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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章號
Cap. 59Q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8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第2條釋義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應呈報工場內的機械或工業裝置。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操作循環不涉及原動機的使用並只完全依賴人力的機械或工業裝置;

(b) 輕便型而設計為以人力攜帶並手持操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及

(c) 某些機械及工業裝置,而該機械及工業裝置的部件及描述列於的A欄內,而B欄中與其相對處列出對其適用的規例條文者。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應呈報工場內的機械或工業裝置。

第2條
第a條

操作循環不涉及原動機的使用並只完全依賴人力的機械或工業裝置;

第b條

輕便型而設計為以人力攜帶並手持操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及

第c條

某些機械及工業裝置,而該機械及工業裝置的部件及描述列於的A欄內,而B欄中與其相對處列出對其適用的規例條文者。

第4條危險部件的防護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危險部件須按照的規定並按該條所訂定的方式加以有效防護。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任何危險部件如因 —— (a) 其位置;

(b) 其構造;或

(c) 所進行工作的性質,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危險部件須按照的規定並按該條所訂定的方式加以有效防護。

第2條
第a條

其位置;

第b條

其構造;或

第c條

所進行工作的性質,

第5條防護方法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危險部件的有效防護,須以下述任何一種方法或其任何組合達成 —— (a) 採用固定式護罩;

(b) 採用互鎖式護罩;

(c) 採用自動式護罩;

(d) 採用觸覺式護罩;

(e) 採用雙手控制裝置。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依據第(1)款使用的每一護罩或裝置,均須 —— (a) 構造堅固;

(b) 保持有效狀況;及

(c) 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保持適當位置。

(3) 儘管第(1)及(2)款另有規定,當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可為進行檢驗(該項檢驗只是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方能進行者)或為進行檢驗所顯示須立即進行的潤滑或調校工作(該項潤滑或調校工作只是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方能進行者)而將護罩或裝置移去或弄至不能操作,讓危險部件作必需的暴露。

(4) 依據第(3)款移去或被弄至不能操作的護罩或裝置,在其如此移去或被弄至不能操作的目的完成後,須立即恢復原位或恢復操作。

第1條
第a條

採用固定式護罩;

第b條

採用互鎖式護罩;

第c條

採用自動式護罩;

第d條

採用觸覺式護罩;

第e條

採用雙手控制裝置。

第2條
第a條

構造堅固;

第b條

保持有效狀況;及

第c條

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保持適當位置。

第3條

儘管第(1)及(2)款另有規定,當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可為進行檢驗(該項檢驗只是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方能進行者)或為進行檢驗所顯示須立即進行的潤滑或調校工作(該項潤滑或調校工作只是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方能進行者)而將護罩或裝置移去或弄至不能操作,讓危險部件作必需的暴露。

第4條

依據第(3)款移去或被弄至不能操作的護罩或裝置,在其如此移去或被弄至不能操作的目的完成後,須立即恢復原位或恢復操作。

第6條固定式護罩可設孔口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固定式護罩可設有孔口,以供物料放入及抽離機械或工業裝置。

(2) 固定式護罩的孔口 —— (a) 在固定式護罩是與自動給料裝置或重力給料系統連同使用的情況下,須顧及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操作情況,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細小;

(b) 在每一其他情況下,須符合所列列表內的規定,使固定式護罩與任何危險部件之間的距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小於B欄中與A欄所列孔口大小相對處所列的距離。

第1條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固定式護罩可設有孔口,以供物料放入及抽離機械或工業裝置。

第2條
第a條

在固定式護罩是與自動給料裝置或重力給料系統連同使用的情況下,須顧及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操作情況,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細小;

第b條

在每一其他情況下,須符合所列列表內的規定,使固定式護罩與任何危險部件之間的距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小於B欄中與A欄所列孔口大小相對處所列的距離。

第7條青年使用機器

任何青年均不得使用或操作所指明的任何機器,但如他已就使用該機器所會產生的危險以及須採取的預防措施獲得全面指導,並已獲訓練,使他熟練使用及操作該機器,或他是在對使用及操作該機器有認識及經驗的人監督下使用或操作該機器,則屬例外。

第8條開機與停機裝置

機械或工業裝置須配備有效的開機與停機裝置,該裝置的控制器的設計及構造,須適當地顧及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安全操作,而該操控須置於隨時方便操作之處。

第9條按鈕式操控須有緊急停機裝置

由2部或多於2部電動機推動並有獨立按鈕式操控的機械或工業裝置,須配備一個或多於一個能使機械或工業裝置立即停機的全面停機裝置,此外,如停機裝置多於一個,則該等裝置須分布於使它們能有效及方便操作的位置。

第10條工料桿

工料桿的任何部分,如伸展超越車床頭,則除非其位置對於在應呈報工場內的每個人,均如已加以有效防護般安全,否則,須按所訂明的方式加以有效防護。

第11條傳動帶及滑輪

(1) 機械或工業裝置如非直接由個別電動機或其他原動機推動,而是通過傳動帶、滑輪及傳動軸或副傳動軸系統推動,則須配備 —— (a) 離合器;

(b) 游滑輪;或

(c) 操作員可隨時觸及用以將機械或工業裝置有效開動及停止的其他足夠裝置。

(2) 傳動帶不得擱於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旋轉軸上,亦不得在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旋轉軸上轉動。

(3) 為使傳動帶在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固定輪及游滑輪之間往來移動,須設置適當的撥動裝置,而撥動裝置的構造、位置及維修,須在傳動帶於游滑輪上運行時,能防止傳動帶滑回或移至固定輪。

(4) 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用以操作離合器的腳踏,須加以有效防護,以防無意間或意外地撥動而啟動離合器。

第1條
第a條

離合器;

第b條

游滑輪;或

第c條

操作員可隨時觸及用以將機械或工業裝置有效開動及停止的其他足夠裝置。

第2條

傳動帶不得擱於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旋轉軸上,亦不得在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旋轉軸上轉動。

第3條

為使傳動帶在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固定輪及游滑輪之間往來移動,須設置適當的撥動裝置,而撥動裝置的構造、位置及維修,須在傳動帶於游滑輪上運行時,能防止傳動帶滑回或移至固定輪。

第4條

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用以操作離合器的腳踏,須加以有效防護,以防無意間或意外地撥動而啟動離合器。

第12條東主、僱員及其他人的責任

(1) 東主、僱員或其他人均不得無合理因由故意將依據本規例設置的任何護罩或裝置移去、弄至不能操作、不當地使用、損壞或干擾。

(2) 每個僱員均須充分及適當地使用依據本規例設置的護罩或裝置。

(3) 每個僱員如遇依據本規例設置的護罩或裝置有任何故障或欠妥之處,均須隨即報告東主。

第1條

東主、僱員或其他人均不得無合理因由故意將依據本規例設置的任何護罩或裝置移去、弄至不能操作、不當地使用、損壞或干擾。

第2條

每個僱員均須充分及適當地使用依據本規例設置的護罩或裝置。

第3條

每個僱員如遇依據本規例設置的護罩或裝置有任何故障或欠妥之處,均須隨即報告東主。

第13條罪行

(1) 凡 —— (a) 、、、、、、、(2)或(3)或條就某應呈報工場遭違反,該應呈報工場的東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或

(b) 就某應呈報工場遭違反,該應呈報工場的東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2) 任何僱員或東主以外的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3) 任何僱員違反或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1條
88 條

引用此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Q(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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