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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

章號
Cap. 618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07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負責人及註冊人士的責任
第1條升降機的負責人
第2條負責人有責任備存工作日誌

(1) 升降機的負責人須按照第(2)及(3)款,就該升降機備存工作日誌。

(2) 第(1)款提述的工作日誌 —— (a) 須採用指明表格;及

(b)

(3) 在第、(iii)、(iv)或(v)款所述的資料或詳情記入工作日誌的日期的第3個周年日或之後,該資料或詳情可從該工作日誌刪除。

(4) 如執法人員要求升降機的負責人交出第(1)款規定該人備存的工作日誌,以供該人員查閱,該人須在收到該要求的日期後3日內,遵從該要求。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4)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升降機的負責人須按照第(2)及(3)款,就該升降機備存工作日誌。

第2條
第a條

須採用指明表格;及

第b條
第i條

對有關升降機的描述;

第ii條

由該升降機的負責人委託承辦該升降機的保養工程的每一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聯絡詳情;

第iii條
第A條

該事故或事件的詳情;

第B條

(就事故而言)根據本條例通知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聯絡詳情;及

第C條

(就升降機的任何其他故障事件而言)處理該故障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聯絡詳情;

第iv條

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根據須記入工作日誌的資料及詳情;

第v條

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根據須記入工作日誌的資料及詳情;及

第vi條

署長指明的、關乎該升降機的任何其他資料及詳情。

第3條

在第、(iii)、(iv)或(v)款所述的資料或詳情記入工作日誌的日期的第3個周年日或之後,該資料或詳情可從該工作日誌刪除。

第4條

如執法人員要求升降機的負責人交出第(1)款規定該人備存的工作日誌,以供該人員查閱,該人須在收到該要求的日期後3日內,遵從該要求。

第5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4)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2條註冊升降機承辦商
第3條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有責任就承辦升降機工程通知署長

(1) 承辦升降機的任何保養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工程展開首日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承辦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2) 承辦以下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工程展開的日期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承辦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 (a) 關於對升降機作出主要更改的升降機工程;或

(b) 第(1)款不適用的升降機工程。

(3) 儘管有第(1)及(2)款的規定,在署長指明的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承辦任何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該工程展開的日期前,以指明表格將該承辦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4)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 在第(1)款中 ——

第1條

承辦升降機的任何保養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工程展開首日的7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承辦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第2條
第a條

關於對升降機作出主要更改的升降機工程;或

第b條

第(1)款不適用的升降機工程。

第3條

儘管有第(1)及(2)款的規定,在署長指明的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承辦任何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該工程展開的日期前,以指明表格將該承辦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第4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5條
第4條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有責任就分包升降機工程通知署長

(1) 將升降機的保養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工程展開首日的7 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2) 將以下升降機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工程展開的日期的7 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 (a) 關於對升降機作出主要更改的升降機工程;或

(b) 第(1)款不適用的升降機工程。

(3) 儘管有第(1)及(2)款的規定,在署長指明的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將任何升降機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該工程展開的日期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4)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 在第(1)款中 ——

第1條

將升降機的保養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工程展開首日的7 日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第2條
第a條

關於對升降機作出主要更改的升降機工程;或

第b條

第(1)款不適用的升降機工程。

第3條

儘管有第(1)及(2)款的規定,在署長指明的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將任何升降機工程分包予任何其他人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該工程展開的日期前,以指明表格將該分包工程一事以及該表格指明的其他資料及詳情通知署長。

第4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5條
第5條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有責任將某些資料及詳情記入工作日誌

(1) 就升降機進行任何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或根據本條例處理某關乎升降機的事故或處理升降機其他故障事件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規定須就該升降機備存的工作日誌內,記入第(2)款提述的資料及詳情。

(2) 有關的資料及詳情是 —— (a)

(b)

(c)

(d) 署長指明的、關乎有關升降機工程、事故或故障事件的任何其他資料及詳情。

(3) 根據第(1)款須就升降機記入工作日誌的資料及詳情 —— (a) 就第款而言,須在合資格人士或指明人士參與有關升降機工程的每一日,記入工作日誌;

(b) 就第及(iii)款而言,須在該升降機工程的展開日期,記入工作日誌;

(c) 就第款而言,須在該升降機工程的完成日期,記入工作日誌;

(d) 就第及(ii)款而言,須在有關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知悉有關事故的日期的2日內,記入工作日誌;

(e) 就第款而言,須在調查的展開日期,記入工作日誌;

(f) 就第款而言,須在調查的完成日期,記入工作日誌;

(g) 就第及款而言,須在該升降機恢復正常使用及操作的日期,記入工作日誌;

(h) 就第及(ii)款而言,須在該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知悉有關故障的日期的2日內,記入工作日誌;及

(i) 就第款而言,須在該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獲署長通知該款指明的資料或詳情的日期的2日內,記入工作日誌。

(4)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就升降機進行任何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或根據本條例處理某關乎升降機的事故或處理升降機其他故障事件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須在規定須就該升降機備存的工作日誌內,記入第(2)款提述的資料及詳情。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就升降機進行該工程的每一日)參與該工程的每一合資格人士及每一指明人士的姓名;

第ii條

對該工程的描述;

第iii條

該工程的展開日期;及

第iv條

該工程的完成日期;

第b條
第i條

該事故的發生日期及時間;

第ii條

該事故的性質及詳情,包括(如有的話)該事故所導致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害;

第iii條

本條例所指的調查的展開日期及時間;

507 條

引用此法例

《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18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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