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可引稱為《進出口艙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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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艙單公告
凡提述“進口許可證”之處,均作為提述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發出的進口許可證或進出口許可證;及
凡提述“出口許可證”之處,均作為提述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發出的出口許可證或進出口許可證。
(1) 凡與輸入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進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2) 如屬包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3) 如屬散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凡與輸入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進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每件包裝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貨物的說明和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貨物裝上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地方;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進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抵達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1) 凡與輸出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出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2) 如屬包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b)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c)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d)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每件包裝貨物的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每件包裝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3) 如屬散裝貨物,第(1)款所提述的詳情為 —— (a)
(b) 貨物的數量(如屬適用);
(c) 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如屬適用);
(d) 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貨物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f) 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h)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i)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j)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k)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凡與輸出香港的任何貨物有關的出口艙單,須由1984年1月1日起載有第(2)及(3)款所列的貨物詳情。
由船隻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總重量及總體積;
由並非船隻的其他運輸工具運載的,則為包裝貨物的數目、說明,以及包裝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每件包裝貨物所顯示的識認標記或編號;
載於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出口許可證(如屬適用)上報稱為每件包裝貨物的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每件包裝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提單、空運提單或航空托運單上的參考編號及字母,而該等單據是就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而發給的;
表明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的清楚指示;
出口許可證編號(如屬適用);
運載的船隻、飛機或車輛的名稱和離境日期,以及該船隻、飛機或車輛的航程、航機或車輛編號;
貨櫃編號(如貨物是以貨櫃運載的)和表明該等貨櫃是否為冷藏貨櫃的清楚指示。
引用此法例
《進出口艙單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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