

第5條混調室

二氧化錳須在一個不作任何其他用途的房間內混合、研磨及過篩。

第6條電池心型壓室

電池心須在一個不作任何其他用途的房間內以模定型及壓製。

第7條塵埃

(1) 在乾電池製造工序的任何階段中,如含有二氧化錳的塵埃相當可能進入任何房間的大氣之中,則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包括將排氣通風設施設於盡可能接近塵埃進入房間空氣處,以防止該等塵埃散布滿該房間的大氣之中。

(2) 二氧化錳的混合、研磨及過篩,須在能有效防止含二氧化錳的塵埃逸出的不透氣混合器或其他裝置內進行。

(3) 用以貯存或輸送二氧化錳的容器,須裝有能有效防止含二氧化錳的塵埃逸出的蓋子。

第1條

在乾電池製造工序的任何階段中,如含有二氧化錳的塵埃相當可能進入任何房間的大氣之中,則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包括將排氣通風設施設於盡可能接近塵埃進入房間空氣處,以防止該等塵埃散布滿該房間的大氣之中。

第2條

二氧化錳的混合、研磨及過篩,須在能有效防止含二氧化錳的塵埃逸出的不透氣混合器或其他裝置內進行。

第3條

用以貯存或輸送二氧化錳的容器,須裝有能有效防止含二氧化錳的塵埃逸出的蓋子。

第8條通風設施

每個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內,均須安裝及保持足以將室內空氣最少每小時更換5次的機械通風設施,而在該等房間使用時,該等通風設施須於所有時間均在操作。

第9條牆壁及樓面

(1)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的樓面,須鋪瓷磚或鋪上平滑的不滲水物料,均勻地向排水口傾斜。

(2)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的牆壁,須鋪瓷磚或鋪上平滑的不滲水物料,鋪至高出樓面不少於2米處,餘下的牆壁表面若非如此鋪至天花板,則須髹以淺色可洗漆油。

(3)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的牆壁及樓面,須保持有效減少塵埃積聚在牆壁表面及樓面表面的狀況,並須以如此方式保持。

第1條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的樓面,須鋪瓷磚或鋪上平滑的不滲水物料,均勻地向排水口傾斜。

第2條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的牆壁,須鋪瓷磚或鋪上平滑的不滲水物料,鋪至高出樓面不少於2米處,餘下的牆壁表面若非如此鋪至天花板,則須髹以淺色可洗漆油。

第3條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的牆壁及樓面,須保持有效減少塵埃積聚在牆壁表面及樓面表面的狀況,並須以如此方式保持。

第10條清潔

(1)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內的樓面、牆壁、天花板、器具、設備、裝配及家具,須保持合理的清潔狀況,並且表面不積聚塵埃。

(2)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的樓面,須以清洗方式徹底清潔最少每星期一次。

第1條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內的樓面、牆壁、天花板、器具、設備、裝配及家具,須保持合理的清潔狀況,並且表面不積聚塵埃。

第2條

混調室及電池心型壓室的樓面,須以清洗方式徹底清潔最少每星期一次。

第11條禁止攜進食物

任何人均不得將食物或飲品攜進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

第12條禁止吸煙

任何人均不得在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內吸煙。

第13條禁止睡眠

(1) 任何人均不得將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用作睡房。

(2) 任何人於晚間均不得留在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內,但在其內工作則除外。

第1條

任何人均不得將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用作睡房。

第2條

任何人於晚間均不得留在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內,但在其內工作則除外。

第14條防護衣物

(1) 在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工作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因工作而相當可能接觸二氧化錳的人,均須獲工廠的東主供應不少於2套的防護衣物,衣物質料必須適合防止受二氧化錳沾染。

(2) 該等防護衣物須包括 —— (a) 用以罩着頭髮的帽子;

(b) 用以罩着口鼻的面罩;

(c) 用以罩着手及腕的手套;

(d) 用以罩着四肢及身軀的工裝褲或其他適合的衣服。

(3) 任何人除非穿上及適當地使用供給他的防護衣物,否則不得在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內工作,亦不得做涉及二氧化錳的工作。

(4) 任何獲工廠東主供應該等防護衣物的人,不得將該等衣物的任何一件移離工廠。

(5) 工廠東主須安排將該等防護衣物清洗乾淨,最少每星期兩次,並不得向獲供應該等衣物的人收取清洗費用。

第1條

在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工作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因工作而相當可能接觸二氧化錳的人,均須獲工廠的東主供應不少於2套的防護衣物,衣物質料必須適合防止受二氧化錳沾染。

第2條
第a條

用以罩着頭髮的帽子;

第b條

用以罩着口鼻的面罩;

第c條

用以罩着手及腕的手套;

第d條

用以罩着四肢及身軀的工裝褲或其他適合的衣服。

第3條

任何人除非穿上及適當地使用供給他的防護衣物,否則不得在混調室或電池心型壓室內工作,亦不得做涉及二氧化錳的工作。

第4條

任何獲工廠東主供應該等防護衣物的人,不得將該等衣物的任何一件移離工廠。

第5條

工廠東主須安排將該等防護衣物清洗乾淨,最少每星期兩次,並不得向獲供應該等衣物的人收取清洗費用。

第15條防護衣物有鎖格櫃

(1) 每個按照獲供應防護衣物的人,須獲工廠東主提供2個有鎖格櫃,或一個內有2個分格的有鎖格櫃。

(2) 其中一個有鎖格櫃,或在只獲提供一個有鎖格櫃的情況下則其中一個分格,須完全及專用作貯存獲提供該有鎖格櫃的人的防護衣物。

第1條

每個按照獲供應防護衣物的人,須獲工廠東主提供2個有鎖格櫃,或一個內有2個分格的有鎖格櫃。

第2條

其中一個有鎖格櫃,或在只獲提供一個有鎖格櫃的情況下則其中一個分格,須完全及專用作貯存獲提供該有鎖格櫃的人的防護衣物。

第16條清洗設施

(1) 工廠東主須在方便的位置設置有更衣地方的清洗間,以供按照獲供應防護衣物的人使用。

(2) 該等清洗間須配備 —— (a) 冷熱水花灑,按每10個獲提供防護衣物的人有1個花灑的比例配備;或

(b) 冷熱水洗手盆,按每6個獲提供防護衣物的人有1個洗手盆的比例配備。

(3) 清洗間須按性別分別設置。

(4) 任何清洗間,均不得用以進行乾電池的任何製造工作,亦不得用以貯存乾電池。

(5) 清洗間的固定附着物及內部須以清洗方式徹底清潔最少每星期兩次。

第1條

工廠東主須在方便的位置設置有更衣地方的清洗間,以供按照獲供應防護衣物的人使用。

第2條
第a條

冷熱水花灑,按每10個獲提供防護衣物的人有1個花灑的比例配備;或

第b條

冷熱水洗手盆,按每6個獲提供防護衣物的人有1個洗手盆的比例配備。

第3條

清洗間須按性別分別設置。

第4條

任何清洗間,均不得用以進行乾電池的任何製造工作,亦不得用以貯存乾電池。

第5條

清洗間的固定附着物及內部須以清洗方式徹底清潔最少每星期兩次。

第17條告示
第a條

不少於2份告示,白底紅字,字體最少100毫米高,清楚標明中文“不准吸煙”及英文“NO SMOKING”;及

第b條

不少於2份格式由處長批准的中英文告示,載明二氧化錳的毒性及用於製造乾電池時須採取的預防措施的資料。

第18條責任

(1) 任何從事乾電池製造的人,不得故意不當地使用或干擾任何設施或設備。

(2) 任何從事乾電池製造的人,如知道工廠內任何設施或設備有任何故障或欠妥之處,須隨即報告東主。

(3) 東主不得命令、指示、授權、准許或容受任何人違反本規例。

第1條

任何從事乾電池製造的人,不得故意不當地使用或干擾任何設施或設備。

第2條

任何從事乾電池製造的人,如知道工廠內任何設施或設備有任何故障或欠妥之處,須隨即報告東主。

58 條

引用此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乾電池)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P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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