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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法例發布條例

章號
Cap. 614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0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設立一個法例電子資料庫,並認可一個可將該資料庫內的資料發布及供人取覽的網站,訂定條文;給予在認可網站發布的法例文本法律地位;就對條例作出編輯修訂及修正的權力,以及對資料庫文書(條例除外)作出格式修訂的權力,訂定條文;就為編製香港法例活頁版增訂編輯權力,訂定條文;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以及作出相應修訂。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3)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3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

(2) 凡某資料庫文書的文本或其文本的複製本除指明日期外,亦有指明當日的某時間,則在本條例中提述該文書於指明日期的版本,亦包括提述該文書於該日期及該時間的版本。

第1條
第a條

另一條例對該條例作出的修訂;

第b條

對該條例作出的編輯修訂;或

第c條

根據《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對該條例作出的修訂;

第2條

凡某資料庫文書的文本或其文本的複製本除指明日期外,亦有指明當日的某時間,則在本條例中提述該文書於指明日期的版本,亦包括提述該文書於該日期及該時間的版本。

第2條法例資料庫
第3條資料庫的設立
第a條

設立一個在香港適用的法例的電子資料庫,並維持其運作;及

第b條

認可一個可將資料庫內的資料發布及供人取覽的網站。

第4條資料庫的內容

(1) 資料庫須載有 —— (a)

(b) 於本部生效當日或之後於憲報刊登的條例的刊憲文本;

(c) 《基本法》;

(d)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及

(e) 根據編訂的編輯修訂及格式修訂紀錄。

(2) 資料庫亦可載有 —— (a) 將提交或已提交立法會的條例草案;及

(b) 律政司司長認為對認可網站的使用者有用的其他材料及資料。

第1條
第a條
第1條

《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

第2條

《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

第3條

《香港回歸條例》();

第4條

《國旗及國徽條例》();

第5條

《區旗及區徽條例》();

第6條

《國歌條例》();

第7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第b條

於本部生效當日或之後於憲報刊登的條例的刊憲文本;

第c條

《基本法》;

第d條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及

第e條

根據編訂的編輯修訂及格式修訂紀錄。

第2條
第a條

將提交或已提交立法會的條例草案;及

第b條

律政司司長認為對認可網站的使用者有用的其他材料及資料。

第5條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地位

(1) 資料庫文書的文本如 —— (a) 是在認可網站發布的,或是直接從認可網站列印的;及

(b) 註有官方核證標記,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文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第1條
第a條

是在認可網站發布的,或是直接從認可網站列印的;及

第b條

註有官方核證標記,

第2條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文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第6條證據條文

(1)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網站凡宣稱屬認可網站,須推定為認可網站。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文件凡看來是某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的經核證文本。

第1條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網站凡宣稱屬認可網站,須推定為認可網站。

第2條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文件凡看來是某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的經核證文本。

第3條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
第7條釋義
第a條

儲存關於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電子數據;及

第b條

可從中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複製重現。

第8條官方單行本的發行

(1)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以單行本的形式,發行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如屬官方單行本所載者,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複製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第1條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以單行本的形式,發行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

第2條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如屬官方單行本所載者,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複製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第9條官方儲存器的發行

(1)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發行儲存器。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電子或印刷複製本,如屬直接從官方儲存器取覽或列印者,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複製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第1條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發行儲存器。

140 條

引用此法例

《法例發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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