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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艙單公告(Cap. 60C)

進出口艙單公告(Cap. 60C)

Cap. 60C・共 64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本公告對《保護臭氧層條例》的適用

第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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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告中 —— (a) 凡提述“進口許可證”之處,均作為提述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發出的進口許可證或進出口許可證;及 (b) 凡提述“出口許可證”之處,均作為提述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發出的出口許可證或進出口許可證。

(a)

凡提述“進口許可證”之處,均作為提述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發出的進口許可證或進出口許可證;及

(b)

凡提述“出口許可證”之處,均作為提述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發出的出口許可證或進出口許可證。

進口艙單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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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與輸入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進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2) 如屬包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3) 如屬散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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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與輸入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進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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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包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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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散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出口艙單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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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與輸出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出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2) 如屬包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每件包裝貨物的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3) 如屬散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貨物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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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與輸出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出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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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包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每件包裝貨物的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每件包裝貨物的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第3條

開新分頁 ↗

如屬散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貨物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a)

若該貨物是 ——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i)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ii)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貨物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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