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設立一個法例電子資料庫,並認可一個可將該資料庫內的資料發布及供人取覽的網站,訂定條文;給予在認可網站發布的法例文本法律地位;就對條例作出編輯修訂及修正的權力,以及對資料庫文書(條例除外)作出格式修訂的權力,訂定條文;就為編製香港法例活頁版增訂編輯權力,訂定條文;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以及作出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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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發布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3)
本條例可引稱為。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1) 在本條例中 ——
(2) 凡某資料庫文書的文本或其文本的複製本除指明日期外,亦有指明當日的某時間,則在本條例中提述該文書於指明日期的版本,亦包括提述該文書於該日期及該時間的版本。
另一條例對該條例作出的修訂;
對該條例作出的編輯修訂;或
根據《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對該條例作出的修訂;
凡某資料庫文書的文本或其文本的複製本除指明日期外,亦有指明當日的某時間,則在本條例中提述該文書於指明日期的版本,亦包括提述該文書於該日期及該時間的版本。
設立一個在香港適用的法例的電子資料庫,並維持其運作;及
認可一個可將資料庫內的資料發布及供人取覽的網站。
(1) 資料庫須載有 —— (a)
(b) 於本部生效當日或之後於憲報刊登的條例的刊憲文本;
(c) 《基本法》;
(d)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及
(e) 根據編訂的編輯修訂及格式修訂紀錄。
(2) 資料庫亦可載有 —— (a) 將提交或已提交立法會的條例草案;及
(b) 律政司司長認為對認可網站的使用者有用的其他材料及資料。
《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
《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
《香港回歸條例》();
《國旗及國徽條例》();
《區旗及區徽條例》();
《國歌條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於本部生效當日或之後於憲報刊登的條例的刊憲文本;
《基本法》;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及
根據編訂的編輯修訂及格式修訂紀錄。
將提交或已提交立法會的條例草案;及
律政司司長認為對認可網站的使用者有用的其他材料及資料。
(1) 資料庫文書的文本如 —— (a) 是在認可網站發布的,或是直接從認可網站列印的;及
(b) 註有官方核證標記,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文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是在認可網站發布的,或是直接從認可網站列印的;及
註有官方核證標記,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文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1)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網站凡宣稱屬認可網站,須推定為認可網站。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文件凡看來是某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的經核證文本。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網站凡宣稱屬認可網站,須推定為認可網站。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文件凡看來是某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的經核證文本。
儲存關於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電子數據;及
可從中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複製重現。
(1)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以單行本的形式,發行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如屬官方單行本所載者,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複製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以單行本的形式,發行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如屬官方單行本所載者,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複製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1)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發行儲存器。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電子或印刷複製本,如屬直接從官方儲存器取覽或列印者,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複製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發行儲存器。
引用此法例
《法例發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4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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