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進出口(費用)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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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費用)規例
(1) 第3欄指明的費用為關長或署長就第2欄所指明事項所收取的費用。
(2) 第1(c)、4及14項所列的費用 —— (a)
(b) 如申請或呈交是藉使用指明團體所提供的服務而提出或作出的,則以政府及該指明團體所同意的方式繳付;
(c) 如申請或呈交是使用指明系統提出或作出的,則以關長指明的方式繳付。
(2A) 第13A項所列的費用須在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交付進口通知書或出口通知書之前繳付。
(3) 署長可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就第12及13項收取按比例以月為基準計算的費用 —— (a) 有人為此目的而提出申請;及
(b) 署長信納如此收費可使該申請人就上述每一項的登記,均在署長所決定的同一日期屆滿。
(3A)
(4) 在計算須根據第(3)款繳付的費用時 —— (a) 任何少於一個月的期間須視作一整月計算;及
(b) 任何少於$0.50
的不足一元之數,無須計算;而任何不少於$0.50
的不足一元之數,則須視作一整元計算。
第3欄指明的費用為關長或署長就第2欄所指明事項所收取的費用。
以現金或經由迅通電子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名為“易辦事”的繳費系統繳付;或
以該項所顯示的金額總值的黏貼郵資印花或戳蓋郵資印花繳付,而該等印花乃於申請書或生產通知書上附貼或蓋上印戳(視屬何情況而定)者;
如申請或呈交是藉使用指明團體所提供的服務而提出或作出的,則以政府及該指明團體所同意的方式繳付;
如申請或呈交是使用指明系統提出或作出的,則以關長指明的方式繳付。
第13A項所列的費用須在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交付進口通知書或出口通知書之前繳付。
有人為此目的而提出申請;及
署長信納如此收費可使該申請人就上述每一項的登記,均在署長所決定的同一日期屆滿。
任何少於一個月的期間須視作一整月計算;及
任何少於$0.50
的不足一元之數,無須計算;而任何不少於$0.50
的不足一元之數,則須視作一整元計算。
引用此法例
《進出口(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B(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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