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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費用)規例

章號
Cap. 60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9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進出口(費用)規例》。

第2條訂明費用及付款方式

(1) 第3欄指明的費用為關長或署長就第2欄所指明事項所收取的費用。

(2) 第1(c)、4及14項所列的費用 —— (a)

(b) 如申請或呈交是藉使用指明團體所提供的服務而提出或作出的,則以政府及該指明團體所同意的方式繳付;

(c) 如申請或呈交是使用指明系統提出或作出的,則以關長指明的方式繳付。

(2A) 第13A項所列的費用須在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交付進口通知書或出口通知書之前繳付。

(3) 署長可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就第12及13項收取按比例以月為基準計算的費用 —— (a) 有人為此目的而提出申請;及

(b) 署長信納如此收費可使該申請人就上述每一項的登記,均在署長所決定的同一日期屆滿。

(3A)

(4) 在計算須根據第(3)款繳付的費用時 —— (a) 任何少於一個月的期間須視作一整月計算;及

(b) 任何少於$0.50

的不足一元之數,無須計算;而任何不少於$0.50

的不足一元之數,則須視作一整元計算。

第1條

第3欄指明的費用為關長或署長就第2欄所指明事項所收取的費用。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以現金或經由迅通電子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名為“易辦事”的繳費系統繳付;或

第ii條

以該項所顯示的金額總值的黏貼郵資印花或戳蓋郵資印花繳付,而該等印花乃於申請書或生產通知書上附貼或蓋上印戳(視屬何情況而定)者;

第b條

如申請或呈交是藉使用指明團體所提供的服務而提出或作出的,則以政府及該指明團體所同意的方式繳付;

第c條

如申請或呈交是使用指明系統提出或作出的,則以關長指明的方式繳付。

第2A條

第13A項所列的費用須在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交付進口通知書或出口通知書之前繳付。

第3條
第a條

有人為此目的而提出申請;及

第b條

署長信納如此收費可使該申請人就上述每一項的登記,均在署長所決定的同一日期屆滿。

第3A條
第4條
第a條

任何少於一個月的期間須視作一整月計算;及

第b條

任何少於$0.50

的不足一元之數,無須計算;而任何不少於$0.50

的不足一元之數,則須視作一整元計算。

第3條
第0條費用表
19 條

引用此法例

《進出口(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B(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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