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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登記)規例
本規例可引稱為《進出口(登記)規例》。
按1961年12月6日於布魯塞爾就暫時讓貨品入口而協定的暫准進口證的海關公約(亦稱為*)附文內所列格式的文件,或按1990年6月26日於伊斯坦布爾協定的《暫准進口公約》**的附件A附錄1所列格式的文件;或
在《暫准進口海關公約》適用於香港的範圍內,按不時藉修訂《暫准進口海關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格式的文件,或在香港仍然屬《暫准進口公約》簽訂一方的範圍內,按上述《暫准進口公約》的任何修訂所規定的其他格式的文件;
轉運貨物;
過境貨物;
由政府或中國人民解放軍輸入或輸出的物品;
船舶補給品(包括燃料艙燃料),而該等補給品是運載該等補給品的船隻所使用或在該船隻上耗用的;
飛機補給品(包括飛行燃料),而該等補給品是運載該等補給品的飛機所使用或在該飛機上耗用的;
私人行李,包括任何證明使關長信納不是為生意或業務而輸入或輸出的物品,但不包括汽車;
任何郵包,而其內所載物件的價值是$4,000以下;
該物品只包括廣告材料,並已清楚地作出如此標明和屬於免費供應者;
該物品只包括任何產品的樣本,並已清楚地作出如此標明,且令關長信納該樣本是為該物品的廣告宣傳而擬免費分發者;
該物品的價值是在$1,000以下,並只包括任何產品的樣本,且令關長信納該樣本是擬為該物品的廣告宣傳而使用者;
該物品是只為展覽目的而輸入,並令關長信納該物品是擬於展覽後輸出,且不會在香港售賣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者;
該物品是只為展覽目的而輸出,並令關長信納該物品是擬於展覽後輸入者;
該物品是為展覽而在按照第(iv)節輸出後輸入者;
該物品是根據並按照暫准進口證輸入或輸出者;
該物品是只為在一項體育比賽中使用而輸入,並令關長信納該物品是擬於比賽後輸出,且不會在香港售賣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者;
該物品是只為在一項體育比賽中使用而輸出,並令關長信納該物品是擬於該比賽後輸入者;或
該物品是為在一項體育比賽中使用而在按照第(viii)節輸出後輸入者;
由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漁船直接從漁場運抵香港的海魚,包括可供食用的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和其他可供食用的同類海產;
屬私人性質的禮物,而該禮物為收受人沒有付款或不會付款者;
該等貨櫃箱是經常輸入和輸出者;及
該等貨櫃箱是純粹為運載輸入或輸出的物品而使用者;
為用以修理或維修該企業所擁有或租用的飛機,而該飛機是由該企業在任何國際或區域航線上經營者;或
為接受該部件或配件,作為按非牟利的方式與任何其他類似的空運企業交換任何其他作類似用途的飛機部件或配件,
由經營國際或區域航線海運或空運服務的運輸企業(其主要營業地點設於香港以外的地方)為了修理和維修其在國際或區域航線上藉海運或空運運輸貨品時所使用的貨運貨櫃箱而輸入的任何物品,而該物品且是為了上述目的而使用者;
在任何國家作為法定貨幣而在發行後流通的銀行紙幣及硬幣;
該等製作、客貨車及設備是由在香港以外地方建業或居住的人所擁有和輸入的;及
令關長信納該等製作、客貨車及設備擬於香港使用後輸出者;
任何在輸入或輸出時被用作運送工具的運輸工具,但不包括作為貨物或貨物一部分而輸入或輸出的運輸工具。
(1) 輸入任何並非豁免物品的物品的人須按照關長指明的規定,使用指明系統,就該物品向關長呈交準確而完整的進口報關單。
(2) 根據第(1)款須予呈交的每份報關單,須不遲於該報關單所關乎的物品進口當日後的14日呈交。
(3) 下述的進口物品,只需一份報關單 —— (a) 根據一份提單或空運提單而輸入的進口物品;或
(b)
(3A) 儘管第(2)款另有規定,凡下述的物品 —— (a) 經常和定期輸入的物品;
(b) 以每次托運計算,價值不超過$1,000的物品;
(c) 代碼編號相同的物品;及
(d) 由同一國家托運而來的物品,
(3AA) 儘管第(3)款另有規定,須就進出口貨品分類表附錄I所指明的食物項目呈交一份獨立的報關單。
(3B) 除第(3)及(3A)款另有規定外,須就每項進口物品而根據第(1)款呈交一份獨立的報關單。
(4)
(4A) 任何人如在付運前進口報關單所關乎的物品進口前,已呈交該報關單,則須在該物品進口前,使用指明系統更新該報關單在要項上的任何不準確之處,以使該報關單準確及完整。
(5)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明知或罔顧後果而向關長呈交任何在要項上並不準確的報關單,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6) 任何人如須根據第(1)款呈交報關單,卻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在或忽略在第(2)款所指明的期限內使用指明系統如此辦理,或雖有合理辯解,但卻在該辯解終止後未有在或忽略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該方式呈交該報關單,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而由定罪日期的翌日起,如該人仍然未有或仍然忽略以該方式呈交報關單,則在該罪行持續期間,每日罰款$100。
(6A)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A)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7) 如根據第(1)款呈交的報關單在任何方面不完整,關長可拒絕接受該報關單,直至該報關單各項目均填妥為止,而被關長拒絕接受的報關單須被當作未向關長呈交。
(8) 在本條中 ——
輸入任何並非豁免物品的物品的人須按照關長指明的規定,使用指明系統,就該物品向關長呈交準確而完整的進口報關單。
根據第(1)款須予呈交的每份報關單,須不遲於該報關單所關乎的物品進口當日後的14日呈交。
根據一份提單或空運提單而輸入的進口物品;或
項目代碼編號首4個數字相同的進口物品;
由同一船舶、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輸入的進口物品;及
由同一國家托運而來的進口物品。
經常和定期輸入的物品;
引用此法例
《進出口(登記)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0E(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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