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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艙單公告

章號
Cap. 60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4
第1條引稱

本公告可引稱為《進出口艙單公告》。

第1A條本公告對《保護臭氧層條例》的適用
第a條

凡提述“進口許可證”之處,均作為提述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發出的進口許可證或進出口許可證;及

第b條

凡提述“出口許可證”之處,均作為提述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發出的出口許可證或進出口許可證。

第2條進口艙單

(1) 凡與輸入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進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2) 如屬包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3) 如屬散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第1條

凡與輸入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進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第ii條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第b條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第c條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第d條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第e條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第f條

每件包裝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第g條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第h條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第i條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第j條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第k條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第3條
第a條
第i條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第ii條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第b條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第c條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第d條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第e條

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第f條

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第g條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第h條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第i條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第j條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第k條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第3條出口艙單

(1) 凡與輸出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出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2) 如屬包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每件包裝貨物的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3) 如屬散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貨物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第1條

凡與輸出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出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第ii條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第b條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第c條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第d條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第e條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每件包裝貨物的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第f條

每件包裝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第g條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第h條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第i條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第j條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第k條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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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進出口艙單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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