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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

章號
Cap. 59W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39
第1條導言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

第2條釋義
第a條

因其資歷、技術知識、所受訓練或實際經驗而能夠以足以避免發生電力危險的方式執行任何指派職責或工作;及

第b條

由獲授權人為、或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施行而以書面指定;

第a條

東主;或

第b條

當其時與東主訂有合約的電業承辦商;或

第c條

由東主或電業承辦商(視屬何情況而定)為、或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施行而以書面指定的人;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內有發電、電力變壓、電力分配或電力使用的工業經營。

(2) 本規例對於為下列目的而進行電力或任何種類動力的生產、變壓及輸送的工業經營均不適用 —— (a) 為按照《電力條例》()而供應電力;

(b) 為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的授權而驅動用於鐵路交通的鐵路機車、列車、鐵路車輛及容器;

(c) 為根據《電車條例》()的授權而驅動在電車軌道上的電車廂或卡車;

(d) 為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的授權而拖拉或推動在纜車軌道上的車廂、纜車廂或卡車;或

(e) 為根據《香港鐵路條例》()的授權而使在鐵路上的機車、列車、車廂、車卡或任何其他運輸工具行走。

(3) 工業經營中的電力儀器,如其電壓不超逾特低壓,則下列各條對其不適用 —— (a) ,該條為關於導體的絕緣及保護者;

(b) ,該條為關於開關掣、斷路器、熔斷開關掣及隔離連桿的構造者;

(c) ,該條為關於將來自系統各部分的電壓隔離者;

(d) ,該條為關於有一個導體接地的單極開關掣的使用者;

(e) ,該條為關於在特別情況下須有隔離電壓裝置者;

(f) ,該條為關於開關盤上明露導體的圍封者;

(g) ,該條為關於開關盤儀器位置者;

(h) ,該條為關於防止金屬帶電應採取的預防措施者;

(i) ,該條為關於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應採取的預防措施者;

(j) ,該條為關於固定絕緣架、絕緣屏的設置、供應及使用者;

(k) ,該條為關於輕便型絕緣架、絕緣屏,絕緣靴及絕緣手套的設置、供應及使用者;

(l) ,該條為關於為儀器提供工作空間及進出途徑者;

(m) ,該條為關於儀器的照明者;

(n) ,該條為關於由獲授權人或合資格的人進行須具備技術知識或實際經驗的工作者;

(o) ,該條為關於展示對受電擊者的標準治療方法的告示者;

(p) ,該條為關於變壓站的構造者;及

(q) ,該條為關於變壓站的控制及限制進入者。

第1條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內有發電、電力變壓、電力分配或電力使用的工業經營。

第2條
第a條

為按照《電力條例》()而供應電力;

第b條

為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的授權而驅動用於鐵路交通的鐵路機車、列車、鐵路車輛及容器;

第c條

為根據《電車條例》()的授權而驅動在電車軌道上的電車廂或卡車;

第d條

為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的授權而拖拉或推動在纜車軌道上的車廂、纜車廂或卡車;或

第e條

為根據《香港鐵路條例》()的授權而使在鐵路上的機車、列車、車廂、車卡或任何其他運輸工具行走。

第3條
第a條

,該條為關於導體的絕緣及保護者;

第b條

,該條為關於開關掣、斷路器、熔斷開關掣及隔離連桿的構造者;

第c條

,該條為關於將來自系統各部分的電壓隔離者;

第d條

,該條為關於有一個導體接地的單極開關掣的使用者;

第e條

,該條為關於在特別情況下須有隔離電壓裝置者;

第f條

,該條為關於開關盤上明露導體的圍封者;

第g條

,該條為關於開關盤儀器位置者;

第h條

,該條為關於防止金屬帶電應採取的預防措施者;

第i條

,該條為關於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應採取的預防措施者;

第j條

,該條為關於固定絕緣架、絕緣屏的設置、供應及使用者;

第k條

,該條為關於輕便型絕緣架、絕緣屏,絕緣靴及絕緣手套的設置、供應及使用者;

第l條

,該條為關於為儀器提供工作空間及進出途徑者;

第m條

,該條為關於儀器的照明者;

第n條

,該條為關於由獲授權人或合資格的人進行須具備技術知識或實際經驗的工作者;

第o條

,該條為關於展示對受電擊者的標準治療方法的告示者;

第p條

,該條為關於變壓站的構造者;及

第q條

,該條為關於變壓站的控制及限制進入者。

第4條處長修改規定

(1) 凡處長信納在任何個別情況中,嚴格遵從本規例的全部或任何條文,對於防止電力危險並非必需的,且他信納可循其他途徑得到免生電力危險的合理保障,或信納電力危險不會增加,則他可藉親自簽署的證明書修改任何該等規定。

(2) 處長在作出該等修改時,須指明任何他認為為確保免生電力危險的合理保障而需要的特別工作或規定。

(3) 處長如信納電力危險確曾因上述修改而過度增加,則可藉親自簽署的證明書撤銷任何修改。

第1條

凡處長信納在任何個別情況中,嚴格遵從本規例的全部或任何條文,對於防止電力危險並非必需的,且他信納可循其他途徑得到免生電力危險的合理保障,或信納電力危險不會增加,則他可藉親自簽署的證明書修改任何該等規定。

第2條

處長在作出該等修改時,須指明任何他認為為確保免生電力危險的合理保障而需要的特別工作或規定。

第3條

處長如信納電力危險確曾因上述修改而過度增加,則可藉親自簽署的證明書撤銷任何修改。

第2條一般安全規定
第5條儀器的構造及使用

(1) 所有儀器及導體,其大小及電量均須足夠應付其所承擔之工作,以及須足夠應付使用電能供應的目的,而其構造、安裝、所予保護及維修,均可防止發生電力危險。

(2) 儀器的所有帶電部分,均須藉儀器的設計及構造,或藉其安裝方式加以保護,以免被人意外觸及。

第1條

所有儀器及導體,其大小及電量均須足夠應付其所承擔之工作,以及須足夠應付使用電能供應的目的,而其構造、安裝、所予保護及維修,均可防止發生電力危險。

第2條

儀器的所有帶電部分,均須藉儀器的設計及構造,或藉其安裝方式加以保護,以免被人意外觸及。

第6條導體的絕緣及保護

所有帶電導體,包括該等組成儀器一部分的帶電導體,均須予以絕緣以及在有需要時進一步加以有效保護,或適當地放置與加以防護,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防止發生電力危險。

第3條開關掣、導體及電動機
第7條開關掣、斷路器等的構造
第a條

其構造、位置及所獲保護,均可防止發生電力危險;

第b條

均須精確地構造及調校,以達到與保持有效的接連;

第c條

均須設有手掣或其他適當的操作裝置,該手掣或操作裝置須與系統絕緣,並經適當安排,使操作的人相當不可能會意外觸及帶電的金屬;

第d條

其構造及安裝方式,須使它們在處於“關閉”位置時,不能意外地觸及帶電的金屬;

第e條

其構造及安裝方式,須使它們在獲適當謹慎處理的情況下,不能處於局部觸及帶電金屬的狀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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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9W(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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