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籌集借款事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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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本條在以下情況下適用 — (a)
(b) 在該計劃中的債券安排下,發債人發行另類債券;
(c) 在該債券安排下,發債人取得來自發行另類債券的發債所得;
(d) 在該指明投資安排下,政府取得(不論是否直接從發債人取得)一筆代表該項發債所得的款項;
(e)
(f) 該債券安排屬合資格債券安排,而該指明投資安排屬合資格投資安排。
(2) 在本條例中 — (a) 第款所述的政府取得的款項,須視為政府向有關發債人借入的款項;而
(b) 提述借入及本金之處,均須據此解釋。
(3) 在本條例中 — (a) 第款所述的政府同意支付的款項,如是會用作支付有關額外付款,須視為政府同意就根據第(2)款視為借入的款項而支付的利息;而
(b) 提述利息之處,須據此解釋。
(4) 在本條中,以下指明的各詞語的涵義,與《稅務條例》()中該詞語的涵義相同 —
該計劃中的指明投資安排的發起人,是政府;及
該計劃的發債人,是由政府成立的特定目的工具;
在該計劃中的債券安排下,發債人發行另類債券;
在該債券安排下,發債人取得來自發行另類債券的發債所得;
在該指明投資安排下,政府取得(不論是否直接從發債人取得)一筆代表該項發債所得的款項;
發債人會取得(不論是否直接從政府取得)該等款項;及
發債人會將該等款項,用作支付該債券安排下須支付的贖債付款及額外付款;及
該債券安排屬合資格債券安排,而該指明投資安排屬合資格投資安排。
第款所述的政府取得的款項,須視為政府向有關發債人借入的款項;而
提述借入及本金之處,均須據此解釋。
第款所述的政府同意支付的款項,如是會用作支付有關額外付款,須視為政府同意就根據第(2)款視為借入的款項而支付的利息;而
提述利息之處,須據此解釋。
(1) 政府可向任何人借入款項,借入的方式、條款及規限條件由政府與該人以協議議定,而借入的款額及借款的目的則須由立法會藉決議批准。
(2) 政府根據第(1)款所賦權力借入款項而與貸款人訂立的協議,須以香港政府的名義訂立,並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在本條所指的協議簽立後,財政司司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該協議的副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4) 就 —— (a) 任何關乎根據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的協議;或
(b) 任何關乎所指的借入的協議,
政府可向任何人借入款項,借入的方式、條款及規限條件由政府與該人以協議議定,而借入的款額及借款的目的則須由立法會藉決議批准。
政府根據第(1)款所賦權力借入款項而與貸款人訂立的協議,須以香港政府的名義訂立,並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在本條所指的協議簽立後,財政司司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該協議的副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任何關乎根據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的協議;或
任何關乎所指的借入的協議,
(1) 凡政府根據本條例借入款項而與貸款人訂立協議,為施行該協議的條款,政府可按此需要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發行條款及條件亦按此需要而定。
(1A) 政府根據第(1)款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可採用以下形式—— (a) 書面文件;或
(b) 以非可閱的形式記錄(不論是以電腦或其他方式記錄),但能夠以可閱形式複製出示的資料或數據。
(2) 政府根據第(1)款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凡是以書面文件形式發行的,均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書面文件;或
以非可閱的形式記錄(不論是以電腦或其他方式記錄),但能夠以可閱形式複製出示的資料或數據。
政府根據第(1)款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凡是以書面文件形式發行的,均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1) 除為政府一般收入的目的而借入的款項外,政府根據本條例借入的款項,須按借入款項的目的而運用及撥用︰但如該款項有任何部分不能運用於該等目的,則可運用於財政司司長所批准的其他目的。
(2) 凡根據本條例為某些目的而借入的款項未能即時可供動用,而與該等目的有關的支出又必須支付,則該等支出須以預支方式記帳,以待日後付還,而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任何目的有關的預支最高款額,須由立法會藉決議批准。
(3) 根據本條例借入的款項及其所有利息與其他費用,須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資產作為押記及從中支付。
(4) 籌集任何借款而引致的開支或附帶引起的開支,可從該筆借入款項中扣除。
除為政府一般收入的目的而借入的款項外,政府根據本條例借入的款項,須按借入款項的目的而運用及撥用︰但如該款項有任何部分不能運用於該等目的,則可運用於財政司司長所批准的其他目的。
凡根據本條例為某些目的而借入的款項未能即時可供動用,而與該等目的有關的支出又必須支付,則該等支出須以預支方式記帳,以待日後付還,而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任何目的有關的預支最高款額,須由立法會藉決議批准。
根據本條例借入的款項及其所有利息與其他費用,須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資產作為押記及從中支付。
籌集任何借款而引致的開支或附帶引起的開支,可從該筆借入款項中扣除。
(1) 即使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政府就根據本條例借入款項而與貸款人訂立的協議,及政府依據任何該等協議而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以及政府就任何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給予的承諾,均屬有效及可予執行,並依照其各別的條款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 凡政府根據本條例借入款項而與貸款人訂立協議或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或任何人根據任何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或票據而收得利息或其他收入,因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票據、利息或收入而須根據任何條例繳交的稅項、費用或收費,均可由行政長官在憲報刊登命令予以減免。
即使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政府就根據本條例借入款項而與貸款人訂立的協議,及政府依據任何該等協議而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以及政府就任何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給予的承諾,均屬有效及可予執行,並依照其各別的條款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凡政府根據本條例借入款項而與貸款人訂立協議或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或任何人根據任何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或票據而收得利息或其他收入,因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票據、利息或收入而須根據任何條例繳交的稅項、費用或收費,均可由行政長官在憲報刊登命令予以減免。
引用此法例
《借款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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