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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一般)(採用語文)規則
(1) 法官可為在其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獲公正而迅速地處理,而在該法律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中,按他認為適當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
(2) 法官根據第(1)款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3) 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中的一方,或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中的證人 —— (a) 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及
(b) 可用任何語文向法院陳詞或作供。
(4) 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中的法律代表,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
(5) 供法院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的文件,可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製備。
(6) 任何一方所提交的將送達另一方或另一人的文件,可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
(7) 凡任何一方不諳熟一種法定語文,而另一方將一份採用該種語文的文件送達予他,他可在送達之日後3天內,以書面要求該另一方提供該文件的另一種法定語文譯本,而收到該要求的一方,須在收到要求之日後3天內以書面表示他會否提供該譯本。
(8) 同意提供譯本的一方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供譯本。
(9) 凡一方所提出的要求被拒絶,他可向法院申請命令,飭令送達有關文件的一方向提出該申請的一方提供該文件的譯本,法院如信納該要求是合理的,可命令送達文件的一方提供該文件的譯本。法院並可進一步命令在申請人收到譯本前,遵守規定在某特定期間內採取任何步驟的規則或命令的限期不得起計。
(10) 如有書面要求根據第(7)款送達,凡任何規則或命令規定在某特定期間內採取任何步驟,則遵守該規則或命令的限期 —— (a) 只在收到拒絶提供譯本後起計;
(b) 只在收到譯本後起計;或
(c) 由法院根據第(9)款所命令的時間起計。
(11) 向法院申請發出採用某種語文的命令的一方,須提交須作出的命令的文本,該文本須採用該種語文,而如法院指示需要有或適宜有採用另一種法定語文的版本,該方並須提供該命令的該另一種法定語文的經核證譯本。
(12) 除非法院另作指示,否則根據本條提供譯本的費用及附帶費用,屬在法律程序中產生的訟費。
(13) 法律程序的正式紀錄,須以聆訊該程序的法官所指示的一種或兩種法定語文備存。
(14) 為上訴的目的而準備的法律程序謄本,須以審理該宗上訴的法院所指示的一種法定語文製備。
法官可為在其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獲公正而迅速地處理,而在該法律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中,按他認為適當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
法官根據第(1)款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及
可用任何語文向法院陳詞或作供。
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中的法律代表,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
供法院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的文件,可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製備。
任何一方所提交的將送達另一方或另一人的文件,可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
凡任何一方不諳熟一種法定語文,而另一方將一份採用該種語文的文件送達予他,他可在送達之日後3天內,以書面要求該另一方提供該文件的另一種法定語文譯本,而收到該要求的一方,須在收到要求之日後3天內以書面表示他會否提供該譯本。
同意提供譯本的一方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供譯本。
凡一方所提出的要求被拒絶,他可向法院申請命令,飭令送達有關文件的一方向提出該申請的一方提供該文件的譯本,法院如信納該要求是合理的,可命令送達文件的一方提供該文件的譯本。法院並可進一步命令在申請人收到譯本前,遵守規定在某特定期間內採取任何步驟的規則或命令的限期不得起計。
只在收到拒絶提供譯本後起計;
只在收到譯本後起計;或
由法院根據第(9)款所命令的時間起計。
向法院申請發出採用某種語文的命令的一方,須提交須作出的命令的文本,該文本須採用該種語文,而如法院指示需要有或適宜有採用另一種法定語文的版本,該方並須提供該命令的該另一種法定語文的經核證譯本。
除非法院另作指示,否則根據本條提供譯本的費用及附帶費用,屬在法律程序中產生的訟費。
法律程序的正式紀錄,須以聆訊該程序的法官所指示的一種或兩種法定語文備存。
為上訴的目的而準備的法律程序謄本,須以審理該宗上訴的法院所指示的一種法定語文製備。
引用此法例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一般)(採用語文)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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