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調整須支付予以下人士的薪酬及某些津貼的款額︰某些公務員及廉政公署人員,以及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而釐定或(就薪酬而言)
釐定和調整的某些其他公職人員,及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按照或參照該等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某些其他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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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調整須支付予以下人士的薪酬及某些津貼的款額︰某些公務員及廉政公署人員,以及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而釐定或(就薪酬而言)
釐定和調整的某些其他公職人員,及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按照或參照該等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某些其他公職人員。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 ——
(2)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根據規則(不論如何稱述)而調整的,而按該等規則所提述,公務員薪酬的增加,是調整首述薪酬或津貼款額所參照的唯一因素或其中一個因素,則為施行本條例,就適用的公職人員而言,該項對公務員薪酬的增加的提述須視為提述公務員薪級表的調整。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根據規則(不論如何稱述)而調整的,而按該等規則所提述,公務員薪酬的增加,是調整首述薪酬或津貼款額所參照的唯一因素或其中一個因素,則為施行本條例,就適用的公職人員而言,該項對公務員薪酬的增加的提述須視為提述公務員薪級表的調整。
(1) 如本條例調整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所得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款額,並非$5的倍數,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2) 如本條例調整(已按規定調高者)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所得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款額,少於$48,700,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48,700。
(3) 如根據調整須支付予審計署署長的薪酬,或根據調整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而所得的港元價值,並非$5的倍數,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如本條例調整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所得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款額,並非$5的倍數,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如本條例調整(已按規定調高者)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所得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款額,少於$48,700,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48,700。
如根據調整須支付予審計署署長的薪酬,或根據調整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而所得的港元價值,並非$5的倍數,則所得的港元價值,須調高至最接近的$5的倍數。
須支付予出任《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指明的司法職位的人士的薪酬或津貼;或
須支付予由行政長官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任何其他司法人員的薪酬或津貼。
(1) 在實施日期當日,每個公務員薪級表均予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2) 須按照已根據第(1)款調整的公務員薪級表支付予公務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3) 在實施日期當日,每個醫院管理局薪級表(僅在其適用於醫院管理局公務員的範圍內)均予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4) 須按照適用於某醫院管理局公務員並已根據第(3)款調整的醫院管理局薪級表支付予該公務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在實施日期當日,每個公務員薪級表均予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須按照已根據第(1)款調整的公務員薪級表支付予公務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在實施日期當日,每個醫院管理局薪級表(僅在其適用於醫院管理局公務員的範圍內)均予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須按照適用於某醫院管理局公務員並已根據第(3)款調整的醫院管理局薪級表支付予該公務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1) 在實施日期當日,廉署人員薪級表予以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2) 須按照已根據第(1)款調整的廉署人員薪級表支付予廉署人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在實施日期當日,廉署人員薪級表予以調整,方式為將該薪級表上每個薪點的港元價值,調低5.38%。
須按照已根據第(1)款調整的廉署人員薪級表支付予廉署人員的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1) 在實施日期當日,須支付予審計署署長的薪酬予以調整,方式為將該薪酬調低5.38%,而經如此調整的該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2) 儘管《審計條例》()或根據該條作出的命令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屬有效。
在實施日期當日,須支付予審計署署長的薪酬予以調整,方式為將該薪酬調低5.38%,而經如此調整的該薪酬,須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支付。
儘管《審計條例》()或根據該條作出的命令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屬有效。
(1) 本條適用於緊接在實施日期之前每月薪酬多於$48,400但不屬公務員、所涵蓋的廉署人員或審計署署長的公職人員。
(2)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釐定的,則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經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低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而釐定。
(3)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則在該薪酬可如此調整的範圍內,於在實施日期或之後對該薪酬作出首次調整的當日,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整該薪級表的調整幅度而調整,而經如此調整的該薪酬,須自該日開始之時起支付。
(4)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釐定和調整的,則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經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低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而釐定和調整。
本條適用於緊接在實施日期之前每月薪酬多於$48,400但不屬公務員、所涵蓋的廉署人員或審計署署長的公職人員。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釐定的,則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經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低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而釐定。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則在該薪酬可如此調整的範圍內,於在實施日期或之後對該薪酬作出首次調整的當日,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整該薪級表的調整幅度而調整,而經如此調整的該薪酬,須自該日開始之時起支付。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上某個薪點而釐定和調整的,則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該薪酬須按照或參照經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低的該薪點的港元價值而釐定和調整。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津貼款額,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上某個或某些薪點而釐定的,則自實施日期開始之時起,在該津貼是須為始於實施日期或之後的任何期間而支付(或是可歸因於該期間)的範圍內,該款額須按照或參照經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低的該個或該等薪點的港元價值而釐定,而所得之數中不足一港元的零數,亦作一港元計算。
(1)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津貼款額,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則在該款額可如此調整的範圍內,於在實施日期或之後對該津貼款額作出首次調整的當日,該款額須按照或參照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整該薪級表的調整幅度而調整,而所得之數中不足一港元的零數,亦作一港元計算。
(2) 在經調整的津貼是須為始於作出該調整之日或之後的任何期間而支付(或是可歸因於該期間)的範圍內,經調整的津貼須自作出該調整之日開始之時起支付。
如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津貼款額,是可直接或間接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署人員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則在該款額可如此調整的範圍內,於在實施日期或之後對該津貼款額作出首次調整的當日,該款額須按照或參照或(視情況所需而定)調整該薪級表的調整幅度而調整,而所得之數中不足一港元的零數,亦作一港元計算。
在經調整的津貼是須為始於作出該調整之日或之後的任何期間而支付(或是可歸因於該期間)的範圍內,經調整的津貼須自作出該調整之日開始之時起支付。
本條例並不禁止或影響在實施日期或之後,對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或津貼款額作出任何其他調整,亦不禁止或影響自實施日期或任何較後日期起生效的任何該等其他調整,而就審計署署長而言,包括根據《審計條例》()作出的命令。
公職人員的僱傭合約現予更改,使之對本條例就須支付予公職人員的薪酬或津貼款額作出的調整,給予明示授權。
總薪級表——34(33A)點至49點
警務人員薪級表——36點至59點
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1點至4點
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20點至39點
首長級薪級表——D1點至D8點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DL1點至DL6點
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28點至48點
醫院管理局一般職系薪級表——34點至56點
《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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