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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

章號
Cap. 60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90
第a條

就因船舶排放或逸漏燃油造成污染而引致的損害,或就該等損害的威脅,作出補償;

第b條

船東的法律責任,以及關於該等法律責任的強制保險;及

第c條

相應、附帶或相關事宜。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

(2) 就本部而言,如超過一宗排放或逸漏,是由同一事件所引致的,或是由同一肇因的一系列事件所引致的,則 —— (a) 該等排放或逸漏,須一併視為單一宗排放或逸漏;及

(b) 在任何該等排放或逸漏發生之後採取的措施,須視為在該單一宗排放或逸漏發生之後採取。

(3) 就本部而言,如任何有關的污染威脅,是由同一肇因的一系列事件所組成的事故所引致的,在任何該等事件發生之後採取的措施,須視為在該事故發生之後採取。

(4) 在本部中,凡提述任何船舶排放或逸漏任何燃油,即提述該船舶排放或逸漏任何燃油,而不論該宗排放或逸漏是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發生的。

(5) 在本部及中,凡提述某船舶的船東 —— (a)

(b)

(6) 就而言,如某船舶的總噸位並非整數,則須捨去小數。

(7) 在本條例中 —— (a)

(b)

(c) 就或(ii)段所述的由政府擁有的船舶而言,在的定義中,提述有關國家發出的證書,即提述由擁有該船舶的政府發出的證書。

第1條
第a條

就申請由處長發出的保險證書而言,指根據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費用;及

第b條

就申請由獲授權人發出的保險證書而言,指該人根據釐定的費用;

第a條

某地方的領海;及

第b條

某地方按照國際法設立的專屬經濟區,如沒有該專屬經濟區,則包括按照國際法釐定,在該地方領海以外但毗鄰其領海的範圍,該範圍伸展至不多於從量度該地方領海寬度的基線起計的200海里;

第a條
第i條

該宗排放或逸漏所引致的污染所造成的、在該船舶以外的損害;

第ii條

在該宗排放或逸漏發生之後採取的任何預防措施的費用;或

第iii條

在該宗排放或逸漏發生之後採取的任何預防措施所造成的、在該船舶以外的損害;及

第b條
第i條

在該事故發生之後採取的任何預防措施的費用;或

第ii條

在該事故發生之後採取的任何預防措施所造成的、在該船舶以外的損害;

第a條

造成某船舶排放或逸漏燃油;或

第b條

導致出現有關的污染威脅;

第a條

該船舶的空船承租人;

第b條

該船舶的管理人;

第c條

該船舶的註冊擁有人;或

第d條

任何其他屬該船舶的擁有人或營運人的人;

第a條

如該船舶由某國家擁有,並由在該國家註冊為該船舶的營運人的人營運,指該人;及

第b條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指註冊為該船舶的擁有人的人,如無人註冊為該船舶的擁有人,則指擁有該船舶的人;

第a條

如該事故造成船舶排放或逸漏燃油,指任何人為防止或盡量減少在的定義段中提述的損害而採取的任何合理措施;及

第b條

如該事故導致出現有關的污染威脅,指任何人為防止或盡量減少一旦有船舶排放或逸漏燃油便可能會引致的污染所造成的、在該船舶以外的損害而採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第a條

任何用於或擬用於操作或推進該船舶的碳化氫礦物油;或

第b條

(a)段提述的碳化氫礦物油的任何殘餘物;

第2條
第a條

該等排放或逸漏,須一併視為單一宗排放或逸漏;及

第b條

在任何該等排放或逸漏發生之後採取的措施,須視為在該單一宗排放或逸漏發生之後採取。

第3條

就本部而言,如任何有關的污染威脅,是由同一肇因的一系列事件所組成的事故所引致的,在任何該等事件發生之後採取的措施,須視為在該事故發生之後採取。

第4條

在本部中,凡提述任何船舶排放或逸漏任何燃油,即提述該船舶排放或逸漏任何燃油,而不論該宗排放或逸漏是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發生的。

第5條
第a條
第i條

即提述在引致該宗排放或逸漏的有關事件發生時該船舶的船東;或

第ii條

(如該宗排放或逸漏,是由同一肇因的一系列事件所引致的)即提述在該等事件中首宗事件發生時該船舶的船東;及

第b條
第i條

即提述在引致該威脅的有關事件發生時該船舶的船東;或

第ii條

(如該威脅的出現,是由同一肇因的一系列事件所引致的)即提述在該等事件中首宗事件發生時該船舶的船東。

第6條

就而言,如某船舶的總噸位並非整數,則須捨去小數。

第7條
第a條
第i條

由某國家的政府擁有或營運的船舶;及

第ii條

由某國家內的任何地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擁有或營運的船舶;

第b條
290 條

引用此法例

《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5(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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